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10、3260、3261、3262、3263、3537、3538、3539、3545、3714、3715、3716、3780、3781、4032、4033、4034、4035、4036、403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D○○曾於民國92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5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96年6 月15日縮刑期滿。其與i○○(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亥○○(業經本院審結)共組專門代客向金融機構辦理各式貸款之團隊,其工作室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05 號2 樓,D○○對外自稱「何名妍」,i○○對外則自稱「夏啟風」。D○○與i○○、亥○○共同基於概括犯意,明知下列客戶信用能力欠佳,無從依循一般正常程序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為使下列客戶能順利向金融機構貸得款項,竟連續為下列行為: (1)申○○(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93年間雖在五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五秀公司)任職,然其於92年、93年間僅各領取薪資新台幣(下同)42萬元、22萬元,以其真實之資力尚無從向多家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及房屋貸款,竟於93年12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申○○支付核貸金額1 成之佣金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申○○於92年間在五秀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1254元或0000000 元、93年間領取0000000 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申○○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或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或蓋有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五秀公司92年度(領取551254元)、93年度(領取447300元或867300元或0000000 元)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申○○在五秀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五秀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五秀公司印文及偽造之五秀公司負責人m○○印文)後,連續於93年12月6 日、94年3 月30日、94年4 月1 日、94年4 月28日、94年9 月9 日由i○○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60 號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桃園分行、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10樓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設於新竹市○○路158 號1 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新竹分行、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已為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購,下稱地○○○)桃園三民分行分別申辦房屋貸款、信用貸款、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五秀公司、板信商銀、台北富邦銀行、中信銀、安泰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信商銀、台北富邦銀行、中信銀、安泰商銀、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申○○於92年、93年確於五秀公司工作收入甚多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3年12月21日、94年3 月31日、94年4 月6 日、94年5 月3 日、94年9 月13日各准予核貸150 萬元、40萬元、15萬元與額度6萬 元之現金卡、15萬元、40萬元。 (2)B○○(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永昌企業社任職,竟於94年3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B○○支付105000元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B○○於92年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23000元或835839元、93年度領取薪資657500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彭智菁」戳章印文、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B○○於93年間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923850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B○○在永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負責人h○○印文)後,連續於94年3 月2 日、94年3 月16日、94年6 月21日由i○○分別向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45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永昌企業社、h○○及安泰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安泰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B○○確於永昌企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3 月8 日、94年3 月17日、94年6 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40萬元、18萬元。 (3)丁○○(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間雖在永昌企業社任職,惟其該年度所領取之薪資僅有504000元,且93年間並未在永昌企業社任職,以其真實資力尚無從向多家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竟於93年11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支付105000元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戶籍謄本、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及92年度扣繳憑單等資料以供D○○偽造丁○○於92年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或為613000元、或為835450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丁○○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分別蓋有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及93年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923658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丁○○自92年1 月4 日起即在永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負責人h○○印文)後,連續於93年11月24日、94年6 月2 日由i○○分別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472 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商 銀)消費金融處新竹信貸中心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永昌企業社、h○○及台北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丁○○確於永昌企業社工作收入甚佳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3年12月9 日、94年6 月8 日各准予核貸40萬元、35萬元。 (4)丙○○(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93年間未曾在永昌企業社任職,竟於93年12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支付65000 元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丙○○於92年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612345元或712345元、93年領取895463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丙○○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分別蓋有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丙○○在永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負責人h○○印文)暨具有私文書性質之永昌租屋93年7 月至12月丙○○薪資明細條後,連續於93年12月23日、94年8 月22日由i○○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地○○○桃園三民分 行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永昌企業社、h○○及安泰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安泰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丙○○確於永昌企業社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3年12月27日、94年8 月25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35萬元。 (5)j○○(另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99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明知自己並無工作收入,而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及信用卡,竟與i○○及D○○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言明如貸款30萬元,鍾、韓2 人可從中得款16萬元之報酬,而j○○僅得其中14萬元,乃先由j○○提供個人之身分證件,再由i○○與D○○共同偽造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發j○○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分別載明j○○領取「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田公司)薪資807459元、822236元(其上均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好田公司所開立j○○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j○○在好田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好田公司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誠實」印文)等財力證明文件,先於94年8 月25日,在臺南市○○路52 號 ,將上揭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持向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申請信用貸款30萬元,致使安泰商銀誤信j○○確於好田公司任職債信良好而核撥上開款項;又於94 年10 月11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 將上揭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持向地○○○桃園分行,申請信用貸款30萬元及信用卡1 張,致使地○○○亦誤信j○○債信良好因而核撥上開款項及信用卡1 張,足以生損害於北區國稅局及好田公司、郭誠實以及安泰商銀、地○○○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6)卯○○(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巳○○(業經本院審結)與亥○○聯繫,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卯○○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新台幣(下同)12萬元之1 成即1 萬2 千元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卯○○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卯○○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年4 月中旬,由亥○○委託知情之戊○○(業經本院審結)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葉文順及地○○○,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卯○○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4 月28日准予核貸12萬元。 (7)庚○○(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癸○○與亥○○聯繫,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支付9 萬元予癸○○,癸○○抽取佣金3 萬7 千元後,再將餘款5 萬3 千元再交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庚○○於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74539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庚○○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工作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H○○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庚○○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2 日、8 月16日由亥○○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新竹市○○路106 號之地○○○新竹電子商務部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H○○、及安泰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安泰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庚○○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8 月4 日、94年8 月23日各准予核貸15萬元。 (8)辰○○(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6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辰○○支付17萬元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辰○○於92年、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593135元、678512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辰○○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辰○○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H○○印文)後,連續於94年6 月13日、94年6 月29日由i○○分別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472 號之台北商銀消費金融處新竹 信貸中心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H○○及台北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辰○○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29日、94年6 月30日各准予核貸50萬元、35萬元。 (9)C○○(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93年間未曾在東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5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C○○支付核貸金額之4 成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予D○○以供其偽造C○○於92年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806587元、93年領取868557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C○○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分別蓋有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或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C○○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H○○印文)後,連續於94年6 月30日、94年10月18日由D○○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60 號之板信銀行桃園分行申辦房屋貸款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 301 號之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H○○及板信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信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C○○確於東盛實業社任職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30日、94年10月20日各准予核貸388 萬元、50萬元。 (10)酉○○(業經本院審結)之前男友黃○○(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因缺錢週轉,且黃○○信用不佳,黃○○乃央求以酉○○之名義向銀行貸款,經酉○○同意後,黃○○於民國94年6 月間委託i○○以酉○○之名義代為辦理信用貸款,彼等3 人均明知酉○○於92年、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且酉○○根本未在任何單位工作,以其資力尚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i○○乃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支付核貸金額1 成之手續費予i○○並提供酉○○之身分證影本以供D○○偽造酉○○於92年、93間在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分別領有薪資579450元、631337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93年度(領取631337元或971337元)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酉○○自89年9 月1 日起即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林宗建印文)後,由i○○分別於94年6 月20日、94年8 月2 日各持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銀行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暨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安泰商銀及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安泰商銀、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酉○○於92年、93年間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作年薪數十萬元、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27日、94年8 月28日分別准予核貸30萬元、20萬元。 (11)己○○(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亥○○,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支付4 萬8 千元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己○○於93年間在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67217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己○○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林宗建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己○○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15日、94年10月14日由亥○○分別向設於台北市○○路○ 段178 號2樓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北二區中心及設於新竹市○○路91巷9 號8 樓之地○○○電子商務部電話行銷科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及台北富邦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富邦銀行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己○○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 月9 日、94年10月25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 (12)辛○○(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晶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業公司)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支付19萬元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辛○○於93年間在晶業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16123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晶業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辛○○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4 月5 日、5 月5 日由i○○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45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晶業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國泰世華銀行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辛○○確於晶業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4 月6 日、94年5 月9 日各准予核貸40萬元、35萬元。 (13)午○○(業經本院審結)於94年6 月間委託戊○○以午○○之友人A○○(業經本院審結)之名義代為辦理信用貸款,戊○○明知A○○於92年間並未在銓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銓顥公司)任職,且A○○於93年間在銓顥公司任職所領取之薪資亦僅有120000元,竟委託亥○○、亥○○再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午○○支付1 萬4 千元予戊○○,並由A○○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A○○於92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6295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戮章印文)、93年向銓顥公司領取薪資625450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證明A○○自92年2 月1 日起即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I○○印文)後,由戊○○於94年7 月5 日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及地○○○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A○○自92年間起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年薪數十萬元、債信良好,而於94年7 月5 日准予核貸14萬元。 (14)張遠任(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351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於94年7 月間委託戊○○代為辦理信用貸款,戊○○明知張遠任於93年間並未在銓顥公司任職,竟委託亥○○、亥○○再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遠任支付18000 元予戊○○,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張遠任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08814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戮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張遠任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I○○印文)後,由戊○○於94年8 月3 日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及地○○○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張遠任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8 月3 日准予核貸18萬元。 (15)未○○(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親丑○○(業經本院審結),再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戊○○、戊○○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亥○○,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丑○○支付5 萬7 千元予戊○○,並提供未○○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未○○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年4 月2 日、94年5 月4 日、5 月12日由戊○○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2-20 號1 樓之5 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3 號之安泰商銀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之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安泰商銀、地○○○,陽信銀行、安泰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未○○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5 月19日、94年5 月9 日、94年5 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16萬元。 (16)甲○○(業經本院審結)明知於92年、93年間未曾在鈞富企業社任職,竟於94年7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友人「d○○」(未經起訴),「d○○」再委託i○○,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d○○」支付核貸金額之1 成並提供甲○○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予D○○以供其偽造甲○○於92年在鈞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725439元、93年領取788527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均蓋有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鈞富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甲○○在鈞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鈞富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鈞富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鈞富企業社負責人葉君浪印文)後,連續於94年7 月13日、94年8 月25日由i○○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 1號之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鈞富企業社、葉君浪及安泰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安泰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甲○○確於鈞富企業社任職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7 月14日、94年8 月29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20萬元。 (17)寅○○(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未曾在冠億企業社任職,且其所掛名為負責人之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康泰公司)並未曾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峰公司)、文茂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文茂公司)簽訂任何工程合約,竟自93年6 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止,與i○○及D○○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i○○代為辦理以寅○○個人名義或以寅○○所掛名之永康泰公司名義分於94年3 月23日、93年6 月10日、93年6 月25日、94年1 月6 日、94年1 月3 日、94年5 月4 日、94年5 月4 日、94年11月4 日、各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地○○○桃園 個人金融中心、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08 號之慶豐銀行桃園分行、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 號3 樓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竹區中心、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60 號之板信商銀桃園分行、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45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銀銷部台南分部、設於台北市○○路51號9 樓之中信銀台北電話推廣科中電話行銷、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157 號之中小企銀中壢分行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現金卡、房屋貸款、企業貸款,並提出由D○○偽造分屬公文書性質之寅○○91年度及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91年度清單上蓋有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92年度清單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保證人C○○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屬特種文書性質之寅○○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或員工職務證明書或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冠億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負責人「李蘭芳」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寅○○冠億企業社92年度及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凌耀輝」印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工程分包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文在」印文)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德峰公司、凌耀輝、文茂公司、羅文在、上開各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新竹市分局暨上開銀行,使上開銀行因不實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寅○○確於冠億企業社工作債信良好暨永康泰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而分別於94年4 月25日、93 年6月15日、93年6 月25日、94年2 月1 日、94年2 月5 日、94年5 月9 日、94年5 月10日、94年11月25日各貸予信用貸款16萬元、信用貸款20萬元、信用貸款50萬元、房屋貸款412 萬元、房屋貸款243 萬元、信用貸款20萬元、信用貸款10萬元及現金卡(額度8 萬元)、企業貸款69萬元。 (18)Y○○(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確定)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銓顥公司任職,竟於94年7 月20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委由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i○○,由i○○提供其與D○○共同偽造之銓顥公司94年8 月1 日公司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其上蓋有偽造「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及「I○○」印文各1 枚)、Y○○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紙(其上記載Y○○於93年間向銓顥公司領取薪資764350元)之私文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Y○○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之公文書及Y○○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之公文書,而於94年7 月20日某不詳時間,持前揭偽造之銓顥公司服務證明書、Y○○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國稅局Y○○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紙等在職證明及財力證明文件,向位於新竹市○○路○ 段472 號之台北商銀申請信用貸款30萬 元,因而致台北商銀陷於錯誤,而於94年8 月11日准予核貸30萬元。復於94年11月14日,由i○○持前揭偽造之國稅局Y○○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紙等財力證明文件,向位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請信用貸款50萬元,嗣因地○○○稽核人員乙○○發覺前揭國稅局Y○○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偽造故未准許核貸,而足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國稅局對於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台北商銀等放款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19)①緣宇○○(業經本院審結)所經營之琍多應用有限公司(下稱琍多公司)亟需向銀行借款以資週轉,惟因乏人作保,於95年3 月間經由戌○○(業經本院審結)介紹並委託亥○○代辦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約定以核貸金額之1成 作為佣金,由宇○○提供國民身分證及琍多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資產負債表、章程、變更登記表等資料證明文件,並填妥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後交付亥○○,亥○○再轉交予D○○與i○○,D○○復聯絡天○○(業經本院審結),由天○○提供其不知情之配偶J○○國民身分證影本暨J○○所有座落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巷24弄23號之房屋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予D○○,彼等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暨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D○○偽造J○○於94年間在合隆公司工作並領取薪資898926元之具有私文書性質之94年度扣繳憑單、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後,將其所偽造之合隆公司扣繳憑單、偽造之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暨真正之J○○所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交付亥○○,於95年3 月中旬向萬泰銀行新竹區企業金融中心申辦企業貸款300 萬元,並由壬○○(業經審結)於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暨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偽簽J○○署名暨由天○○盜蓋J○○之印章於上開各該文件上而偽造成以J○○名義擔任宇○○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足生損害於J○○、合隆公司、張明智及萬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壬○○於95年5 月3 日在新竹市○○路182 號1 樓琍多公司經萬泰銀行對保時,諉稱係J○○本人,萬泰銀行向合隆公司查證J○○職業時則由i○○假冒合隆公司人事室人員代為照會,致萬泰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與宇○○300 萬元超額企業貸款。②宇○○於同年5 月3 日復欲以其所經營之琍多商行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下稱日盛頭份分行)申辦企業貸款200 萬元,仍以上開方式委託D○○等人辦理,D○○另以提高琍多商行營業額之數字製作不實之俐多商行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連同上開偽造之合隆公司扣繳憑單、偽造之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交付亥○○而向日盛頭份分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J○○、合隆公司、張明智及日盛頭份分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惟經日盛頭份分行評估後認風險過高而未准予核貸。 (20)癸○○(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剛訊有限公司(下稱剛訊公司)任職,竟於94年3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亥○○,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癸○○支付3500元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癸○○於93年間在剛訊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4101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癸○○在剛訊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剛訊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剛訊公司負責人于周麗珍印文)後,於94年3 月10日向設於台北市○路○路○ 段202 號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新銀行)延平分行申辦額度為40萬元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剛訊公司、于周麗珍及台新銀行,台新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癸○○確於剛訊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 月17日准予核貸並撥款40萬元予癸○○。 (21)g○○(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695 號判決判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明知自己未曾在全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頂公司)任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10月初,與D○○、i○○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8000元之代價委託D○○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魏」之人購得偽造之全頂公司所開立記載g○○領取薪資846573元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私文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g○○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之公文書與勞工保險局製發g○○自88年間起即任職全頂公司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公文書,再由i○○於94年10月26日,在台南市○○路52號,持前揭偽造之文件,向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申請信用貸款,安泰商銀因上開不實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g○○確於全項公司任職債信良好而於94年11月1 日准予核貸並撥款15萬元予g○○,足生損害於國稅局、勞工保險局、全頂公司及安泰商銀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22)s○○(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需金錢週轉,惟個人財力條件無法獲得銀行核貸申請,乃經由友人介紹D○○,彼2 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以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s○○並未在山立企業社任職,竟由s○○交付身分證予D○○,再由D○○偽造s○○在山立企業社任職之山立企業社「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山立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山立企業社負責人熊正清印文)、山立企業社開立記載s○○領取薪資388059元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之公文書後,嗣於94年7 月21日時,由D○○持上開不實文件附於貸款申請書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472 號之台北商銀新竹分行申辦信用 貸款20萬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山立企業社、熊正清及台北商銀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暨北區國稅局對稅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台北商銀承辦信用貸款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誤認s○○確在山立企業任職債信良好,而於94年8 月30日核貸20萬元並撥款至s○○在台北商銀之帳戶,嗣因未清償貸款,台北商銀始知受騙。 (23)f○○(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因急需用款,於94年7 月初某日見代辦貸款之廣告傳單,即撥打上載電話與自稱「何小姐」之D○○聯絡,而以7 萬元之代價委託代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相約於同年7 月上旬某日,在桃園市○○路附近,由f○○交付其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麗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揚公司)出具之f○○公司服務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出具之f○○92年度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予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韓玉與具有犯意聯絡之i○○於同年7 月上旬某日,共同偽造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出具之f○○92年度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及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麗揚公司出具f○○領取薪資781355元(f○○原薪資為201000元)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併同f○○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麗揚公司出具之f○○公司服務證明書、f○○之母蘇翁秀貴所有房地之土地建物謄本等證件及財力證明,於94年7 月5 日代f○○持交予新竹市○○路○ 段472 號之台北商 銀消費金融處新竹信貸中心而行使之。