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9 分鐘讀完 全文 16,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惠君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9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2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3984號、3986號、95年度偵字第

716 、717、71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

華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丁○○因缺錢花用及需代步工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8 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連續竊取附表一所示林素屘等人之財物,嗣分別被查獲如下:

㈠、於93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為警在臺中縣梧棲鎮○○路與港埠路口查獲,並扣得丁○○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林素屘所有,交由郭志雄管領使用之三陽廠牌、原車號3L -3083號自小客車乙部(原車牌業經丁○○丟棄而滅失)、懸掛於該車上之成益汽車商行所有車號9850-DH號自小貨車之車牌2面,及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丁○○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而循線查悉其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自小客車業經郭志雄領回,9850-D H號車牌2面則無法聯絡失主認領);

㈡、於93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經警在新竹市○○街88號「豪斯登堡汽車旅館」211室內查獲吳霧生(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發現吳霧生所有、甫由丁○○借用歸還後已改懸掛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GQ-6648號自小貨車車牌之自小客車(原車號T8-3167號)車牌有異,而循線查悉丁○○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竊盜犯行(GQ-6648號車牌業經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乙○○領回);

㈢、於93年10月30日晚上6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區○○街35號地下室停車場內查獲,並扣得丁○○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己○○所有之三陽廠牌、原車號DN-1191號自小客車乙部(原車牌業經丁○○丟棄而滅失)、懸掛於該車上之大發汽車廣告商行所有車號6E-0392號自小貨車之車牌2面,及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丁○○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再經同遭查獲之林政樫(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同意,至林政樫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204巷22號住處搜索扣得丁○○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甲○○所有之國際牌汽車音響乙臺、編號四所示字台福所有之ALPINE牌汽車音響乙臺、編號六所示戊○○所有之國際牌汽車音響乙臺,而循線查悉丁○○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竊盜犯行(自小客車業經己○○領回,汽車音響分經甲○○、字台福、戊○○領回)。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為供其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惠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地點 │ 被害人 │    竊取方式及財物   │備                註│
├──┼───────┼────┼───────────┼──────────┤
│ 一 │93年5月30日凌 │林素屘、│攜帶其所有手電筒(44公│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晨3、4時許,在│郭志雄  │分)乙支、手電筒(2 號│  17、718號併案     │
│  │新竹市○○街與│        │電池2 粒)乙支、手電筒│㈡被告之自白見臺灣臺│
│  │金山十七街口  │        │K-101 (充電式)乙個、│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        │鑰匙(汽機車)5 支及客│  年度偵字第10203 號│
│  │             │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卷(下稱第10203 號│
│    │             │        │體之兇器十字起子2 支、│ 卷)第27至28、66至│
│    │             │        │一字起子3支、六角扳手2│  67、86至87頁、臺灣│
│    │             │        │支、六角套筒扳手乙支、│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萬用六角扳手組乙個、割│ 93年度偵字第4777號│
│    │              │        │玻璃器乙支、起子2 支、│ 卷(下稱第4777號卷│
│    │              │        │挫刀乙支、撥線器乙支、│  )第39至41頁、本院│
│    │              │        │六角扳手組(7 支)乙盒│  卷第28頁          │
│    │              │        │、萬能扳手4 支、萬用鉗│㈢被害人郭志雄之指述│
│    │              │        │乙支、挫刀3 支、扳手乙│ 見第10203 號卷第36│
│    │              │        │支、活動扳手乙支、一字│  至37頁            │
│    │              │        │起子2 支、虎頭鉗乙支、│㈣證人黃烘章之證述見│
│    │              │        │斜口鉗乙支(均以93年度│ 第10203 號卷第30至│
│    │              │        │保管字第1439號扣押中)│  31、66至68頁      │
│    │              │        │,而以該一字起子破壞龍│㈤扣押物品清單見第47│
│    │              │        │頭鎖之方式,竊取林素屘│  77號卷第26至29頁  │
│    │              │        │所有,交由郭志雄管領使│㈥贓物認領收據見第10│
│    │              │        │用之三陽廠牌、車號3L-3│  203號卷第46頁     │
│    │              │        │083號自小客車得手,以 │㈦承辦警員陳允宜所製│
│    │              │        │供代步之用,嗣於當日上│ 作之職務報告見第10│
│    │              │        │午5、6時許將上開車輛之│ 203號卷第38頁   │
│    │              │        │2面車牌丟棄於新竹縣頭 │㈧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
│    │              │        │前溪內而滅失          │ 局搜索扣押筆錄見第│
│    ├───────┼────┼───────────┤ 10203號卷第39至42 │
