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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694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69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642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為設在新竹市○○路○ 段112 之1 號天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風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天風公司自民國85年6 月間至86年2 月間,承攬如附表一所列之7 家公司伙食包作業務,甲○○因經濟週轉困難,竟出於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的連續犯罪意思,在開給該7 家公司之發票存根聯上填寫小於收執聯上之實際金額,連續多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據以製作各期營業之申報明細表,持該不實資料向新竹市稅捐處申報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商業會計帳目之正確性,其製作不實之發票號碼(例示)、短報總額及逃漏稅額如附表一所示。

(二)甲○○明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銷售及勞務之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天風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26家公司、商號並無為登記項目外之營業行為亦無實際交易及出貨之事實,竟出於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連續犯罪意思,於86年4 月間,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多紙,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商號營業人,以作為進貨憑證,並於上開公司及商號依營業稅法規定向各所屬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商號等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商業會計帳目之正確性,而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商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嗣經新竹市稅捐稽徵處發現天風公司開立大額及異常發票等情形,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天風公司會計林佳惠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緝字第274 號偵查中之證述(即於86年4 月間天風公司停止營業及被告捲款潛逃之事實,另有該筆錄影本及86年度偵緝字第274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證)。

(三)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提出之1.開立大額及異常發票情形總表;2.開立大額及異常發票各期涉嫌短報、漏開、虛開明細表;3.涉案人戶籍資料;4.營業人設立異動資料;5.進銷項查核清單及各相關廠商查核資料(一)及(二)等資料附卷可查。

(四)又新竹市稅捐稽徵處對於上開天風公司逃漏稅之事實所為87年12月30日87新市稅法字第87047795號處分書,亦未經被告代天風公司提出行政救濟而由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於88年6 月28日以88新市稅工字第88216183號公告送達後確定,有新竹市稅捐稽徵處90年5 月4 日90新市稅法字第90014909號函及所附之公告影本1 份附卷可憑。

三、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1、被告係天風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而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定之會計憑證無訛;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要旨)。被告於犯罪事欄(一)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而被告明知天風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附表二所示26家公司、商號為進項憑證,自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因而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商號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2、連續犯:被告多次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多次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之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