嗣f○○經該銀行通知後,於94年7 月間某日,前往上址台北商銀辦理對保時,明知D○○代其提出之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偽造之公文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為偽造之私文書,填寫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後持交予台北商銀承辦人員申請貸款70萬元貸款,致使該銀行陷於錯誤,誤認f○○債信良好而於同年8 月15日核撥70萬元至f○○設於該銀行之存款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麗揚公司、台北商銀及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24)陳芳進(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058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明知自己無還款資力,竟於94年4 月間某日,在臺北縣鶯歌鎮某處,以8 萬元代價,委託「鄭財源」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出面申辦貸款,「鄭財源」先將陳芳進資料交予D○○、i○○,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D○○、i○○偽造屬特種文書性質之陳芳進任職於合隆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記載陳芳進領取薪資580217元之9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戳章印文1 枚)後,再由i○○於94年4 月18日持之以傳真方式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臺南分部申辦信用貸款20萬元,陳芳進並親自出面至該銀行指定地點對保,使安泰商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陳芳進確在合隆公司任職債信良好而於94年4 月19日准予核貸20萬元,足生損害於國稅局對於稅籍資料之管理、合隆公司對於申報員工之薪資及安泰商銀對信貸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與張明智。 (25)邱玉子(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緩刑2 年確定)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大雄公司)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林素甄(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緩刑2 年確定),林素甄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邱玉子支付28000 元予林素甄,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供D○○偽造邱玉子於93年間在中華大雄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78747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中華大雄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邱玉子在中華大雄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中華大雄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中華大雄公司負責人潘萬益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邱玉子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惠娟」戳章印文)後,於94年8 月17日由D○○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中華大雄公司、安泰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安泰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邱玉子確於中華大雄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8 月22 日 准予核貸20萬元。 (26)t○○(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8 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因缺乏工作資歷,為能順利向銀行貸款,而於94年1 月初某日,經由堂妹廖智惠介紹至鄭嘉福(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8 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任職之投資理財公司處理貸款事宜。鄭嘉福、t○○均明知t○○欲申辦貸款作為投資使用,但缺乏缺工作資歷以供評核財力信用,為謀順利向銀行申辦貸款,竟與i○○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約定i○○可獲取貸款金額百分之8 之報酬,由i○○另委請D○○取得來源不詳偽造之屬特種文書性質之t○○在「誼達行」任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誼達行印文及負責人謝明璋之印文各1 枚)、偽造之屬私文書性質之t○○於「誼達行」工作並領取薪資462000元之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服務科全功能服務櫃93年11月30日」印文1 枚)等文件後,交由鄭嘉福透過不詳之成年人填寫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於94年1 月7 日,在臺南市○○路52號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臺南分部,以t○○名義,連同上開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向安泰商業銀行行使,以申辦信用貸款40萬元,致安泰商銀陷於錯誤,誤認t○○確實任職於「誼達行」債信良好,隨即於94年1 月12日准予核貸20萬元並撥至t○○指定之安泰商銀帳戶內,足生損害於「誼達行」、謝明璋及財政部國稅局對於稅務資料管理及安泰商銀信用放款之正確性。 (27)b○○(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8 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確定)因本身無法提出符合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財力證明文件,竟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介紹,與i○○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b○○以核貸及核卡金額之3 成為代價,先由b○○於94年5 月上旬某日,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影本及虹通有限公司(下稱虹通公司)在職證明交由i○○,再委由i○○持i○○與D○○共同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核發之b○○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虹通公司92及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其內記載b○○92年領取薪資351645元、93年領取薪資613458元)等財力證明文件各1 份,①於94年5 月6 日,在新竹市○○路○段472 號,向台北商銀消費金融處新竹信貸中心,申請信用貸款60萬元;②於94年5 月11日,在臺南市○○路52號,向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臺南分部,申請信用貸款80萬元;③於94年5 月27日,在桃園市○○路208 號,向慶豐商銀桃園分行,申請信用貸款,致台北商銀、安泰銀行、慶豐商銀陷於錯誤而分別核貸40萬元、30萬元及18萬元予b○○,足生損害於國稅局、虹通公司及台北商銀、安泰商銀、慶豐商銀等放款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28)q○○(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因個人條件而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嗣即委託李翊瑋(原名:李育儒,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李翊瑋再委託亥○○,亥○○再委由D○○,彼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D○○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道毅公司)開立之q○○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其內記載q○○領取薪資539805元)、屬特種文書性質之道毅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文及負責人洪金祿印文各1 枚)各2 份,再由李翊瑋①先於94年5 月19日,至位於台北市○○路○ 段202 號之台新銀行延平分行,將前揭偽造 之q○○93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各1 份,持向不知情的承辦人員為q○○申請現金卡,使陷於錯誤之台新銀行延平分行而於94年5 月26 日 核准其額度為3 萬元之現金卡1 張,足以生損害於道毅公司、洪金祿及台新銀行延平分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②續於同年6 月1 日,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至位於台北市○○路51號6 樓之2 之中信銀北一信貸二組,將前揭偽造之q○○93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各1 份,持向不知情的承辦人員為q○○申請信用貸款及現金卡,使陷於錯誤之中信銀承辦人員誤認q○○債信良好而於94年6 月6 日核准其信用貸款50萬元及額度為3 萬元之現金卡1 張,足以生損害於道毅公司、洪金祿及中信銀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29)r○○(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815 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緩刑2 年確定)明知其無法提出符合銀行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能向銀行貸得貸款,於93年10月間,經由「夏啟風」(即i○○)介紹「何名妍」(即D○○)而委託其等代辦貸款,並交付國民身分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之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簽具姓名之慶豐商業銀行之貸款申請書予D○○,彼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D○○偽造屬特種文書性質之r○○於冠億企業社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及負責人李蘭芳印文各1 枚)、屬私文書性質之記載r○○在冠億企業社任職並領取薪資465331元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偽造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服務科全功能服務櫃93年10月8 日」印文1 枚),再由D○○於93年10月21日持向桃園縣桃園市○○路208 號之慶豐商銀桃園分行申辦信用貸款而行使之,致慶豐商銀陷於錯誤誤認r○○債信良好,而於93年11月8 日撥款18萬元至r○○之慶豐商業銀行個人帳號內,並由D○○取得貸款總額百分之八之佣金(D○○另將該佣金之14000 元交付i○○),足以生損害於冠億企業社、李蘭芳、財政部國稅局對綜合所得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慶豐商業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30)p○○(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2 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需金錢週轉,明知其於92年間格菱櫥飾有限公司(下稱格菱公司)任職共僅領取18萬元之薪資所得,依其個人財力條件,無法獲得銀行核貸申請,乃經由友人介紹認識熟悉貸款業務、自稱「何名研」之D○○,彼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p○○於93年9 月間某日,提供其任職格菱公司之在職證明、身分證、戶籍謄本、健保卡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予D○○,再由D○○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魏」之成年人購得偽造之記載p○○向格菱公司領取薪資650132元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p○○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稅務員彭倩盈」印文),①由p○○在慶豐銀行貸款申請書上填載相關個人資料,並在年薪欄上不實填載年收入後,由D○○將上揭偽造各類所得清單併同申請書,於93年9 月25日,持向桃園縣桃園巿民生路 208 號慶豐商銀桃園分行申請貸款,而p○○於慶豐銀行人員以電話徵信時,再謊稱月薪10萬元,致慶豐商銀陷於錯誤而誤認p○○債信良好,於93年10月1 日核貸32萬元予p○○,足生損害於國稅局及慶豐商銀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②D○○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載p○○之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全年總收入欄上不實填載120 萬元,再交由p○○簽名後,於93年9 月29日,由D○○將上揭偽造各類所得清單併同信用貸款申請書,持向台北縣板橋巿文化路2 段293 號2 樓匯豐銀行板橋分行申請貸款,致匯豐銀行陷於錯誤而核貸50萬元予p○○,足生損害於國稅局及匯豐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而p○○取得前開貸款金額共82萬元後,將其中7 萬元交付予D○○,以充報酬。 (31)c○○(原名鄭凱倫,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確定)為求向金融機構取得較高額貸款信用額度,於94年5 月初某日經由友人「阿源」介紹認識亥○○,亥○○再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c○○支付核貸金額1 成之佣金,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以供D○○偽造c○○於92年間在道毅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487850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道毅公司93 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93年11月份至94年4 月份之薪資袋6 只(其上均蓋有偽造「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及「洪金祿」印文各1 枚)暨證明c○○在道毅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道毅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道毅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道毅公司負責人洪金祿印文)後,於94年5 月17日、94年5 月23日分別持向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293 號2樓之匯豐銀行板橋分行分別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道毅公司、洪金祿、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匯豐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c○○確於道毅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3 日、94年8 月18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 (32)M○○(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明知其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向金融機構取得現金卡以提款消費,於94年7 月中旬某日,與亥○○、i○○、D○○及李翊瑋(原名李育儒,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M○○則以將來銀行核發之現金卡額度1 成作為代價,交付身分證影本予李翊瑋,再由亥○○轉交予i○○、D○○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適園有限公司(下稱適園公司)所開立M○○於93間在適園公司工作領有薪資502236元之93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暨屬特種文書性質之在職證明(其上僅以打字方式記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林耕仁,並無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文),李翊瑋收受亥○○所交付之上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後,於94年7 月20日,持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27 1號之台新銀行關東分 行,代M○○申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適園公司、林耕仁及台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新銀行關東分行因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M○○確在適園公司工作債信良好,於94年7 月21日核發M○○額度為5 萬元之現金卡1 張。 (33)W○○(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明知自己並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能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現金卡以提款消費,竟於94年7 月初某日,與亥○○、i○○、D○○及李翊瑋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W○○並言明以將來銀行核發之現金卡額度百分之8 作為代價,交付身分證影本,再由亥○○轉交予i○○、D○○共同偽造W○○於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3722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暨屬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I○○印文),李翊瑋收受亥○○所交付之上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後,於94年7 月14日持向設於新竹市○○路○ 段289 號之台新銀行竹科分行,代W○ ○申請現金卡,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及台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新銀行竹科分行因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W○○確在銓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於同日核發W○○額度為5 萬元之現金卡1 張。 (34)賴村德(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716 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明知其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能順利向金融機構貸得較高額之貸款,透過真實姓名不詳、綽號「毛毛」之女姓友人與亥○○聯繫後,除交付偽造證明資料之費用1 萬元外,並言明以將來銀行核發之貸款或現金卡額度1 成作為代價,於94年2 月間某日,與亥○○、i○○與D○○,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賴村德交付身分證影本予「毛毛」,再經由亥○○轉交予i○○、D○○共同偽造賴村德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48535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賴村德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①先於94年2 月25日,持前揭偽造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向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5 樓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賴村德確在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 月7 日准予核貸30萬元。②續於94年5 月19日,持前揭偽造之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向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202 號之台 新銀行延平分行申請現金卡,足生損害於成勤公司、葉文順及台新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使台新銀行上開不實之財力文件陷於錯誤,誤認賴村德確在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5 月26日核准其額度為5 萬元之現金卡1 張。 (35)天○○(業經審結)未經其夫J○○同意而擬以其夫J○○之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乃要求前曾積欠天○○款項之壬○○(業經審結)假冒J○○之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天○○明知其夫J○○於94年間並未在合隆公司任職,竟於94年1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D○○,彼2 人與壬○○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天○○支付所欲申貸金額50萬元之1成 即5 萬元予D○○,並提供其夫J○○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J○○自83年10月1 日起至94年間在合隆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合隆公司94年1 月17日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後,於94年1 月19日向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5 樓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由壬○○假冒J○○之名義申辦50萬元之信用貸款,由天○○盜用其夫J○○之印章蓋於信用貸款申請書及貸款契約書上、壬○○偽造J○○之署押於信用貸款申請書及貸款契約書上、而偽造以J○○名義申請信用貸款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貸款契約書,連同偽造之合隆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交付台北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J○○、合隆公司、張明智、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J○○確於合隆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 月25日准予核貸並撥款50萬元。 (36)鍾年瑞(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戊○○,戊○○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亥○○,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鍾年瑞支付3 萬元予戊○○,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D○○偽造鍾年瑞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669383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鍾年瑞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31日、94年10月中旬由戊○○分別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78 號3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5 號3 樓之5 之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該行收到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遠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鍾年瑞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 月14日、94年10月13 日 各准予核貸10萬元、20萬元。 (37)R○○(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明知其於91年至94年間並未在剛訊公司任職,竟於94年2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巳○○與亥○○聯繫,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R○○以核貸金額之百分之30為代價,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R○○用以證明R○○在剛訊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剛訊公司工作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負責人于周麗珍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R○○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再於94年3 月上旬推由亥○○向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5 樓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申辦信用貸款4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剛訊公司、于周麗珍、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R○○確於剛訊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3 月16日准予核貸40萬元。 (38)沈德正(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8 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10月初透過友人委託戊○○代為辦理信用貸款,戊○○明知沈德正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下稱建安公司)任職,竟委託亥○○、亥○○再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沈德正支付4 萬5000元予戊○○,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沈德正93年間在建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57219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沈德正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後,由亥○○透過友人於94年10月上旬持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 號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建安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沈德正確於建安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30萬元。 (39)林柏穎(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2 年確定)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建安有限公司任職,竟於94年10月初某日,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戊○○,戊○○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亥○○,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柏穎支付5 萬元予戊○○,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供D○○偽造林柏穎於93年間在建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0412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林柏穎在建安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建安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建安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建安公司負責人黃建雄印文)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於94年10月上旬某日由戊○○持上開偽造之文件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 號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建安有限公司、黃建雄及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林柏穎確於建安有限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0月11日准予核貸20萬元。 (40)V○○(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確定)明知其於91年至94年間並未在祥順工程行任職,竟於於94年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頭」之成年男子與亥○○聯繫,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V○○以5 萬元為代價,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V○○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行工作並領有薪資426597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證明V○○在祥順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再於94年10月下旬推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頭」之成年男子持向設於桃園市○○路476 號3 樓之5 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園區中心申辦信用貸款4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V○○確於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11月4 日准予核貸40萬元。 