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7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066、116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合計淨重零點捌捌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伍叁公克)、壹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淨重零點柒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2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88年3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施用毒品,而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其前開假釋遂經撤銷,尚有殘刑3年1月22日,於91年 5月30日入監執行,於94年6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曾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17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5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甲○○仍未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5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 月23日下午某時止,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277巷15弄5號3樓住處及新竹市○區○○路75號「水晶汽車旅館」508 室等處,以不詳之頻率、將海洛因毒品摻入香煙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下列時地為警查獲:
1、於95年6月9日凌晨2 時30分許,為警據報在新竹市○區○○路75號「水晶汽車旅館」508 室臨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淨重0.88公克,空包裝總重0.53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毒品陽性反應;2、於95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市○○路○段344巷21號,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淨重0.76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毒品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合計淨重0.88公克,空包裝總重0.53公克,均以95年度白保管字第233 號扣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95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偵查卷【下稱第1066號卷】第40頁)、乙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 ,淨重0.76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以95年度白保管字第259 號扣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95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偵查卷【下稱第1160號卷】第24頁),為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2 份在卷可參(見第1066號卷第46頁、第1160號卷第26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皆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