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2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3984號、3986號、95年度偵字第716 、717、71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惠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因缺錢花用及需代步工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8 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連續竊取附表一所示林素屘等人之財物,嗣分別被查獲如下: ㈠、於93年5月31日凌晨3時許,為警在臺中縣梧棲鎮○○路與港埠路口查獲,並扣得丁○○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林素屘所有,交由郭志雄管領使用之三陽廠牌、原車號3L -3083號自小客車乙部(原車牌業經丁○○丟棄而滅失)、懸掛於該車上之成益汽車商行所有車號9850-DH號自小貨車之車牌2面,及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丁○○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而循線查悉其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自小客車業經郭志雄領回,9850-D H號車牌2面則無法 聯絡失主認領); ㈡、於93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經警在新竹市○○街88號「豪斯登堡汽車旅館」211室內查獲吳霧生(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發現吳霧生所有、甫由丁○○借用歸還後已改懸掛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GQ-6648號自小貨車車牌之自小客車(原車號T8-3167號)車牌有異,而循線查悉丁○○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竊盜犯行(GQ-6648號車牌業經昌益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業務人員乙○○領回); ㈢、於93年10月30日晚上6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區○○街 35號地下室停車場內查獲,並扣得丁○○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己○○所有之三陽廠牌、原車號DN-1191號自小客 車乙部(原車牌業經丁○○丟棄而滅失)、懸掛於該車上之大發汽車廣告商行所有車號6E-0392號自小貨車之車牌2面,及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丁○○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再經同遭查獲之林政樫(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同意,至林政樫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204巷 22號住處搜索扣得丁○○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甲○○所有之國際牌汽車音響乙臺、編號四所示字台福所有之ALPINE牌汽車音響乙臺、編號六所示戊○○所有之國際牌汽車音響乙臺,而循線查悉丁○○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竊盜犯行(自小客車業經己○○領回,汽車音響分經甲○○、字台福、戊○○領回)。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為供其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地點 │ 被害人 │ 竊取方式及財物 │備 註│ ├──┼───────┼────┼───────────┼──────────┤ │ 一 │93年5月30日凌 │林素屘、│攜帶其所有手電筒(44公│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晨3、4時許,在│郭志雄 │分)乙支、手電筒(2 號│ 17、718號併案 │ │ │新竹市○○街與│ │電池2 粒)乙支、手電筒│㈡被告之自白見臺灣臺│ │ │金山十七街口 │ │K-101 (充電式)乙個、│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 │鑰匙(汽機車)5 支及客│ 年度偵字第10203 號│ │ │ │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卷(下稱第10203 號│ │ │ │ │體之兇器十字起子2 支、│ 卷)第27至28、66至│ │ │ │ │一字起子3支、六角扳手2│ 67、86至87頁、臺灣│ │ │ │ │支、六角套筒扳手乙支、│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萬用六角扳手組乙個、割│ 93年度偵字第4777號│ │ │ │ │玻璃器乙支、起子2 支、│ 卷(下稱第4777號卷│ │ │ │ │挫刀乙支、撥線器乙支、│ )第39至41頁、本院│ │ │ │ │六角扳手組(7 支)乙盒│ 