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62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竹簡字第7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271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92年10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 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及於92年10月20日以92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分別於92年12月 8日及92年11月24日確定,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以93年度聲字第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於93年 2月16日確定,並於94年2月4日假釋出監,且於94年 2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㈡、乙○○明知林于平(已於94年 8月29日死亡)所販售之BENQ牌銀色折疊式行動電話機配件不全,且欠缺保證書等來源證明文件,可疑為來源不明之贓物(該具行動電話機係屬甲○○所有,前於94年7月13日7時許,在臺北縣萬里鄉○○村○○路45之 5號前,因車窗玻璃遭破壞而失竊之物),仍於94年8月初某日,在基隆市○○區○○路205巷29弄4號2樓居所1樓,以與市價顯不相當之新臺幣1,000元代價予以買受,再轉售予友人留嘉隆使用,嗣因留嘉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為警逮捕到案,經警起獲上開行動電話機,並據留嘉隆供述係向乙○○買受等節,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6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