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10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50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玖月,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 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寅○○明知下列客戶信用能力欠佳,無從循一般正常程序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竟基於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1)辛○○(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壬○○(業經審結)與寅○○聯繫,寅○○再委託酉○○(另行審結),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辛○○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新台幣(下同)12萬元之1 成即1 萬2 千元予寅○○,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辛○○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辛○○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年4 月中旬,由寅○○委託知情之乙○○(業經審結)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現已為英商渣打銀行併購)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辰○○○,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辛○○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4 月28日准予核貸12萬元。 (2)己○○(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剛訊有限公司(下稱剛訊公司)任職,竟於94年3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己○○支付3500元予寅○○,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己○○於93年間在剛訊公司作並領有薪資64101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己○○在剛訊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剛訊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剛訊公司負責人于周麗珍印文)後,於94年3 月10日向設於台北市○路○路○ 段202 號之台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延平分行申辦額度為40萬元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剛訊公司、于周麗珍及台新銀行,台新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己○○確於剛訊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 月17日准予核貸並撥款40萬元予己○○。 (3)丁○○(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己○○與寅○○聯繫,寅○○再委託酉○○,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支付9 萬元予己○○,己○○抽取佣金3 萬7 千元後,再將餘款5 萬3 千元再交予寅○○,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丁○○於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74539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丁○○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工作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亥○○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2 日、8 月16日由寅○○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新竹市○○路106 號之辰○○○新竹電子商務部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亥○○、及安泰銀行、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安泰銀行及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丁○○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8 月4 日、94年8 月23日各准予核貸15萬元。 (4)丙○○(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支付4 萬8 千元予寅○○,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丙○○於93年間在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67217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丙○○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林宗建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15日、94年10月14日由寅○○分別向設於台北市○○路○ 段178 號2 樓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北二區中心及設於新竹市○○路91巷9 號8 樓之辰○○○電子商務部電話行銷科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及台北富邦銀行、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富邦銀行及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丙○○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 月9 日、94年10月25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 (5)癸○○(業經審結)於94年6月間委託乙○○以癸○○之 友人申○○(業經審結)之名義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業經審結)明知申○○於92年間並未在銓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顥公司)任職,且申○○於93年間在銓顥公司任職所領取之薪資亦僅有120000元,竟委託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癸○○支付1 萬4 千元予乙○○,並由申○○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申○○於92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6295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93年向銓顥公司領取薪資62 5450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證明申○○自92年2 月1 日起即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天○○印文)後,由乙○○於94年7 月5 日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天○○及辰○○○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申○○自92年間起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年薪數十萬元、債信良好,而於94年7 月5 日准予核貸14萬元。 (6)張遠任(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於94年7 月間委託乙○○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張遠任於93年間並未在銓顥公司任職,竟委託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遠任支付18000 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張遠任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08814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張遠任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天○○印文)後,由乙○○於94年8 月3 日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天○○及辰○○○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張遠任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8 月3 日准予核貸18萬元。 (7)子○○(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親庚○○(業經審結),再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支付5 萬7 千元予乙○○,並提供子○○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子○○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子○○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年4 月2 日、94年5 月4 日、5 月12日由乙○○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2-20 號1 樓之5 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3 號之安泰銀行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之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安泰銀行、辰○○○,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及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子○○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5 月19日、94年5 月9 日、94年5 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16萬元。 (8)①緣巳○○所經營之琍多應用有限公司(下稱琍多公司)亟需向銀行借款以資週轉,惟因乏人作保,於95年3 月間經由丑○○(業經審結)介紹並委託寅○○代辦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約定以核貸金額之1 成作為佣金,由巳○○提供國民身分證及琍多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資產負債表、章程、變更登記表等資料證明文件,並填妥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後交付寅○○,寅○○再轉交予酉○○與A○○,酉○○復聯絡卯○○(業經審結),由卯○○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地○○國民身分證影本暨地○○所有座落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巷24弄23號之房屋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予酉○○,彼等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暨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酉○○偽造地○○於94年間在合隆公司工作並領取薪資898926元之具有私文書性質之94年度扣繳憑單、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後,將其所偽造之合隆公司扣繳憑單、偽造之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暨真正之地○○所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交付寅○○,於95年3 月中旬向萬泰銀行新竹區企業金融中心申辦企業貸款300 萬元,並由戊○○(業經審結)於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暨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偽簽地○○署名暨由卯○○盜蓋地○○之印章於上開各該文件上而偽造成以地○○名義擔任楊俐雯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足生損害於地○○、合隆公司及萬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戊○○於95年5 月3 日在新竹市○○路182 號1 樓琍多公司經萬泰銀行對保時,諉稱係地○○本人,萬泰銀行向合隆公司查證地○○職業時則由A○○假冒合隆公司人事室人員代為照會,致萬泰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與巳○○300 萬元超額企業貸款。②巳○○於同年5 月3 日復欲以其所經營之琍多商行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下稱日盛頭份分行)申辦企業貸款200 萬元,仍以上開方式委託酉○○等人辦理,酉○○另以提高琍多商行營業額之數字製作不實之俐多商行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連同上開偽造之合隆公司扣繳憑單、偽造之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交付寅○○而向日盛頭份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地○○、合隆公司及日盛頭份分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惟經日盛頭份分行評估後認風險過高而未准予核貸。