│    │93年5月30日下 │成益汽車│攜帶前開其所有客觀上足│  頁           │
│    │午4時許,在新 │商行    │以傷害人之身命身體之兇│㈨車牌及查獲現場照片│
│    │竹縣竹北市往新│        │器一字起子乙支(以93年│ 共11張見第10203 號│
│    │豐方向省道某不│        │度保管字第1439號扣押中│ 卷第47、50至51頁 │
│    │詳地點之橋上  │        │),竊取成益汽車商行所│㈩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
│    │              │        │有車號9850-DH 號自小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    │              │        │車之車牌2 面,得手後旋│ 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
│    │              │        │即懸掛於上開其所竊取之│ 認可資料見第10203 │
│    │              │        │3L-3083 號自小客車上使│  號卷第52至53頁    │
│    │              │        │用                    │臺北市監理處93年6 │
│    │              │        │                      │ 月23日北市監北字第│
│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
│    │              │        │                      │ 及檢送之車號9850-D│
│    │              │        │                      │ H 號汽車異動歷史查│
│    │              │        │                      │ 詢表乙紙及車籍資料│
│    │              │        │                      │ 影本9紙見第10203號│
│    │              │        │                      │ 卷第98至109頁     │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    │              │        │                      │ 區監理所93年6 月30│
│    │              │        │                      │ 日北監車字第093003│
│    │              │        │                      │ 5544號函及檢送2E-8│
│    │              │        │                      │ 545(換牌後為9850-│
│    │              │        │                      │ DH)號車汽車過戶登│
│    │              │        │                      │ 記書及附件影本計2 │
│    │              │        │                      │  紙見第10203號卷第1│
│    │              │        │                      │ 10至112頁         │
│    │              │        │                      │均成立刑法第321 條│
│    │              │        │                      │ 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
│    │              │        │                      │  罪                │
├──┼───────┼────┼───────────┼──────────┤
│ 二 │93年10月8 日下│昌益房屋│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㈠95年度偵字第502 號│
│  │午某時,在新竹│仲介事業│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扳│  起訴             │
│  │市○○路○段和 │股份有限│手乙支(經另案查扣),│㈡被告之自白見臺灣新│
│  │平橋北上路段  │公司   │駕駛向吳霧生(另經檢察│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       │官為不起訴處分)借得之│ 年度偵字第5254號卷│
│    │        │       │未懸掛車牌(原車號T8-3│  (下稱第5254號卷)│
│    │        │        │167 號)自小客車,行經│ 第77至80頁、本院卷│
│    │        │        │新竹市○○路○ 段和平橋│  第28頁            │
│    │              │        │北上路段,見昌益房屋仲│㈢證人吳霧生之證述見│
│    │              │        │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5254號卷第8、43 │
│    │              │        │之車號GQ-6648 號自小貨│  、72、73至74、77至│
│    │              │        │車停放於路旁,而以上開│ 78頁              │
│    │              │        │扳手竊取懸掛於該自小貨│㈣證人即被害人昌益房│
│    │              │        │車上之車牌2 面,得手後│ 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
│    │              │        │旋即懸掛於前揭自小客車│  公司之業務人員宋煦│
│    │              │        │上,嗣將該車返還吳霧生│  景之證述見第5254號│
│    │              │        │                      │ 卷第10至11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254號卷第24│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    │              │        │                      │ 局搜索筆錄見第5254│
│    │              │        │                      │  號卷第25至27頁  │
│    │              │        │                      │㈦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
│    │              │        │                      │ 認可資料見第5254號│
│    │              │        │                      │ 卷第29至3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 三 │93年10月20日中│ 甲○○ │攜帶其所有自行磨製、客│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午12時許,在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17、718號併案     │
│  │竹市○○路81巷│        │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乙支│㈡被告之自白見臺灣新│
│  │路口旁        │        │(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        │號扣押中),竊取甲○○│ 年度偵字第5507號卷│
│    │             │        │所有,安裝於車號7628-H│ (下稱第5507號卷)│
│    │             │        │L 號自小客車內之國際牌│ 第12、66、87頁、本│
