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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銘勇鄭子俊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1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82年4月上旬某日因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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