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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惠芬吳靜怡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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