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11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乙○○原在正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展業處擔任業務員,平日代客戶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其明知下列客戶信用能力欠佳,無從循一般正常程序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竟基於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1)丁○○(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月間,透過 具有犯意聯絡之戊○○(業經審結)與辛○○(另行審結)聯繫,辛○○再委託寅○○(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12萬元之2成即1萬2千元予辛○○,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 資料以供寅○○偽造丁○○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丁○○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年4 月中旬,由辛○○委託知情之乙○○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壬○○○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 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壬○○○,壬○○○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丁○○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4月28日准予核貸12萬元。 (2)己○○(另行審結)於94年6月間委託乙○○以己○○之 友人丑○○(另行審結)之名義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丑○○於92年間並未在銓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顥公司)任職,且丑○○於93年間在銓顥公司任職所領取之薪資亦僅有120000元,竟委託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己○○支付1萬4千元予乙○○,並由丑○○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丑○○於92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6295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93年向銓顥公司領取薪資625450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證明丑○○自92年2月1日起即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卯○○印文)後,由乙○○於94年7月5日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壬○○○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 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卯○○及壬○○○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壬○○○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丑○○自92年間起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年薪數十萬元、債信良好,而於94年7月5日准予核貸14萬元。 (3)張遠任(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於94年7月間委託乙○○代 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張遠任於93年間並未在銓顥公司任職,竟委託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遠任支付18000 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張遠任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08814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張遠任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卯○○印文)後,由乙○○於94年8月3日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號壬○○○竹南分行申 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卯○○及壬○○○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壬○○○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張遠任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8月3日准予核貸18萬元。(4)庚○○(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4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親丙○○ (業經審結),再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支付5萬7千元予乙○○,並提供庚○○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庚○○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庚○○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年4月2日、94年5月4日、5月12日由乙○○分別向設於桃 園縣桃園市○○○路32-20號1樓之5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3號之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 竹南鎮○○路217號之壬○○○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 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壬○○○,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及壬○○○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庚○○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5月19日、94年5月9日、 94 年5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16萬元。 (5)鍾年瑞(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8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 ○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鍾年瑞支付3萬元予乙○○,並提供 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寅○○偽造鍾年瑞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669383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鍾年瑞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月31日、 94年10月中旬由乙○○分別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78號3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 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5號3樓之5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 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鍾年瑞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月14日、 94年10月13日各准予核貸10萬元、20萬元。 (6)沈德正(另由檢察官偵查)於94年10月初透過友人委託乙○○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沈德正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下稱建安公司)任職,竟委託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沈德正支付4萬5000元予乙○○,並提供其個 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寅○○偽造沈德正93年間在建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57219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沈德正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後,由辛○○透過友人於94年10月上旬持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號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建安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沈德正確於建安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30萬元。 (7)林柏穎(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任職,竟於94年10月初某日,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再委託寅○○,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柏穎支付5萬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 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寅○○偽造林柏穎於93年間在建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0412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林柏穎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9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於94年10月上旬某日由乙○○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 桃園區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建安有限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林柏穎確於建安有限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20萬元。 二、證據: (1)丁○○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丁○○、戊○○、辛○○、寅○○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壬○○○職員甲○○及證人午○○(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壬○○○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成勤公司丁○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成勤公司丁○○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 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2)丑○○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己○○、丑○○、共犯辛○○、寅○○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壬○○○職員甲○○、卯○○(即銓顥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壬○○○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丑○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丑○○在職證明、偽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丑○○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丑○○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丑○○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3)張遠任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壬○○○職員甲○○、卯○○(即銓顥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壬○○○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 任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任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 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4)庚○○、丙○○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庚○○、丙○○、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陽信銀行職員巳○○、安泰銀行職員子○○、壬○○○職員甲○○及證人午○○(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陽信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壬○○○貸me more申 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庚○○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庚○○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10603 號函暨檢附之庚○○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5)鍾年瑞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鍾年瑞、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遠東銀行職員辰○○、台北富邦銀行職員癸○○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6)沈德正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癸○○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沈德正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沈德正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7)林柏穎部分: ⑴、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林柏穎、辛○○、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癸○○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 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林柏穎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3月(依中華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為有期徒 刑7月15日),緩刑2年之宣告。(二)願支付新台幣15萬元予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新台幣15萬元予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並已支付完畢(參卷附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六、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七、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乙○○與丁○○、戊○○、庚○○、丙○○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之罪外,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惟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丁○○、戊○○、庚○○、丙○○於向銀行貸款時已提出性質上屬公文書之偽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且依相關卷證資料,亦無此部分之證據,故被告4人尚無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附此敘明。又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涉有犯罪事實(1)至(4)之犯行,惟因被告尚涉有犯罪事實(5)至(7)之犯行,且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八、被告連續為本件犯罪事實(1)至(7)之行為時間均在96 年4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之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各款之罪,另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雖在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規定限制減刑之列,惟本件公訴人與被告協商之宣告刑並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故仍得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輕其刑2分之1。 九、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編號1A、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葉文 順」印章1枚 B、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卯○○」 印章1枚 C、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枚及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枚D、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黃建雄」印章1枚 E、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1枚 F、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枚 編號2 A、偽造之丁○○在職證明(已交付壬○○○)上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葉文順」印文1枚 B、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丑○○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已交付壬○○○)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1枚 C、偽造之丑○○在職證明(已交付壬○○○)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卯○○」印文1枚 D、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已交付壬○○○)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1枚 E、偽造之張遠任在職證明(已交付壬○○○)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卯○○」印文1枚 F、偽造之庚○○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陽信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G、偽造之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遠東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H、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0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I、偽造之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黃建雄」印文1枚J、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09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K、偽造之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黃建雄」印文各1枚 L、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