卷第28頁 │ │ │ │ │、萬能扳手4 支、萬用鉗│㈢被害人郭志雄之指述│ │ │ │ │乙支、挫刀3 支、扳手乙│ 見第10203 號卷第36│ │ │ │ │支、活動扳手乙支、一字│ 至37頁 │ │ │ │ │起子2 支、虎頭鉗乙支、│㈣證人黃烘章之證述見│ │ │ │ │斜口鉗乙支(均以93年度│ 第10203 號卷第30至│ │ │ │ │保管字第1439號扣押中)│ 31、66至68頁 │ │ │ │ │,而以該一字起子破壞龍│㈤扣押物品清單見第47│ │ │ │ │頭鎖之方式,竊取林素屘│ 77號卷第26至29頁 │ │ │ │ │所有,交由郭志雄管領使│㈥贓物認領收據見第10│ │ │ │ │用之三陽廠牌、車號3L-3│ 203號卷第46頁 │ │ │ │ │083號自小客車得手,以 │㈦承辦警員陳允宜所製│ │ │ │ │供代步之用,嗣於當日上│ 作之職務報告見第10│ │ │ │ │午5、6時許將上開車輛之│ 203號卷第38頁 │ │ │ │ │2面車牌丟棄於新竹縣頭 │㈧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 │ │ │ │前溪內而滅失 │ 局搜索扣押筆錄見第│ │ ├───────┼────┼───────────┤ 10203號卷第39至42 │ │ │93年5月30日下 │成益汽車│攜帶前開其所有客觀上足│ 頁 │ │ │午4時許,在新 │商行 │以傷害人之身命身體之兇│㈨車牌及查獲現場照片│ │ │竹縣竹北市往新│ │器一字起子乙支(以93年│ 共11張見第10203 號│ │ │豐方向省道某不│ │度保管字第1439號扣押中│ 卷第47、50至51頁 │ │ │詳地點之橋上 │ │),竊取成益汽車商行所│㈩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 │ │ │ │有車號9850-DH 號自小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 │ │ │車之車牌2 面,得手後旋│ 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 │ │ │ │即懸掛於上開其所竊取之│ 認可資料見第10203 │ │ │ │ │3L-3083 號自小客車上使│ 號卷第52至53頁 │ │ │ │ │用 │臺北市監理處93年6 │ │ │ │ │ │ 月23日北市監北字第│ │ │ │ │ │ 第00000000000 號函│ │ │ │ │ │ 及檢送之車號9850-D│ │ │ │ │ │ H 號汽車異動歷史查│ │ │ │ │ │ 詢表乙紙及車籍資料│ │ │ │ │ │ 影本9紙見第10203號│ │ │ │ │ │ 卷第98至109頁 │ │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 │ │ │ │ 區監理所93年6 月30│ │ │ │ │ │ 日北監車字第093003│ │ │ │ │ │ 5544號函及檢送2E-8│ │ │ │ │ │ 545(換牌後為9850-│ │ │ │ │ │ DH)號車汽車過戶登│ │ │ │ │ │ 記書及附件影本計2 │ │ │ │ │ │ 紙見第10203號卷第1│ │ │ │ │ │ 10至112頁 │ │ │ │ │ │均成立刑法第321 條│ │ │ │ │ │ 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 │ │ │ │ │ 罪 │ ├──┼───────┼────┼───────────┼──────────┤ │ 二 │93年10月8 日下│昌益房屋│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㈠95年度偵字第502 號│ │ │午某時,在新竹│仲介事業│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扳│ 起訴 │ │ │市○○路○段和 │股份有限│手乙支(經另案查扣),│㈡被告之自白見臺灣新│ │ │平橋北上路段 │公司 │駕駛向吳霧生(另經檢察│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 │官為不起訴處分)借得之│ 年度偵字第5254號卷│ │ │ │ │未懸掛車牌(原車號T8-3│ (下稱第5254號卷)│ │ │ │ │167 號)自小客車,行經│ 第77至80頁、本院卷│ │ │ │ │新竹市○○路○ 段和平橋│ 第28頁 │ │ │ │ │北上路段,見昌益房屋仲│㈢證人吳霧生之證述見│ │ │ │ │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5254號卷第8、43 │ │ │ │ │之車號GQ-6648 號自小貨│ 、72、73至74、77至│ │ │ │ │車停放於路旁,而以上開│ 78頁 │ │ │ │ │扳手竊取懸掛於該自小貨│㈣證人即被害人昌益房│ │ │ │ │車上之車牌2 面,得手後│ 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 │ │ │ │旋即懸掛於前揭自小客車│ 公司之業務人員宋煦│ │ │ │ │上,嗣將該車返還吳霧生│ 景之證述見第5254號│ │ │ │ │ │ 卷第10至11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254號卷第24│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 │ │ │ │ 局搜索筆錄見第5254│ │ │ │ │ │ 號卷第25至27頁 │ │ │ │ │ │㈦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 │ │ │ │ │ 認可資料見第5254號│ │ │ │ │ │ 