二、嗣因地○○○信用卡部風險調查專員乙○○察覺地○○○收件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上所蓋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有偽,向新竹市警察局報案後,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5年5 月22日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街205 號2 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D○○、i○○所有供犯罪用之物。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雖記載被告D○○與亥○○、卯○○、巳○○、未○○、丑○○除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外,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云云。惟依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卯○○、巳○○、未○○、丑○○於向銀行貸款時已提出性質上屬公文書之偽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且依相關卷證資料,亦無此部分之證據,故被告D○○等6 人就此尚無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部分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附此敘明。 二、被告D○○爭執下列各項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分敘如下:(一)被告D○○於警詢中之供述部分: ⑴被告辯稱其於警詢所言均係遭警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而作非任意性之自白云云, ①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D○○於95年5 月22日警詢錄音帶,其結果如下:勘驗結果均與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卷第74至79頁被告95年5 月22日警詢筆錄相符。第78 頁 在問及宇○○、J○○部分,有些D○○回答部分之內容,係詢問人先說回答之部分內容,再由D○○回答「嗯」。以上有本院97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七第293 頁),未見有何被告所指警員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 ②又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D○○於95年10月17日警詢錄音內容核與96年度偵字第1399號第66至67頁內容均相符,第68頁第1 至11行內容相符,第11行被告尚有回答:「小魏也有分到」此部分筆錄沒有記載,第13 行之後被告有提及天○○有到新竹看守所來探視,要求被告幫她扛等語,此部分筆錄亦未記載。另外被告又向警員表示:「你不吃我吃了喔」,警員稱「好,不要說我們虧待妳」,被告又稱「這點倒是不會啦,你們就上次那件事對不起我,就這樣,那時候嚴重到我真的要去自殺」,警員又稱「先不要講這個,先言歸正傳」,之後的警詢筆錄內容亦相符,直到第69頁第8 行被告回答不知道之後,警員又問「還沒看就說不知道?」,被告又稱「我就不認識她啊」,警員又稱「不知道?這是你的字嗎?」,被告回答「這是我的字,對」,警員又問「那你怎麼會不知道?」,被告答稱「這應該是我做的紀錄吧」,警員又問「紀錄什麼?不是,我是跟你講,你要看案子」,被告稱「我跟你說,我只能告訴你說我現在反彈很大」,警員問「怎樣反彈很大?」,被告說「之前都說叫我承認,結果都是用騙的」,警員問「什麼叫用騙的」,被告說「跟我說什麼叫我跟檢察官承認,就可以讓我走」,員警笑,被告又說「我每次都被這句話騙到」,警員回答「好啦,好啦,正題」等語,此部分筆錄上未記載,之後警詢筆錄內容亦相符,直至第72頁最後一行被告回答完之後,被告表示很累想要休息,要動一動,警員請被告坐著休息,被告起身,員警要求被告不要離太遠,被告稱「我真的不會逃跑,你不用擔心,我就算要想不開也不會在這邊想不開,真的啦!我不會給你找麻煩」,員警說「我對你那麼好,你還給我找麻煩」,被告稱「我真的不會給你找麻煩」,員警稱「那就變成你對不起我」,被告稱「現在是你對不起我,我不可能讓我對不起你」,警員笑稱「哼,對不起你?」等語,後來被告又請警員幫其詢問被告其母親及女兒幾點會來,員警表示等一下再問,被告要求現在問,之後錄音切斷聲等情況,此部分錄音沒有記載,第72頁背面問到q○○部分時,在警員問完第一個問題後,被告尚未回答前,先稱「你說到做到喔!」,警員回答「好啦,會讓你講電話」,被告又稱「你待會留20分鐘給我」等語此部分筆錄未記載,其餘核與警詢筆錄內容記載均相符。以上有本院97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八第3-4 頁),依上開勘驗結果,除被告與警員就非案情部分有類似閒聊之對話未記入筆錄之外,未見有何被告所指警員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雖被告於該次警詢中指稱係因警員叫其向檢察官認罪,即可獲得自由云云,然被告係95年5 月23日即因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此有本院聲羈字第87號卷可參,倘被告若係真因警員叫其向檢察官認罪即可獲得自由始認罪云云,則被告既於95年5 月23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而未獲交保,大可於其後之數次警詢、偵訊中翻異前詞,然被告於95年6 月22日於檢察官偵訊時仍就被移送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暨扣案物為其所有等情均坦承不諱,此有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三第54-70 頁之偵訊筆錄可佐。又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5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可證,亦為被告是認,則被告既於95年7 月10日入監且知悉須服刑1 年,則被告已知短期內無法獲得自由,又何須於該次95年10月17日警詢中再次自白犯行?足認被告於該次警詢所述被騙云云,仍屬被告與警員間之閒聊,無足採信。 ③另證人即承辦本案之新竹市警察局警員o○○於審理時證稱:95年6 月22日、95年10月17日並未以威脅、利誘、恐嚇等手段要求被告D○○認罪,亦未向被告表示若向檢察官承認就可以走云云,更未以被告與其女兒通電話為交換條件叫被告承認全部犯行,此由警詢錄音內容即可知道等語(參本院卷八第5-6 頁)。④另一證人亦係參與承辦本案之新竹市警察局警員劉政育於審理時證稱:我未去被告家搜索,是o○○他們去,我當時是問被告是否證物已經全部清點好了,因為當時有一些像是公司大、小章的資料,我跟被告說如果已經清點好了再來製作筆錄,製作筆錄過程並未對被告威脅、利誘、恐嚇等語。 ⑵綜合以上所述,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經參合本院勘驗警詢錄音帶暨傳訊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員交互詰問後,並無被告所辯之非任意性自白問題,堪認被告於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D○○於偵查中之供述部分: ⑴被告辯稱其於偵查中所言均係遭檢察官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而作非任意性之自白云云, ①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95年5 月22日23時20分偵訊光碟,其結果如下:畫面一開始D○○哭泣回答人別訊問,接下來檢察官之訊問與D○○之對答均與95年5 月22日之偵訊筆錄內容相符,均連續錄音錄影未見切斷;惟該筆錄之最後壹個問答(問:亥○○是知道J○○的資料是偽造的?答:不知道),此部分未出現在錄影光碟當中。以上有本院98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八第34頁),未見有何被告所指檢察官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 ②另再勘驗被告95年6 月22日22時1 分偵訊光碟,其結果如下:檢察官之訊問與D○○之對答均與95年6 月22日之偵訊筆錄內容相符,均連續錄音錄影未見切斷。惟筆錄記載結束之後,D○○尚與檢察官之間有部分對答,談到D○○前案對保有假,D○○表示她知道錯了,是因為經濟壓力背負前夫的債需要做資料賺資料費維生。以上有本院98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八第34頁),未見有何被告所指檢察官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 ③又另勘驗被告於95年10月17日偵訊光碟,其結果如下:「 1.D○○開始接受訊問對於檢察官的問題都回答:不是、不知道。 檢察官:你既然這個樣子…你這種態度,法院也會D○○:檢察官我到現在心裡還是沒有辦法平復,檢察官:等你平復… D○○:檢察官我不知道要怎樣回答你的問題,我檢察官:所以今天問就是白問就對了? D○○:對,我不會…我沒有辦法跟你說實話…我檢察官:那你行使緘默權好了。 D○○:好。之前刑警叫我通通都承認的時候,我檢察官:問我還是會問,你不講就行使緘默權。 D○○:(不語點頭。) 之後應訊檢察官提問後,並再問D○○行使緘默權?D○○都點頭不語,以上均與偵訊筆錄即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77頁至86頁倒數第二個問答均相符。直到檢察官問:「有無其他陳述」?D○○除回答筆錄第86頁最後一個回答外,另外尚有下述對話: D○○:如果第一次不要誤導我叫我承認,搞不好檢察官:當然可以補救啊,為什麼不能補救?只要D○○:可是我說一句實在話,我看到那個起訴書檢察官:不要這樣說,只要是事實…可是還是要有D○○:對,小魏到底要怎樣去找他,報紙已經把以上之錄音錄影均為連續,未見中斷情形。」 以上有本院有本院98年1 月5 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八第35-36 頁),未見有何被告所指檢察官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 ④本院另勘驗被告於95年11月22日偵訊影音光碟(上),其結果如下: (AVSEQ01部分) 檢察官告知被告、辯護人除已經查獲之外,另外還有幾十件,被告跟檢察官詢問除地○○○提出告訴之案件外,是否還要滴水不漏的查,檢察官表示有多少查多少。 (AVSEQ02部分時間至12:48) (被告律師有在場) D○○與其律師在小聲討論,檢察官諭知請其討論的聲音要讓檢察官聽見,以避免其串證。(D○○似講述有人拿10萬元給他,要其就警詢過程中受不合理對待,封口認了…) 檢察官後諭知再給被告5 分鐘與律師討論,就須正式訊問。 1.P.90在問及鍾仁宏、劉怡君部分,檢察官問為何i○○說是你? D○○:他還停留我答應幫他背的階段,但問題是他沒有答應我給他的條件,我說我幫他背,請他幫忙照顧家裡照顧我媽媽、孩子,他沒有做到,所以我不會幫他背了。 (未列入筆錄中) 2.P.90背面在問完門仁廣後、t○○前,檢察官發現訊問前未具結,補請被告具結並告訴權利事項,同時諭知現在是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D○○。 3.P.90背面(Time:15:09:30~15:10:40) 在問到沈德正部分時,被告向檢察官稱:刑警有假借打給檢察官之動作騙我們所有的人,我們一直以為是你(檢察官)要我們這麼做,所以那天我借提到新竹市警察局的時候,我有跟檢察官講,檢察官你應該去問問那些刑警自己做了哪些事情,那時檢察官有跟我講他們一定不會講,可是事實上他們真的找我去談,要拿錢給我,檢察官你不覺得這種事情很離譜? 檢察官:你待會可以去問律師,這種事該怎麼辦?D○○:所以檢察官你會覺得整個案子搞的亂七八4.提及刑警威脅亥○○之事。 5.被告辯護人請求檢察官就被告指述刑警辦案不合理的地方,請求分案調查。 檢察官問D○○有何具體事證?(D○○提出四點) (下述內容大部分未列入偵訊筆錄中) D○○:(第一點)之前我被借提到新竹市警察局檢察官:然後呢?可以證明什麼事情? D○○:沒事他拿他的行動給我打幹麻?那天我打檢察官:他手機借你打?可以證明何事? D○○:他要我跟他喬的那些事情,我都有講給黃檢察官:可是你這在法院沒有辦法被檢驗啊!是傳辯護人:他這個電話是拿他的電話講的,為什麼他檢察官:我說傳聞證據要看待證事實啦,她現在要D○○:對。 檢察官:是柯賜海講的麻。 D○○:是跟柯賜海還有黃律師兩個我都有講。 檢察官:那他們出來做的證要證明警察誣陷… D○○:然後,事後來跟我談價碼,叫我閉嘴不要檢察官:有沒有其他的證人?你這樣子這個部分是D○○:還有5 月22號當天,刑警問案的方式不只檢察官:你都指認她了,怎能不起訴她? D○○:對啊!可是問題是那是不實的指認,卻害辯護人:因為事實上檢座是坐在上,就像我以前當檢察官:我很清楚。 辯護人:後來我當了律師後才比較清楚,D○○所檢察官:最主要是你當時機具、電腦、偽造的章跟D○○:對。 檢察官:我們是很難採信這個部份。 D○○:我知道,其實有時候我也是在想說,我怎檢察官:大律師還有好幾件喔,剛剛只是要移轉的D○○:所以說有時候就是卡在那個時間點那麼不檢察官:除非是i○○也翻供,東西不是你的,余辯護人:不管起訴前或起訴後,..... 該你做的就檢察官:對啊!以前在審判中都說是你,你現在要辯護人:因為這個說真的是警察看準她要交保的心檢察官:以前辦車貸還不是就是這樣子弄? D○○:(搖頭)跟檢察官報告....( 被檢察官打檢察官:我是覺得太多佐證是指向你這個劍軸,所D○○:連我都不敢相信他。 檢察官:所以說一樣的我不會,你講的我都會存疑D○○:我就拜託他說沒關係我幫你背,你只要幫(D○○請檢察官修改通訊地址) D○○:檢察官我想請問一下,我在刑警那做的不檢察官:我要有憑有據啦!你現在講的都沒有任何D○○:好。 檢察官:但這只能排除你警詢筆錄的真實性而已,D○○:我可不可以拜託檢察官,就是說通聯記錄檢察官:好,等一下你這個最後陳述的時候再講,筆錄記載內容除上開記載未紀錄外,其餘均與偵訊影音光碟相符。 以上有本院有本院98年1 月1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八第43- 48頁),未見有何被告所指檢察官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 ⑤本院另勘驗95年11月22日偵訊影音光碟(下片),其結果如下: (檢察官有告知被告律師還要繼續訊問,後來律師有其他事要先離開) 1.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有關是否有偽造黃銘輝向銀行貸款之資料D○○回答後,並補稱如下: D○○:報告檢察官我想到證據了,有一個刑警叫檢察官:我再去問國稅局看看那是真的還是假的。D○○:好,就是一大疊國稅局所得清單的正本,檢察官:可是那個現在都已經移到法院了,都已經D○○:可是現在就是要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請檢察官:那部分可能要問法官,那部分東西已經送2.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有關是否有偽造c○○向銀行貸款之資料D○○回答後,並補稱如下: D○○在95年5 月中旬與亥○○談好,雙方各出五千元向小魏購買偽造之工具,並放到國強二街的地方。 3.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有關是否有偽造N○○向銀行貸款之資料D○○回答後,檢察官命法警為被告D○○拍照,讓隔壁偵查庭之其他被告指認。 4.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有關是否有偽造X○○向銀行貸款之資料後,D○○在座椅休息兩分鐘後再持續進行偵訊。 5.在檢察官訊問被告有關是否有偽造a○○向銀行貸款之資料後,D○○在座椅休息兩分鐘後再持續進行偵訊。 6.過程應無違反被告自由意識下訊問。 筆錄記載內容除上開記載未紀錄外,其餘均與偵訊影音光碟相符。 以上有本院有本院98年1 月1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八第49- 50頁),未見有何被告所指檢察官係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等情。 ⑵參合以上數次勘驗內容,除有部分對話未經記載於偵訊筆錄內外,其餘內容均與偵訊筆錄相符,而觀諸未記載於偵訊錄內之對話內容,亦無被告所謂經檢察官以強暴、脅迫、利誘取供之情形,堪認被告偵查中之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綜上,被告D○○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核無不正之方法取得,其精神上未受恐懼、壓迫、利誘之狀態,亦未延續至應訊時致不能為任意性之供述。依上揭說明,自足認屬任意性之自白,而得為本件之證據。 (四)被告D○○之監聽譯文部分: ⑴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刑法第339 條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請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通知受監察人,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經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應即補行通知,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⑵經查,本件係新竹市警察局因受理地○○○職員乙○○報案申○○等人向該行申請信貸檢附之財力證明文件懷疑有偽且聯絡電話彼此間有連帶關係,經該局送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鑑驗後確認偽件,並經A○○等人在警詢中供述申貸過程後,報請檢察官核發95年度聲監字第58號通訊監察書,嗣以95年度續監字第78號續監後而監聽到自95年3 月30日起至同年5 月26日止被告D○○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他人通話內容,而本件通訊監察結束後,新竹市警察局亦於95年7 月13日通知受監察人,以此經本院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聲監字第58號、95年度續監字第78號、95年度監通字第40號卷宗查核無誤,本件通訊監察之罪名、目的,就被告確係出於以偽造之財力證明等文件代客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偵查作為,及被告與人彼此間談論之情,已臻詳載於偵查報告內,且前開罪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罪,且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後,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予以通知受監察人,應認該監聽所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五)審判外之陳述部分: ⑴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再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同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同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同法第158 條之3 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參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27號判決)。 ⑵查本件被告亥○○、i○○固均屬共同被告關係,惟彼等於警詢時係以被告身分應訊,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再彼等於偵查中就有關他共同被告部分,業依證人身分詢問及具結,共犯i○○復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為交互詰問及具結程序,被告D○○亦就此行使反對詰問權,已足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則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之瑕疵,應已治癒。雖共犯i○○嗣於本院審理時更易前詞,而為維護被告D○○之不實陳述;惟被告與i○○於警詢、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既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所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自然較低,至其嗣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動輒加以修正而附和被告D○○,甚至無法回答(詳後述),顯已受外界之影響,其憑信性自然較其等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為低;加之,其於警詢時就其餘共同被告涉案情節所為之陳述,攸關該共同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亦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而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就其餘共同被告涉案情節所為之證言,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共犯i○○於警詢時就其餘共同被告涉案情節所為之陳述,以及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3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亥○○經本院以證人身分迭次傳喚均未到庭,然其於警詢、偵查中以被告身分自白犯行暨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甚詳,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即就訴之犯罪事實均全部認罪,且與檢察官進行協商程序,堪認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核與扣案如附表一之物品、監聽譯文內容暨其餘委託申辦貸款客戶所述相符(詳後述),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參照前揭說明,自均認有證據能力。 (六)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屬文書證據、物證等性質,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皆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除上開所述以外之其他證據,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被告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上開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作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上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訊之被告D○○雖坦承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物品,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等犯行,先辯稱:扣案之物品皆係i○○向綽號「小魏」之男子在為警查獲前不久購入云云,嗣又改稱:該等物品係「小魏」在為警查獲前不久出售給其,其暫時寄放在i○○上開處所,並未偽造任何證件代客申請貸款云云。 二、按被告、共犯或其他共同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均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是以共同被告或共犯間之自白,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起見,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去瑕存真,定其取捨,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於真實性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苟不為上開調查研析,僅以共同被告或共犯間之自白稍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陳述均與事實不符,而悉予摒棄不採,對供述相同之處又俱不斟酌,則法官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理之功能盡廢,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與自由心證暨證據法則之運用,均難認為適法。再被告之自白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方可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告之自白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參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387號判決)。 三、被告D○○於警詢及偵查中曾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就部分被訴犯行認罪: ⑴其於95年5 月22日於警詢中即坦言:我從事貸款的業務對外都宣稱為「何名妍」。未○○向地○○○竹南分行貸款申辦信用貸款,我只負責提供相關偽造資料,祥順工程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不實資料是我提供的,未○○申請信貸所用之財力證明是我用電腦系統製作相關表格並由我編入相關偽造不實資料後列印好後,交給亥○○,亥○○有拿佣金5 千元的資料處理費給我。A○○向地○○○竹南分行申辦信用貸款其中財力證明(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銓顥公司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不實資料是亥○○委託我提供,都是用電腦文書製作系統列印後,在職證明內之公司印及國稅局的圓戳印都是我本人偽刻,再由我蓋上後交給亥○○,我只有拿到5千 元之資料處理費。庚○○向地○○○竹南分行申辦信用貸款其中財力證明(東盛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不實資料是亥○○委託我提供,我都是用電腦文書製作系統製作列印後,再交給亥○○,我只拿5 千元的佣金。己○○向地○○○電商務部電話行銷科申辦信用貸款其中財力證明(林建進工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林建進工業社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不實資料是亥○○委託我提供,我只負責提供偽造資料,我本人拿佣金5 千元。宇○○企業貸款保證人資料部分是亥○○委託我處理,保證人J○○相關資料(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合隆公司94年度扣繳憑單)是我於95年4 月底在桃園市○○○街205 號2 樓偽造,是用電腦文書製作系統製作列印後,再交給亥○○,我知道宇○○貸款是今年5 月3 日在新竹市○○路182 號1 樓對保,對保時我本人是在宇○○公司櫃台等候,因對保人是我帶過去的,對保時是由宇○○本人、保證人J○○及銀行的人在宇○○公司的辦公室進行對保,現場除了剛所說的人以外,尚有亥○○、天○○二人在場,對保當天出面對保自稱J○○之男子是壬○○,是由我及天○○安排,以偽造保證人J○○相關對保資料及安排壬○○冒名頂替J○○出面對保之事是由我與天○○策劃,壬○○有參與,由我本人提供偽造之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合隆公司94年度扣繳憑單,由黃珍安排壬○○冒名出面對保,亥○○與我商量好以核貸金的一成為佣金,佣金30萬元是於5 月3 日對保完後,由楊俐雯開立一張面額30萬元的支票給我,之後二天款項核下來了我就與亥○○去找宇○○以支票兌換30萬元的現金,亥○○分4 萬元、我個人拿11萬元,天○○則拿取15萬元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宗第75-79 頁)。 ⑵其於同日偵查中亦供稱:我從事貸款業對外都宣稱「何名妍」,未○○向地○○○竹南分行貸款申辦信用貸款資料是我提供,但是向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我都沒有參與,今天查扣的資料都不是我本人代辦的,都是由戊○○或亥○○招攬客戶後,由我提供偽造的資料有扣繳憑單、清單及在職證明,未○○申辦信貸所用之財力證明祥順工程行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為不實偽造資料是我提供的,未○○申請信貸所用之財力證明祥順工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是由我用電腦文書系統製作相關表格,並由我本人輸入申請人所得相關偽造不實資料後列印出來,在職證明也是用電腦打印的,再交給亥○○,我因負擔家庭生計,我以每個申請人收取五千元的資料,未○○部分是亥○○委託的。A○○信用貸款其中財力證明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銓顥公司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不實資料是我提供,都是用電腦提供偽造之不實資料給亥○○,再由亥○○交給戊○○去申辦信貸。所有戊○○、亥○○招攬來的貸款及信用卡案件都是我以電腦列印後,再加蓋公司大小章及國稅局印章,沒有原本修改再影印變造的情形。A○○到底是哪些人招攬的客戶,因為都是亥○○直接跟我要求變造客戶的資料,我將偽造好的資料在我的工作室交給亥○○,她同時將資料處理費交給我。申○○、B○○、丁○○、丙○○、j○○、卯○○、庚○○、辰○○、C○○、酉○○、己○○、辛○○、張遠任這些人貸款及信用卡申請資料全部都是我偽造的,我男友i○○不會操作電腦,全部都是由我一人偽造,i○○是負責招攬案件,我每個人就是收五千元的資料處理費用,我只跟j○○、C○○這二個人有接觸,他們二人一定知道資料是假偽造的,因為我有跟他們通電話,而且我和C○○見過面,我知道宇○○以俐多公司之名義向地○○○新竹區企業金融中心申請企業貸款,她請我們幫她代找保人,我找天○○聯絡她先生J○○出面當保人,結果出來簽字的人不是J○○,而是壬○○,因為天○○急需用錢,她自願當保人的機會來賺錢,保證人蔡維相關資料中身分證影本是正確的,其他都是我偽造提供的,我知道於今年5 月3 日在新竹市○○路182 號1 樓對保,對保時我本人還有亥○○是在宇○○公司櫃台等候,但是由宇○○本人、天○○、壬○○及銀行的人在宇○○公司的辦公室內進行對保,是我自己決定以偽造保證人J○○相關對保資料及安排壬○○冒名頂J○○出面對保事宜,並且自己偽造,但先徵得天○○的同意,佣金30萬元是於5 月3 日對保完後,由楊俐雯開立一張面額30萬元的支票給我,之後二天後款項核下來了我就與亥○○去找宇○○,以支票換回30萬元的現金,我11萬元,天○○15萬元,壬○○自己跟天○○要,剩下4 萬元是亥○○的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134-138 頁)。 ⑶其於同年月23日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時亦供稱:對於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266-267 頁,即申○○、B○○、丁○○、丙○○、j○○、卯○○、庚○○、張位、C○○、酉○○、己○○、辛○○、A○○、張遠任、琍多公司以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在職證明貸款)我沒有意見,我都幫他們偽造資料,包括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報稅清單等,不過琍多公司部分我沒有偽造資料,我是找了壬○○來冒充J○○等語(參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87號第10頁)。 ⑷於95年6 月22日偵查中供稱:查扣之寅○○冒貸假資料2 宗、永康泰科技公司相關偽造資料1 宗、偽造假資料光碟片1 片、偽造資料3.5 磁碟片14片、永康泰科技工程公司薪資報表等1 份、Y○○信貸假資料等1 份、g○○信貸假資料等1 份、f○○信貸假資料等1 份、C○○信貸假資料等1 份、何名妍名片1 盒、傳真機1 台、電腦主機1 台、列表機1 台、文書裁剪檯等都是我的,偽造刻印章(含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職名章、公司章、私章)1 批有些是我的,有些是i○○及客戶所有。以上查扣之所有大小章等都是我偽刻的,有些是我偽刻,有些是i○○偽刻,有些是真的,查扣資料都是我的客戶及i○○及亥○○的客戶提供身分證等資料後,由我偽造他們的財力證明及在職證明(其中有些資料我無法偽造就向一位小魏之男子買),扣繳憑單還有國稅局清單是跟小魏買。查扣中電腦中C 碟及D 碟及3.5 磁碟14片中之偽造財力證明及在職證明等資料是之前我從小魏那邊複製回來,我有偽造及小魏也有偽造,我無法偽造就向綽號小魏以新台幣4000元購買,到了後段我就想辦法自己模擬。寅○○、Y○○、g○○扣繳憑單、C○○稅額申報書這些資料都是假的,f○○資料是真的。以件計酬,如果偽造的,一般行情是收1 成佣金,包括偽造資料佣金。我跟i○○是男女朋友關係,他跟我同居在一起,我們共事大約一年,認識約5 年,同居大約半年,綽號夏董之男子就是i○○,他另外名字叫夏啟風。