│    │             │        │汽車音響乙臺(價值約新│  院卷第28頁        │
│    │              │       │臺幣【下同】6,000元) │㈢被害人甲○○之指述│
│    │              │        │                      │ 見第5507號卷第36至│
│    │              │        │                      │ 38頁              │
│    │              │        │                      │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                      │ 07號卷第90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39│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              │        │                      │ 第5507號卷第49至55│
│    │              │        │                      │  頁                │
│    │              │        │                      │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                      │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                      │  6至6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 四 │93年10月23日凌│ 字台福 │攜帶其所有自行磨製、客│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晨2 時許,在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17、718號併案     │
│  │竹市○○路交流│        │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乙支│㈡被告之自白見第5507│
│  │道旁          │        │(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 號卷第12、66、87頁│
│  │             │        │號扣押中),破壞字台福│  、本院卷第28頁    │
│    │             │        │所有車號HV-3993 號自小│㈢被害人字台福之指述│
│    │             │        │客車之門鎖,竊取安裝於│ 見第5507號卷第44至│
│    │             │        │車內之ALPINE牌汽車音響│ 46頁              │
│    │              │        │乙臺(價值約6,000元) │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                      │ 07號卷第90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47│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              │        │                     │ 第5507號卷第49至55│
│    │              │        │                     │  頁                │
│    │              │        │                     │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                      │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                      │  6至6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 五 │93年10月23日上│ 己○○ │攜帶其所有汽車鑰匙乙支│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午10時許,在新│        │及自行磨製、客觀上足以│  17、718號併案     │
│  │竹縣新豐鄉明新│        │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㈡被告之自白見第5507│
│  │街私立明新工專│        │T 字型起子乙支(均以93│ 號卷第10至11、65至│
│  │(現改制為明新│        │年度保管字第1603號扣押│  66、87頁、本院卷第│
│    │科技大學)附近│        │中),而以該T 字型起子│  28至29頁      │
│    │之不詳停車場內│        │破壞車門及電門鎖、以前│㈢被害人己○○之指述│
│    │             │        │開汽車鑰匙啟動電門之方│ 見第5507號卷第30至│
│    │             │        │式,竊取己○○所有三陽│ 32頁          │
│    │             │        │廠牌、車號DN-1191 號自│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小客車(價值約300,000 │  07號卷第90頁      │
│    │              │        │元)得手,以供代步之用│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33│
│    │93年10月23日晚│大發汽車│攜帶前開其所有自行磨製│  頁               │
│    │上某時,在新竹│廣告商行│、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市○○路與牛埔│        │命身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東路口        │        │乙支(以93年度保管字第│ 第5507號卷第49至52│
│    │              │        │1603號扣押中),竊取大│  頁                │
│    │              │        │發汽車廣告商行所有車號│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6E-0392 號自小貨車之車│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牌2 面,得手後旋即懸掛│  6至60頁           │
│    │              │        │於上開其所竊取之DN-119│㈧車輛竊盜、車牌失竊│
│    │              │        │1 號自小客車上使用,並│ 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
│    │              │        │將DN-1191號車牌2面拆卸│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    │              │        │後丟棄於不詳地點而滅失│ 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
│    │              │        │                      │ 認可資料見第5507號│
│    │              │        │                      │ 卷第34至35頁      │
│    │              │        │                      │㈨均成立刑法第321 條│
│    │              │        │                      │ 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
