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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7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東簡字第7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身心,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併審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70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