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