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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靜怡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71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放置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放置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2月25日以87年度偵字第7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3月2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6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89年6月20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56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1年,嗣因強制戒治已滿3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由本院於89年12月11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85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1月19日釋放出所,嗣於90年6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於89年8月15日以89年度易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該案件嗣因被告已戒除毒癮,認無執行徒刑之必要,經本院於90年8月2日以90年度聲字第848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惟其不知悛悔,又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65號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於92年3月24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4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1年,於92年4月22日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期間經本院於92年6月6日以92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釋放出所接續執行徒刑。詎其三犯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苗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苗粟地方法院於92年6月16日以92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該2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8月18日以91年度易字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該竊盜案與前開毒品案件接續執行至94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至95年7月12日屆滿,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0月7日下午5、6時許,在新竹縣芎林鄉○○村○鄰○○路347巷16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混合白開水置入注射針筒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揭時地,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使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10月9日下午15時35分許,在新竹縣芎林鄉○○路131巷30號4樓友人邱創勇住處電梯間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及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靜怡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馮玉玲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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