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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86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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