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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字第5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靜怡楊麗文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鍾賢昌

           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易更字第5號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鍾賢昌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國96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經總統公布,於96年7月6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於96年8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位於桃園縣龍潭鄉○○村○○路287巷3弄14號住所後,其於96年9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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