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1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82年4月上旬某日因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