卷第29至3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 三 │93年10月20日中│ 甲○○ │攜帶其所有自行磨製、客│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午12時許,在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17、718號併案 │ │ │竹市○○路81巷│ │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乙支│㈡被告之自白見臺灣新│ │ │路口旁 │ │(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 │號扣押中),竊取甲○○│ 年度偵字第5507號卷│ │ │ │ │所有,安裝於車號7628-H│ (下稱第5507號卷)│ │ │ │ │L 號自小客車內之國際牌│ 第12、66、87頁、本│ │ │ │ │汽車音響乙臺(價值約新│ 院卷第28頁 │ │ │ │ │臺幣【下同】6,000元) │㈢被害人甲○○之指述│ │ │ │ │ │ 見第5507號卷第36至│ │ │ │ │ │ 38頁 │ │ │ │ │ │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 │ 07號卷第90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39│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 │ │ │ 第5507號卷第49至55│ │ │ │ │ │ 頁 │ │ │ │ │ │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 │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 │ 6至6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 四 │93年10月23日凌│ 字台福 │攜帶其所有自行磨製、客│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晨2 時許,在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17、718號併案 │ │ │竹市○○路交流│ │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乙支│㈡被告之自白見第5507│ │ │道旁 │ │(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 號卷第12、66、87頁│ │ │ │ │號扣押中),破壞字台福│ 、本院卷第28頁 │ │ │ │ │所有車號HV-3993 號自小│㈢被害人字台福之指述│ │ │ │ │客車之門鎖,竊取安裝於│ 見第5507號卷第44至│ │ │ │ │車內之ALPINE牌汽車音響│ 46頁 │ │ │ │ │乙臺(價值約6,000元) │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 │ 07號卷第90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47│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 │ │ │ 第5507號卷第49至55│ │ │ │ │ │ 頁 │ │ │ │ │ │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 │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 │ 6至6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 五 │93年10月23日上│ 己○○ │攜帶其所有汽車鑰匙乙支│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午10時許,在新│ │及自行磨製、客觀上足以│ 17、718號併案 │ │ │竹縣新豐鄉明新│ │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㈡被告之自白見第5507│ │ │街私立明新工專│ │T 字型起子乙支(均以93│ 號卷第10至11、65至│ │ │(現改制為明新│ │年度保管字第1603號扣押│ 66、87頁、本院卷第│ │ │科技大學)附近│ │中),而以該T 字型起子│ 28至29頁 │ │ │之不詳停車場內│ │破壞車門及電門鎖、以前│㈢被害人己○○之指述│ │ │ │ │開汽車鑰匙啟動電門之方│ 見第5507號卷第30至│ │ │ │ │式,竊取己○○所有三陽│ 32頁 │ │ │ │ │廠牌、車號DN-1191 號自│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小客車(價值約300,000 │ 07號卷第90頁 │ │ │ │ │元)得手,以供代步之用│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33│ │ │93年10月23日晚│大發汽車│攜帶前開其所有自行磨製│ 頁 │ │ │上某時,在新竹│廣告商行│、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市○○路與牛埔│ │命身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東路口 │ │乙支(以93年度保管字第│ 第5507號卷第49至52│ │ │ │ │1603號扣押中),竊取大│ 頁 │ │ │ │ │發汽車廣告商行所有車號│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6E-0392 號自小貨車之車│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牌2 面,得手後旋即懸掛│ 6至60頁 │ │ │ │ │於上開其所竊取之DN-119│㈧車輛竊盜、車牌失竊│ │ │ │ │1 號自小客車上使用,並│ 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 │ │ │ │將DN-1191號車牌2面拆卸│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 │ │ │後丟棄於不詳地點而滅失│ 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 │ │ │ │ │ 認可資料見第5507號│ │ │ │ │ │ 卷第34至35頁 │ │ │ │ │ │㈨均成立刑法第321 條│ │ │ │ │ │ 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 │ │ │ │ │ 罪 │ ├──┼───────┼────┼───────────┼──────────┤ │ 六 │93年10月24日凌│ 戊○○ │攜帶其所有自行磨製、客│㈠95年度偵字第716、7│ │ │晨12時許,在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17、718號併案 │ │ │竹市○○路華麗│ │體之兇器T 字型起子乙支│㈡被告之自白見第5507│ │ │雅致餐廳停車場│ │(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 號卷第12、66、87頁│ │ │內 │ │號扣押中),破壞戊○○│ 、本院卷第29頁 │ │ │ │ │所有車號DQ-3523 號自小│㈢被害人戊○○之指述│ │ │ │ │客車之門鎖,竊取安裝於│ 見第5507號卷第40至│ │ │ │ │車內之國際牌汽車音響乙│ 42頁 │ │ │ │ │臺(價值約10,000元) │㈣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 │ │ │ │ │ 07號卷第90頁 │ │ │ │ │ │㈤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 │ │ │ │ │ 據見第5507號卷第43│ │ │ │ │ │ 頁 │ │ │ │ │ │㈥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察隊搜索扣押筆錄見│ │ │ │ │ │ 第5507號卷第49至55│ │ │ │ │ │ 頁 │ │ │ │ │ │㈦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 │ │ │ │ │ 9張見第5507號卷第5│ │ │ │ │ │ 6至60頁 │ │ │ │ │ │㈧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 │ │ │ │ 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備 註│ ├──┼──────┼──┼──────────────┤ │ 一 │手電筒(44公│乙支│㈠均以93年度保管字第1439號扣│ │ │分) │ │ 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第4777│ │ ├──────┼──┤ 號卷第26至29頁 │ │ │鑰匙(汽機車│ 5支│㈡係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一所│ │ │) │ │ 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十字起子 │ 2支│ │ │ ├──────┼──┤ │ │ │一字起子 │ 3支│ │ │ ├──────┼──┤ │ │ │六角扳手 │ 2支│ │ │ ├──────┼──┤ │ │ │六角套筒扳手│乙支│ │ │ ├──────┼──┤ │ │ │萬用六角扳手│乙個│ │ │ │組 │ │ │ │ ├──────┼──┤ │ │ │割玻璃器 │乙支│ │ │ ├──────┼──┤ │ │ │起子 │ 2支│ │ │ ├──────┼──┤ │ │ │挫刀 │乙支│ │ │ ├──────┼──┤ │ │ │手電筒(2號 │乙支│ │ │ │電池2粒) │ │ │ │ ├──────┼──┤ │ │ │撥線器 │乙支│ │ │ ├──────┼──┤ │ │ │六角扳手組(│乙盒│ │ │ │7支) │ │ │ │ ├──────┼──┤ │ │ │萬能扳手 │ 4支│ │ │ ├──────┼──┤ │ │ │萬用鉗 │乙支│ │ │ ├──────┼──┤ │ │ │挫刀 │ 3支│ │ │ ├──────┼──┤ │ │ │扳手 │乙支│ │ │ ├──────┼──┤ │ │ │活動扳手 │乙支│ │ │ ├──────┼──┤ │ │ │一字起子 │ 2支│ │ │ ├──────┼──┤ │ │ │虎頭鉗 │乙支│ │ │ ├──────┼──┤ │ │ │斜口鉗 │乙支│ │ │ ├──────┼──┤ │ │ │手電筒K-101 │乙個│ │ │ │(充電式) │ │ │ ├──┼──────┼──┼──────────────┤ │ 二 │自製T字起子 │乙支│㈠均以93年度保管字第1603號扣│ │ ├──────┼──┤ 押中,扣押物品清單見第5507│ │ │汽車鑰匙 │乙支│ 號卷第90頁 │ │ │ │ │㈡係被告所有供附表一編號三至│ │ │ │ │ 六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