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45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64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即任職於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百貨公司)新竹店,擔任外商業務人員,負責太平洋百貨公司對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積電)、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邦電子)、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等公司團體之大宗禮券銷售及代收禮券款項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依太平洋百貨公司內部規定,外商業務人員於收足客戶禮券款項後,即應檢附現金或客戶付款證明、購物簽帳單(下稱購簽單),製作沖帳收款清單,交由會計部查核。乙○○因上開業務上之機會時常代收客戶禮券款項而經手大筆現金,詎其因為自己投資經營之嘉都起重有限公司(下稱嘉都公司)經營不善而導致財務吃緊、現金週轉不靈,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時間,將其向華邦電子等客戶所收取、已付清之禮券款項,易持有為所有,未將收足之款項全數繳回太平洋公司;復於附表編號十所示之時間,在太平洋百貨公司新竹店內,連續利用其代同事甲○○至臺積電發放禮券後,將臺積電所購買、已付款且已取得禮券、但要求換開發票而攜回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購簽單的機會,向太平洋百貨公司貴賓廳承辦人員佯稱臺積電要再新購買禮卷而重新開立發票並領取經打折後價格為新臺幣(下同)八萬九千元、二千六百七十元(共計九萬一千六百七十元)之禮券後,並承前之易持有為所有的概括犯意,將上開禮券全部予以侵占入己,總計現金、禮券之侵占款項合計達三百十五萬二千零七十元,並均挪作週轉嘉都公司財務危機之用。嗣太平洋百貨公司察覺乙○○遲未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客戶購買禮券的款項繳回並持以沖銷,經調查後始知上情。案經太平洋百貨公司告訴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四、本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之:㈠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柯雅菱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柯雅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 訂購客戶 │購簽單號碼、 │購買及交│客戶付款│ 侵占金額 │ │號│ │訂購禮券日期 │付禮券金│日即侵占│ │ │ │ │ │額 │時間 │ │ ├─┼──────┼───────┼────┼────┼──────┤ │1 │華邦電子 │購簽單編號: │340萬元 │同年月21│123萬9,400元│ │ │ │40770、 │ │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1月15日 │ │ │ │ ├─┼──────┼───────┼────┼────┼──────┤ │2 │明泰科技 │購簽單編號: │40萬6,00│同年月4 │34萬元 │ │ │ │41088、 │0元 │、6、7、│ │ │ │ │訂購日: │ │8日 │ │ │ │ │94年4月7日 │ │ │ │ ├─┼──────┼───────┼────┼────┼──────┤ │3 │同上 │購簽單編號: │48萬元 │同年月13│48萬元 │ │ │ │24874、 │ │、14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4月12日 │ │ │ │ ├─┼──────┼───────┼────┼────┼──────┤ │4 │同上 │購簽單編號: │9萬3,023│同年月9 │9萬3,023元 │ │ │ │29235、 │元 │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5月11日 │ │ │ │ ├─┼──────┼───────┼────┼────┼──────┤ │5 │同上 │購簽單編號: │10萬6,97│同年月16│10萬6,977元 │ │ │ │30299、 │7元 │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5月18日 │ │ │ │ ├─┼──────┼───────┼────┼────┼──────┤ │6 │同上 │購簽單編號: │4萬5,000│同年月27│45萬元 │ │ │ │31102、 │元(起訴│日 │ │ │ │ │訂購日: │書誤載為│ │ │ │ │ │94年5月25日 │45萬元)│ │ │ ├─┼──────┼───────┼────┼────┼──────┤ │7 │同上 │購簽單編號: │22萬8,00│同年月2 │22萬8,000元 │ │ │ │32314、 │0元 │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6月1日 │ │ │ │ ├─┼──────┼───────┼────┼────┼──────┤ │8 │同上 │購簽單編號: │2萬8,000│同年月10│2萬8,000元 │ │ │ │34199、 │元 │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6月8日 │ │ │ │ ├─┼──────┼───────┼────┼────┼──────┤ │9 │宏碁電子股份│購簽單編號: │50萬元 │同年7月 │50萬元 │ │ │有限公司 │35556、 │ │12日 │ │ │ │ │訂購日: │ │ │ │ │ │ │94年6月14日 │ │ │ │ ├─┼──────┼───────┼────┼────┼──────┤ │10│臺積電 │購簽單編號: │9萬1,670│⑴同年5 │⑴8萬9,000元│ │ │ │29241、 │元 │ 月12日│ ; │ │ │ │訂購日: │ │⑵同年6 │⑵2,670元 │ │ │ │94年5月11日 │ │ 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