3、牽連犯:其所犯上開3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處斷。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因經濟陷於困難竟以多報少之方式逃漏自身公司之營業稅,以及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均足影響國家稅收,所虛開統一發票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金額尚大,造成國家稽徵稅收之短少,參以被告素行尚佳,犯罪後尚能坦白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犯行,且被告有正當職業,又有高齡不良於行之母親尚待扶養(有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經本院審判程序予以告誡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竟無視禁令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而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見其守法觀念有待加強,為使其習得正確之法律概念及對國家稅收之重視,有加強對被告追蹤、考核及輔導之必要,是就被告於緩刑期內,併予宣付保護管束,以收緩刑之效,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第93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0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
 ┌──┬──────┬───────┬──────┬─────┬─────┐
 │編號│ 銷售對象 │ 發票號碼  │銷售總額  │短報總額 │ 逃漏稅額 │
 ├──┼──────┼───────┼──────┼─────┼─────┤
 │一 │三陽工業股份│ GH00000000 │ 511,606  │500,000  │ 25,000  │
 │  │有限公司(新│       │      │     │     │
 │  │竹廠)   │       │      │     │     │
 ├──┼──────┼───────┼──────┼─────┼─────┤
 │二 │天隆造紙廠股│ CD00000000等│ 4,679,046 │ 2,110,000│ 105,5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華特電子工業│ CP00000000等│ 16,477,970 │ 2,090,000│ 104,5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四 │台元紡織股份│ DV00000000等│ 8,541,740 │7,600,000 │ 380,000 │
 │  │有限公司(竹│       │      │     │     │
 │  │北廠)   │       │      │     │     │
 ├──┼──────┼───────┼──────┼─────┼─────┤
 │五 │臺灣積體電路│ SN00000000等│ 145,313,364│35,758,204│ 1,787,911│
 │  │製造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六 │世界先進積體│ CP00000000等│ 40,007,507 │18,100,000│  905,000│
 │  │電路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七 │臺灣茂矽電子│ DV00000000等│ 11,008,794 │3,370,000 │  168,5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
 ┌──┬─────────────┬─────┬──────┬──────┐
 │編號│  提供對象       │發票號碼 │虛開及申報額│ 漏稅額  │
 │  │(即持虛開發票申報者)  │     │      │      │
 ├──┼─────────────┼─────┼──────┼──────┤
 │一 │古月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400,000 │  70,000 │
 ├──┼─────────────┼─────┼──────┼──────┤
 │二 │昌旺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382,000 │  69,100 │
 │  │             │HD00000000│ 2,018,000 │  100,900 │
 ├──┼─────────────┼─────┼──────┼──────┤
 │三 │永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860,200 │  93,010 │
 │  │             │HD00000000│ 1,339,800 │  66,990 │
 ├──┼─────────────┼─────┼──────┼──────┤
 │四 │恒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820,600 │  91,030 │
 │  │             │HD00000000│ 3,800,000 │  190,000 │
 ├──┼─────────────┼─────┼──────┼──────┤
 │五 │華正貿易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000,000 │  50,000 │
 ├──┼─────────────┼─────┼──────┼──────┤
 │六 │甲集工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080,000 │  54,000 │
 ├──┼─────────────┼─────┼──────┼──────┤
 │七 │巨榮工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280,660 │  64,033 │
 │  │             │HD00000000│ 828,906  │  41,445 │
 │  │             │HD00000000│ 1,690,440 │  84,522 │
 ├──┼─────────────┼─────┼──────┼──────┤
 │八 │心嚮曲餐飲企業社     │HD00000000│ 1,000,000 │  50,000 │
 ├──┼─────────────┼─────┼──────┼──────┤
 │九 │清曜工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133,080 │  56,654 │
 │  │             │HD00000000│ 1,658,200 │  82,910 │
 │  │             │HD00000000│ 1,208,720 │  60,436 │
 ├──┼─────────────┼─────┼──────┼──────┤
 │一○│巨孚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630,200 │  81,510 │
 │  │             │HD00000000│ 1,280,000 │  64,000 │
 │  │             │HD00000000│ 1,489,800 │  74,490 │
 ├──┼─────────────┼─────┼──────┼──────┤
 │一一│反崎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200,000 │  60,000 │
 ├──┼─────────────┼─────┼──────┼──────┤
 │一二│鷗橋企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000,000 │  50,000 │
 ├──┼─────────────┼─────┼──────┼──────┤
 │一三│興安企業社        │HD00000000│ 2,200,000 │  110,000 │
 ├──┼─────────────┼─────┼──────┼──────┤
 │一四│庚辰工程行        │HD00000000│ 1,820,000 │  91,000 │
 ├──┼─────────────┼─────┼──────┼──────┤
 │一五│慶亞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040,200 │  52,010 │
 ├──┼─────────────┼─────┼──────┼──────┤
 │一六│忠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60,0000 │  80,000 │
 ├──┼─────────────┼─────┼──────┼──────┤
 │一七│景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2,800,000 │  140,000 │
 ├──┼─────────────┼─────┼──────┼──────┤
 │一八│松隆企業社        │HD00000000│ 1,300,000 │  65,000 │
 ├──┼─────────────┼─────┼──────┼──────┤
 │一九│超鋒實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2,400,000 │  120,000 │
 ├──┼─────────────┼─────┼──────┼──────┤
 │二○│宏儒工程行        │HD00000000│ 800,000  │  40,000 │
 ├──┼─────────────┼─────┼──────┼──────┤
 │二一│佑和企業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600,000 │  80,000 │
 ├──┼─────────────┼─────┼──────┼──────┤
 │二二│嘉元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225,900 │  61,295 │
 │  │             │HD00000000│ 2,774,100 │  138,705 │
 ├──┼─────────────┼─────┼──────┼──────┤
 │二三│恆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1,080,000 │  54,000 │
 │  │             │HD00000000│ 1,339,200 │  66,960 │
 │  │             │HD00000000│ 1,580,800 │  79,040 │
 ├──┼─────────────┼─────┼──────┼──────┤
 │二四│翊翰工程行        │HD00000000│ 3,600,000 │  180.000 │
 ├──┼─────────────┼─────┼──────┼──────┤
 │二五│長安油行         │HD00000000│ 2,200,000 │  110,000 │
 ├──┼─────────────┼─────┼──────┼──────┤
 │二六│北區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HD00000000│ 4,000,000 │  2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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