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己○○ 辛○○ 癸○○ 30號 壬○○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戊○○ 子○○ 庚○○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10、3262、3545、3715、3781、4033、4034號)及移送併辦(95 年度偵字第5018、50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 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 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 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 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 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子○○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丁○○、己○○部分: ⑴己○○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剛訊有限公司(下稱剛訊公司)任職,竟於94年3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丑○○ (另行審結),丑○○再委託巳○○(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支付新台幣(下同)3500元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己○○於93年間在剛訊公司作並領有薪資64101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己○○在剛訊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剛訊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剛訊公司負責人于周麗珍印文)後,於94年3月10日向設於 台北市○路○路○段202號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延平分行申辦額度為40萬元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剛訊公司、于周麗珍及台新銀行,台新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己○○確於剛訊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月17日准予核貸並撥款40萬 元予己○○。 ⑵丁○○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 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己○○與丑○○聯繫,丑 ○○再委託巳○○,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支付新台幣(下同)9萬元予己 ○○,己○○抽取佣金3萬7千元後,再將餘款5萬3千元再交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丁○○於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74539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丁○○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工作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申○○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 年8月2日、8月16日由丑○○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 號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新竹市○○路106號之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寅○○○)新竹電子商務部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申○○、及安泰銀行、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安泰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丁○○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8月4日、94年8月23日各准予核貸15萬元。 (二)辛○○、癸○○部分: 辛○○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 之癸○○與丑○○聯繫,丑○○再委託巳○○,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辛○○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12萬元之2成即1萬2千元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 等資料以供巳○○偽造辛○○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辛○○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年4月中旬,由丑○○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寅○○○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寅○○○,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辛○○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4 月28日准予核貸12萬元。 (三)壬○○部分: 壬○○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6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戌○○(另由檢察官移 送併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戌○○再委託巳○○(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支付新台幣(下同)17萬元予戌○○,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壬○○於92年、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593135元、678512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壬○○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壬○○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申○○印文)後,連續於94年6月13日、94年6月29日由戌○○分別向設於新竹市○○路○段472號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北商銀)消費金融處新竹信貸中心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寅○○○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申○○及台北商銀、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商銀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壬○○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29日、94年6月30日各准予核貸50萬元、35萬元。 (四)丙○○部分: 丙○○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竟於94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丑○○,丑○○再委託巳 ○○,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支付新台幣(下同)4萬8千元予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丙○○於93年間在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67217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丙○○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林宗建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月15日、94年10月14日由丑○○分別向設於台北市○○ 路○段178號2樓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北二區中心及設於新竹市○○路91巷9號8樓之寅○○○電子商務部電話行銷科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及台北富邦銀行、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富邦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丙○○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月9日、94年10月25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 (五)戊○○部分: 戊○○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晶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業公司)任職,竟於94年4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 之戌○○,戌○○再委託巳○○(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支付新台幣(下同)19萬元予戌○○,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戊○○於93年間在晶業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16123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晶業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戊○○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4月5日、5月5日由戌○○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45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寅○○○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晶業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寅○○○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國泰世華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戊○○確於晶業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4月6日、94年5月9日各准予核貸40萬元、35萬元。 (六)子○○、庚○○部分: 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4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親庚○○,再透過具有 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丑○○,丑○○再委託巳○○,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支付新台幣(下同)5萬7千元予乙○○,並提供子○○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巳○○偽造子○○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子○○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年4月2日、94 年5月4日、5月12日由乙○○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2-20號1樓之5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3 號之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之寅○○○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 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寅○○○,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及寅○○○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子○○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5月19日、94年5月9日、94年5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16萬元。 二、證據: (一)被告丁○○、己○○部分: Ⅰ、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Ⅲ、共犯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Ⅳ、被害人台新銀行職員酉○○、安泰銀行職員辰○○、寅○○○職員甲○○、申○○(東盛實業社負責人)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Ⅴ、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剛訊公司己○○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剛訊公司己○○在職證明、寅○○○貸me more申請書、安泰商銀信 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丁○○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丁○○工作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月1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 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己○○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二)辛○○、癸○○部分: Ⅰ、被告辛○○、癸○○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寅○○○職員甲○○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寅○○○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成勤公司辛○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成勤公司辛○○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 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三)壬○○部分: Ⅰ、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戌○○、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台北商銀職員龍祥淵、寅○○○職員甲○○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壬○○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壬○○員工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壬○○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 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壬○○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四)丙○○部分: Ⅰ、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卯○○、寅○○○職員甲○○、未○○(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之妻)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丙○○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5年2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二字 第0951001565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五)戊○○部分: Ⅰ、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戌○○、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Ⅲ、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職員午○○、寅○○○職員甲○○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晶業公司戊○○93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戊○○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 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六)子○○、庚○○部分: Ⅰ、被告子○○、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Ⅱ、共犯乙○○、丑○○、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Ⅲ、被害人陽信銀行職員亥○○、安泰銀行職員辰○○、寅○○○職員甲○○及證人天○○(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Ⅳ、卷附陽信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寅○○○貸me more申 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子○○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子○○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10603 號函暨檢附之子○○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壹、被告丁○○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貳、被告己○○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叄、被告辛○○部分 (一)願受有期徒刑10月,緩刑2 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2萬元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肆、被告癸○○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2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伍、被告壬○○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6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陸、被告丙○○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伯 大尼老人照護中心。 柒、被告戊○○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5萬元於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 捌、被告子○○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3萬元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玖、被告庚○○部分 (一)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之宣告。 (二)願支付新台幣3萬元於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9人願支付上開金額予上開公益團體,並已 支付完畢(參卷附匯款單據影本6紙及正本2紙)。 六、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辛○○、癸○○、子○○、庚○○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外, 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惟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辛○○、癸○○、子○○、庚○○於向銀行貸款時已提出性質上屬公文書之偽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且依相關卷證資料,亦無此部分之證據,故被告4人尚 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附此敘明。 八、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九、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1 Ⅰ、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申○○」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丁○○工作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申○○」印文各2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枚 附表二: 編號1 Ⅰ、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申○○」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 Ⅳ、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章1枚 Ⅴ、偽造之「于周麗珍」印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丁○○工作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申○○」印文各2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枚 Ⅲ、偽造之己○○在職證明(已交付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上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于周麗珍」印文各1枚 附表三: 編號1 Ⅰ、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枚 Ⅱ、偽造之「葉文順」印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辛○○在職證明(已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葉文順」印文各1枚 附表四: 編號1 Ⅰ、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申○○」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壬○○員工在職證明(已交付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申○○」印文各1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收受92年度、93年度清單各1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收受93年度清單1份)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3枚 附表五: 編號1 Ⅰ、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章1枚 Ⅱ、偽造之「林宗建」印章1枚 Ⅲ、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丙○○員工職務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印文各2枚 Ⅱ、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枚 附表六: 編號1 Ⅰ、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予國泰世華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 附表七: 編號1 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枚 Ⅱ、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枚 編號2 Ⅰ、偽造之子○○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陽信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