(9)黃○○(原名鄭凱倫,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為求向金融機構取得較高額貸款信用額度,於94年5 月初某日經由友人「阿源」介紹認識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黃○○支付核貸金額1 成之傭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以供酉○○偽造黃○○於92年間在道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道毅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487850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道毅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93年11月份至94年4 月份之薪資袋6 只(其上均蓋有偽造「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及「洪金祿」印文各1 枚)暨證明黃○○在道毅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道毅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道毅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道毅公司負責人洪金祿印文)後,於94年5 月17日、94年5 月23日分別持向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293 號2 樓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下稱匯豐銀行)板橋分行分別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道毅公司、洪金祿、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黃○○確於道毅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3 日、94年8 月18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 (10)宙○○(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明知其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向金融機構取得現金卡以提款消費,於94年7 月中旬某日,與寅○○、A○○、酉○○及李翊瑋(原名李育儒,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宙○○則以將來銀行核發之現金卡額度1 成作為代價,交付身分證影本予李翊瑋,再由寅○○轉交予A○○、酉○○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適園有限公司(下稱適園公司)所開立宙○○於93間在適園公司工作領有薪資502236元之93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暨屬特種文書性質之在職證明,李翊瑋收受寅○○所交付之上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後,於94年7 月20日,持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271 號 之台新銀行關東分行,代宙○○申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適園公司及台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新銀行關東分行因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宙○○確在適園公司工作債信良好,於94年7 月21日核發宙○○額度為5 萬元之現金卡1 張。 (11)玄○○(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明知自己並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能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現金卡以提款消費,竟於94年7 月初某日,與寅○○、A○○、酉○○及李翊瑋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玄○○並言明以將來銀行核發之現金卡額度百分之8 作為代價,交付身分證影本,再由寅○○轉交予A○○、酉○○共同偽造玄○○於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3722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暨屬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天○○印文),李翊瑋收受寅○○所交付之上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後,於94年7 月14日持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289 號之台新銀行竹科分行,代玄○○申 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及台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新銀行關東分行因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玄○○確在銓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於同日核發玄○○額度為5 萬元之現金卡1 張。(12)賴村德(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明知其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能順利向金融機構貸得較高額之貸款,透過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毛毛」之女姓友人與寅○○聯繫後,除交付偽造證明資料之費用1 萬元外,並言明以將來銀行核發之貸款或現金卡額度1 成作為代價,於94年2 月間某日,與寅○○、A○○與酉○○,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賴村德交付身分證影本予「毛毛」,再經由寅○○轉交予A○○、酉○○共同偽造賴村德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48535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賴村德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①先於94年2 月25日,持前揭偽造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向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5 樓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賴村德確在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 月7 日准予核貸30萬元。②繼於94年5 月19日,持前揭偽造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向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02 號之台新銀行 延平分行申請現金卡,足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台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新銀行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賴村德確在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5 月26日核准其額度為5 萬元之現金卡1 張。 (13)鍾年瑞(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鍾年瑞支付3 萬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酉○○偽造鍾年瑞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669383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鍾年瑞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31日、94年10月中旬由乙○○分別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78號3 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5 號3 樓之5 之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鍾年瑞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 月14日、94年10月13日各准予核貸10萬元、20萬元。 (14)沈德正(另由檢察官偵查)於94年10月初透過友人委託乙○○代為辦理信用貸款,乙○○明知沈德正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下稱建安公司)任職,竟委託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沈德正支付4 萬5000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酉○○偽造沈德正93年間在建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57219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沈德正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後,由寅○○透過友人於94年10月上旬持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 號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建安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沈德正確於建安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30萬元。 (15)林柏穎(業經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任職,竟於94年10月初某日,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乙○○,乙○○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寅○○,寅○○再委託酉○○,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柏穎支付5 萬元予乙○○,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酉○○偽造林柏穎於93年間在建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0412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林柏穎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於94年10月上旬某日由乙○○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 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建安有限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林柏穎確於建安有限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20萬元。 二、證據: (1)辛○○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乙○○、壬○○、寅○○、酉○○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辰○○○職員甲○○及證人D○○(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辰○○○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成勤公司辛○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成勤公司辛○○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 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2)丁○○、己○○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丁○○、己○○、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⑶、被害人台新銀行職員宇○○、安泰銀行職員未○○、辰○○○職員甲○○、亥○○(東盛實業社負責人)及證人D○○(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剛訊公司己○○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剛訊公司己○○在職證明、辰○○○貸me more 申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丁○○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丁○○工作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 月1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己○○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3)丙○○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丙○○、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午○○、辰○○○職員甲○○、戌○○(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之妻)及證人D○○(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丙○○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5年2 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二字第0951001565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丙○○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4)申○○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癸○○、申○○、乙○○、酉○○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辰○○○職員甲○○、天○○(即銓顥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辰○○○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申○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申○○在職證明、偽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申○○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5)張遠任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乙○○、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辰○○○職員甲○○、天○○(即銓顥公司負責人)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辰○○○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 任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任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6)子○○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子○○、庚○○、乙○○、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陽信銀行職員C○○、安泰銀行職員未○○、辰○○○職員甲○○及證人D○○(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陽信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辰○○○貸me more申 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子○○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子○○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 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0603號函暨檢附之子○○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7)巳○○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巳○○、卯○○、丑○○、酉○○、A○○、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日盛頭份分行職員郭盈妘、被害人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⑷、卷附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借據、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地○○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4年度扣繳憑單、地○○所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琍多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資產負債表、損益暫結表、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上均影本)。 ⑸、卷附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不實之琍多商行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地○○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4年度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8)黃○○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黃○○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共犯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暨共犯A○○於偵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臺北富邦銀行職員午○○及匯豐銀行職員黃鑫偉於警詢時之陳述。 ⑷、卷附臺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道毅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暨93年11月份至94年4 月份之薪資袋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 ⑸、卷附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道毅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 ⑹、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0521號函中所附之被告黃○○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9)宙○○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宙○○、李育儒、A○○、酉○○於偵查中之證述。 ⑶、被害人台新銀行職員宇○○於警詢中之陳述。 ⑷、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適園公司宙○○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 ⑸、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10)玄○○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玄○○、李育儒、A○○、酉○○於偵查中之證述。 ⑶、被害人台新銀行職員宇○○於警詢中之陳述。 ⑷、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玄○○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 ⑸、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玄○○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11)賴村德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A○○、酉○○於偵查中之證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午○○、台新銀行職員宇○○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金融卡密碼單領用證明、偽造之成勤公司賴村德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 ⑸、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賴村德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12)鍾年瑞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鍾年瑞、乙○○、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遠東銀行職員B○○、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午○○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13)沈德正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乙○○、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午○○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沈德正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月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沈德正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14)林柏穎部分: ⑴、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之自白。 ⑵、共犯林柏穎、乙○○、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中之陳述。 ⑶、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午○○於警詢之陳述。 ⑷、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林柏穎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中華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減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2 年之宣告。(二)願支付新台幣18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新竹分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 五、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新台幣18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新竹分會,並已支付完畢(參本院卷六第72頁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新竹分會收據影本1 紙)。 六、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宣告沒收。 七、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寅○○與辛○○、壬○○、子○○、庚○○除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外,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惟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辛○○、壬○○、子○○、庚○○於向銀行貸款時已提出性質上屬公文書之偽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且依相關卷證資料,亦無此部分之證據,故被告4 人尚無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附此敘明。又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涉有犯罪事實(1)、(3)至(8)之犯行,惟因被告尚涉有犯罪事實(2)、(9)至(15)之犯行,且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八、被告連續為本件犯罪事實(1)至(15)之行為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罪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各款之罪,另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雖在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規定限制減刑之列,惟本件公訴人與被告協商之宣告刑並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故仍得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輕其刑2 分之1 。 九、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表 編號1 A、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葉文順」印章1 枚 B、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于周麗珍」印章1 枚 C、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亥○○」印章1 枚 D、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林宗建」印章1 枚 E、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偽造之「天○○」 印章1枚 F、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 枚及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 枚 G、偽造之「合隆紙器廠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張明智」印章1 枚 H、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洪金祿」印章1 枚 I、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黃建雄」印章1 枚 J、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1枚 K、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 枚 L、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1 枚 編號2 A、偽造之辛○○在職證明(已交付辰○○○)上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葉文順」印文1枚 B、偽造之己○○在職證明(已交付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上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于周麗珍」印文各1 枚 C、偽造之丁○○工作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亥○○」印文各2 枚暨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 枚 D、偽造之丙○○員工職務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印文各2 枚暨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予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 枚 E、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辰○○○)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1 枚暨偽造之申○○在職證明(已交付辰○○○)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天○○」印文1 枚 F、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辰○○○)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1 枚暨偽造之張遠任在職證明(已交付辰○○○)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天○○」印文1 枚 G、偽造之子○○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陽信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H、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暨借據上偽造之「地○○」署押各1 枚、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在職證明書(已交付萬泰銀行)上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各1 枚暨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在職證明書(已交付日盛頭份分行)上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各1 枚 I、①偽造之黃○○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 枚及偽造之「洪金祿」印文1 枚暨偽造之黃○○薪資袋(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文6 枚及偽造之「洪金祿」印文6 枚與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匯豐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J、偽造之玄○○在職證明(已交付台新銀行)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天○○」印文1 枚 K、偽造之賴村德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上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文2 枚、偽造之「葉文順」印文2 枚 L、偽造之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遠東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暨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M、偽造之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黃建雄」印文1 枚暨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N、偽造之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黃建雄」印文各1 枚暨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