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9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163號)後,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同意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統一發票貳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某不詳人士所交付,由蝙蝠全方位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2月24日所開具,原發票號碼為DF00000000號,經過變造發票號碼為DF00000000號、及由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海山分公司新莊中榮店於93年12月28日所開具,原發票號碼為DM00000000,經過變造為發票號碼DM00000000之統一發票各1紙,均係變造發票號碼使其末4碼分別與93年11、12月之統一發票2組頭獎號碼即「00000000」、「00000000」之末4碼號碼相同,竟於不詳時間、地點予以收受。(二)甲○○在上開遭變造後之統一發票背面填寫本人資料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94年3月31日上午11時許,刻意自桃園縣搭車南下至位 於新竹縣湖口鄉○○路76號之土地銀行新工分行2樓櫃臺 ,提示上開2紙統一發票予櫃臺人員而行使之,並佯稱該 2紙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末4碼與頭獎獎號碼「00000000」、「00000000」中之末4碼相同,欲兌換中獎金額各新臺幣1千元,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統一發票給獎之正確性,經櫃臺人員及襄理陳銘宗察覺有異,報警查獲始未遂,並扣得經變造發票號碼之統一發票2紙。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 (二)證人陳銘宗於警詢、偵訊中證詞(見94偵1806:10至12頁、94核退偵163:11至12頁、19至20頁)。 (三)偵查卷附照片2幀、網路列印統一發票中獎號碼1紙(見94偵1806:13、15頁);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94年8月24日所出具之竹縣北警刑字第0940035755號函1紙、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月9日所出具之全管字第0202號函1紙、統一發票3紙(見94核退偵163:3至6頁);財 政部印刷廠於94年8月2日所出具之財印證字第0940001415號函1紙、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送達之統一發票2張鑑定結果分析表1紙、統一發票3紙(見94核退187:3至5頁) 可資佐證。 (四)扣案之變造發票號碼之統一發票2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秀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