│    │              │        │                      │  罪                │
├──┼───────┼────┼───────────┼──────────┤
│ 六 │93年10月24日凌│ 戊○○ │攜帶其所有自行磨製、客│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晨12時許,在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17、718號併案     │
│  │竹市○○路華麗│        │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乙支│㈡被告之自白見第5507│
│  │雅致餐廳停車場│        │(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  號卷第12、66、87頁│
│  │內            │        │號扣押中),破壞戊○○│  、本院卷第29頁    │
│    │             │        │所有車號DQ-3523 號自小│㈢被害人戊○○之指述│
│    │             │        │客車之門鎖,竊取安裝於│ 見第5507號卷第40至│
│    │             │        │車內之國際牌汽車音響乙│ 42頁              │
│    │             │        │臺(價值約10,000元)  │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                      │  07號卷第90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43│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              │        │                      │ 第5507號卷第49至55│
│    │              │        │                      │  頁                │
│    │              │        │                      │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                      │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                      │  6至6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備                        註│
├──┼──────┼──┼──────────────┤
│ 一 │手電筒(44公│乙支│㈠均以93年度保管字第1439號扣│
│    │分)        │    │ 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第4777│
│    ├──────┼──┤  號卷第26至29頁            │
│    │鑰匙(汽機車│ 5支│㈡係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一所│
│    │)          │    │  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十字起子    │ 2支│                            │
│    ├──────┼──┤                            │
│    │一字起子    │ 3支│                            │
│    ├──────┼──┤                            │
│    │六角扳手    │ 2支│                            │
│    ├──────┼──┤                            │
│    │六角套筒扳手│乙支│                            │
│    ├──────┼──┤                            │
│    │萬用六角扳手│乙個│                            │
│    │組          │    │                            │
│    ├──────┼──┤                            │
│    │割玻璃器    │乙支│                            │
│    ├──────┼──┤                            │
│    │起子        │ 2支│                            │
│    ├──────┼──┤                            │
│    │挫刀        │乙支│                            │
│    ├──────┼──┤                            │
│    │手電筒(2號 │乙支│                            │
│    │電池2粒)   │    │                            │
│    ├──────┼──┤                            │
│    │撥線器      │乙支│                            │
│    ├──────┼──┤                            │
│    │六角扳手組(│乙盒│                            │
│    │7支)       │    │                            │
│    ├──────┼──┤                            │
│    │萬能扳手    │ 4支│                            │
│    ├──────┼──┤                            │
│    │萬用鉗      │乙支│                            │
│    ├──────┼──┤                            │
│    │挫刀        │ 3支│                            │
│    ├──────┼──┤                            │
│    │扳手        │乙支│                            │
│    ├──────┼──┤                            │
│    │活動扳手    │乙支│                            │
│    ├──────┼──┤                            │
│    │一字起子    │ 2支│                            │
│    ├──────┼──┤                            │
│    │虎頭鉗      │乙支│                            │
│    ├──────┼──┤                            │
│    │斜口鉗      │乙支│                            │
│    ├──────┼──┤                            │
│    │手電筒K-101 │乙個│                            │
│    │(充電式)  │    │                            │
├──┼──────┼──┼──────────────┤
│ 二 │自製T字起子 │乙支│㈠均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號扣│
│    ├──────┼──┤  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07│
│    │汽車鑰匙    │乙支│  號卷第90頁                │
│    │            │    │㈡係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三至│
│    │            │    │  六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