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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4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子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14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30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8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4月2日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5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7月20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11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2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5年8月2日16時15分至2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8月2日12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永興村7鄰9號內為警查獲。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證據: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雖矢口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然查:

㈠被告於為警查獲後,於95年8月2日16時15分至20分許所採取之尿液檢體(檢體編號:H-255),經送由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確檢出有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5年8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偵辦毒品案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及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40號偵查卷第4、5頁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033 號偵查卷第43、67頁)。

㈡按「尿液毒品檢驗... 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 (一)字第87074574號函附卷為憑,足見前揭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不可能超過4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可查,故被告於95年8月2日16時15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應可肯認。

㈢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最近一次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2月7日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從而,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經二度觀察、勒戒後,猶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知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且被告遭查獲後猶矢口否認犯罪,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又吸食安非他命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之症狀,且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使施用者對周遭之人施暴;此外,施用者為籌措龐大之購毒費用,常鋌而走險,已成為財產犯罪之根源,對公共秩序危害甚鉅,惟念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本以自戕健康為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子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142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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