C○○向地○○○三民分行貸款申請書上的公司欄位等資料是偽填的,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C○○92年度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東盛實業社C○○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都是偽造的,那些資料是我做的,跟小魏買是以前的事,代價是貸款金額1 成佣金,我跟i○○一人一半。j○○向地○○○、安泰商銀貸款申請書上公司資料是偽填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j○○92年度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都是偽造的,那些資料是我做的,在警局說是跟小魏買整套,包括正本資料、磁片回來,是因為我害怕,但是現在我知道做錯事了,我願意據實陳述。甲○○向地○○○三民分行貸款是在94年7 、8 月間辦理的,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申辦信用貸款是i○○幫我送件的,資料同樣是我做的,不是向小魏買回的,申請書公司資料是我偽填的,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甲○○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鈞富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鈞富企業社在職證明書都是偽造的,都是我本人偽造的,代價也是收1 成佣金,我跟i○○朋分。i○○替申○○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偽造資料部分是我,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替B○○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替丁○○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替丙○○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替辰○○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替酉○○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替辛○○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i○○與我替寅○○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從寅○○信貸金額由i○○及寅○○分掉了,我只有賺取偽造資料費用,也是一筆新台幣5000元。i○○替Y○○向銀行貸款之申請書是i○○填寫的,資料是由我偽造,i○○分我偽造資料費1 份為新台幣5000元。我只負責提供張遠任相關偽造資料給亥○○,張遠任申請信貸所用之財力證明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銓顥公司在職證明是由我用電腦文書系統製作相關表格並由我本人編號人相關不實資料列印好,交給亥○○,佣金也是一信新台幣5000元,是亥○○委託的,亥○○有拿5000元的資料處理費給我。亥○○有委託我替卯○○偽造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偽造費用也是新台幣5000元,都是用電腦文書系統製作列印後,在職證明內之公司印及國稅局的圓戳印都我本人偽刻,再由我本人蓋上,最早之前我還不會製作時,我是跟小魏買來電腦電子檔,後來我就想辦法進行複製,偽造公司是由亥○○提供給我,國稅局部分資料清單是由客戶提供然後我再進行變造,提高貸款人所得金額,有些國稅局資料是由亥○○要求再進行偽造相關資料。地○○○貸款申請書上所留之公司電話平常是由亥○○接聽,她沒空再轉接到我家的工作室,有時候i○○也幫忙接聽跟銀行照會,新竹區電話是由亥○○提供。我們大約是在民國94年初開始偽造財力證明等資料直到被查獲前,集團成員就是我、i○○、亥○○3 人,我負責資料偽造,i○○及亥○○負責招攬客戶及送件。我有幫宇○○處理1 張琍多商行偽造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是於今年5 月5 日中午12時許在宇○○公司址新竹市○○路182 號,是宇○○委託我偽造,我就是在5 月5 日當天下午回住處工作室,針對宇○○交給我之資料進行剪貼、偽造,提高年度所得數據,處理好之後,大約在5 月8 日當晚亥○○來我住家附近就交給亥○○,亥○○拿3000元給我作為酬佣,宇○○企業貸款資料中保證人J○○相關資料:J○○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合隆公司94 年 度扣繳憑單、琍多商行偽造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是偽造不實資料,該資料是我本人提供,保證人J○○的相關對保資料是我用電腦文書系統製作列印,再交給亥○○,於95年4 月底在住所即桃園縣桃園市○○○街205 號2 樓工作室偽造的。台新銀行提供申貸資料裡q○○、癸○○、M○○、賴村德、W○○、陳永興六人暨安泰商銀提供g○○、t○○、曾炳松、羅義然、門仁廣、張彬彬、b○○、黃國龍等8 人中除了賴村德、W○○、陳永興資料印象不深外,其他我都有幫他們偽造過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等語(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三第54-7 0頁) ⑸於95年10月17日警詢中供稱:癸○○之剛訊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q○○之道毅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M○○之適園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c○○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道毅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W○○之銓顥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V○○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祥順工程行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R○○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鍾年瑞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祥順工程行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沈德正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建安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林柏穎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建安公司扣繳憑單是我幫他買的,我向小魏買4000元,賣給亥○○5000元,我賺1000元差價。是亥○○先傳真客戶資料給我,再跟小魏約在大賣場把資料拿給小魏,約四至五個小時後小魏會把偽造好的資料拿給我,我再用快遞將資料寄給亥○○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1399號偵查卷第72-74頁)。 ⑹於95年11月22日偵查中供述: ①g○○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等資料是我向小魏買的,買了之後我就交給g○○的介紹人。陳芳進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是我提供的,資料是我向小魏買的。邱玉子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是我提供的,偽造的資料是我向小魏買的。p○○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是我提供的,資料是我向小魏買的。r○○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是我提供的,資料是我向小魏買的等語(參96年度偵字第1399號偵查卷第89-91 頁)。 ②f○○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之資料是我提供,是我向小魏買的。s○○向銀行貸款而偽造的所得稅資料、扣繳憑單之資料是我提供,是我向小魏買的等語(參95年度偵字第5018號偵查卷第57頁)。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j○○、甲○○、g○○、s○○、f○○、陳芳進、r○○、p○○、J○○等人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冒貸之犯罪事實均已認罪(參本院卷七第57頁)。 四、被告D○○以外之其他共犯之陳述、證述除i○○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外,餘均供述、證述被告D○○上開犯行甚詳: (一)共犯i○○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聲押庭分以被告身分、證人身分陳述如下: ⑴於95年5 月22日警詢中以被告身分供稱:寅○○、丙○○、丁○○、B○○、申○○、Y○○、辛○○、酉○○、辰○○等9 人我代辦,上述寅○○等9 人所提出之扣繳憑單及北區國稅局清單、在職證都是偽造的,都是我本人偽造的,是我自己招攬送件的,申○○、B○○、丁○○、Y○○我沒收費,丙○○、辰○○、酉○○、辛○○等我貸款金額的10% ,寅○○貸款下來公司週轉用(永康泰科技有限公司),上開所有偽造之財力證明及在職證明辦理貸款銀行申請書上不實資料都是我填寫,客戶簽名,偽造的工具在查獲住處,是D○○所有,D○○有叫我假冒合隆公司人事夏先生在銀行向合隆公司徵信時代為照會,J○○的資料是D○○給我的,我照裡面的內容回答銀行的問題,J○○的財力證明及在職證明是D○○偽造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140-142 頁)。 ⑵於同日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稱:D○○與我的住居處及工作室查獲偽造之扣繳憑單及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清單1 批、電腦主機1 台、傳真機1 台、HP事務機、印台3 個、資料2 箱,以上都是D○○所有,我只是收一些代辦的資料,查扣之銀行貸款申請案件中申請人提供之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有偽造的,偽造的部分是我偽造的,有扣繳憑單、清單及在職證明,我用電腦當中已經設定好的格式輸入貸款人姓名及我自己設定的一些財力資料,公司在職證明是之前申請在職的證明,我修改後再影印,將影印傳真給銀行申請,只有在職證明是用影印方式作成,其他都是在電腦中修改後列印出來,為了辦貸款能順利通過才偽造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寅○○、丙○○、丁○○、B○○、申○○、Y○○、辛○○、酉○○、辰○○等9 人是我代辦的,所提出之扣繳憑單及北區國稅局清單、在職證明都是偽造的,都是我本人偽造的。我偽造的工具在查獲住處,公司大小章是我的,電腦、影印機、傳真機、打印機都是D○○所有。我和D○○是男女朋友。亥○○、D○○及宇○○三人都有打電話給我,說銀行會打電話來照會,J○○的資料是D○○給我的,我照裡面的內容回答銀行提問,J○○的財力證明及在職證明是D○○偽造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158-161 頁)。 ⑶於本院聲押庭時供稱:「(為何搬到國強二街205 號2 樓住?)跟D○○同住,」「我跟亥○○沒有合作,B○○、丁○○、丙○○、辰○○、酉○○、辛○○等人是我辦的,不過在職證明、報稅資料是假的」「(報稅資料何來?)是D○○拿給我的,她用電腦打的,上面的章也是她提供的、也是她蓋的,之後我將那些資料連同聲請書交給這些人,他們簽名後拿給我,我負責送件,我們有收到打來的電話,從亥○○轉接過來」「(你們有收費?)丙○○我收三萬元,辰○○我收了四萬八,酉○○收了四萬,辛○○收了六萬元」「偽造的報稅資料有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參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87號卷第6-8 頁)。 ⑷於95年11月27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j○○)應該是D○○處理,(邱玉子)是D○○處理,(p○○)是D○○辦的等語(參95年度偵字第6175號偵查卷第62頁背面- 第64頁背面)。 ⑸雖i○○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其向於95年5 月15日向「小魏」之人購買,並未見到被告製作偽造之文件,之前在警詢所述D○○偽造財力證明文件云云係其說謊,被告只是送案件而已,但被告知悉送案資料是偽造的,警詢中所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云云並不實在,警方查獲時,其與D○○同居中。」「(問:【提示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17至20頁】,對於你這份警詢筆錄,當時講的是否實在?)實在,那是因為是我們個人負責個人的,這些人都是我做的沒錯,是我送件的。」「(問:【提示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19至20頁】,請再確認這份警詢筆錄你說的是否實在?)不實在,假資料不是我們做的,就J○○的部分警詢筆錄說的沒有錯。」「(問:但是在該次警詢筆錄中,你對警察說J○○的不實財力證明是D○○偽造的,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也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亥○○她們在弄的時候有這麼一件事而已。」「(問:【提示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35至41頁】,請確認該次你於警詢筆錄所言是否實在?)不實在。」「(問:為何要跟警察說不實在的話?)因為那時候我們5 月20號被收押時,我們兩個有講好推到她身上,她收押,我交保,所以7 月6 號作筆錄時我就往她身上推。」「(問:為何5 月20號警詢筆錄時你都沒有往她身上推,7 月6 號作警詢筆錄時卻往她身上推?)那是5 月20號開庭時,因為她還有媽媽、小孩要照顧,而且她媽媽還病危。」「(問:照你這樣說,被告D○○家中有那麼多問題,應該是你扛起所有的案子,為何卻將案子往D○○身上推?)因為5 月20號他們到D○○家搜索時,是抓到亥○○她們,並不是抓到我,警察那時候根本還不知道我是i○○。【審判長諭知請證人針對問題回答。】(沈默不答)。」「(問:【提示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42至55頁】,你於95年8 月15日警詢筆錄所言是否屬實?)實在。」「(問:【提示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43頁至45頁、第49背面至54頁】,你在該警詢中提到鍾仁宏、U○○、劉怡君、e○○、陳裕鑫、r○○、江偉濠、P○○、L○○、楊國材、M○○等人,你說這些偽造財力證明、在職證明是D○○偽造的,請再確認是否如此?)不實在,那都是我做的。上一個問題我沒有聽清楚,這次警詢所說的是不實在的。」「(問【提示96年偵字第1399號卷第93至95頁】,你於95年11月27日該次偵訊筆錄中所為之證言是否實在?)實在。」「(問:為何你在警詢中供稱鍾仁宏等人偽造的在職證明及財力證明是D○○偽造,在偵查中卻又說是你買的?若你在偵查中說是你買的,為何在警局要說是D○○偽造的?)因為我怕被收押。【審判長諭知請針對問題回答。】那是95年5 月20號那天衍生出來的事情。」「(問:有羈押聲請權的是檢察官,不是警察,為何你在偵查中都敢以證人身分具結表示偽造的證件是你買的,在警局卻要說偽造的在職證明及財力證明是D○○偽造的?)那就是買來的。【審判長諭知請針對問題回答】我想警詢筆錄推給D○○應該沒什麼關係吧,那是我們5 月20號開羈押庭那天講好的,就是她押起來,我釋放。」「(問:你如此回答不是不合邏輯,為何說她家很多事情還把事情都推給她?)她那時候執行單也來了,她勢必要入監執行,只有差壹個多月,她先羈押,我只好都往她身上推,事實上這些客戶都是我的。」「(問:【提示扣押物品箱內之扣押物品清冊】,是否警察跟你清點確認後再填寫扣押物品之所有人為何人?)對。」「(問:裡面有些東西是你的,有些東西是D○○的?)對。」「(問:扣押物品清單上屬於你的東西是怎麼來的?)我買來貸款用的。」「(問:貸款為何需要這些東西?是否要做假的證明文件?)不是,客戶要傳一些資料來。」「問:為何會有那麼多造假的東西?)那是民國92年的東西,是我以前的東西。」「(問:你剛剛作證不是回答95年5 月15日才向小魏買的,為何又說是92年?)我所指92年是指案件,那些事務機器是95年買的。」「(問:貸款為何需要這些事務機器?)客戶要傳真來的。」「(問:如果客戶要傳真,也只需要傳真機,為何你有一些機器,甚至還有大型的切割器?)大型的切割機器是以前留下來的。」「(問:剛剛D○○問你,你說都是95年5 月中旬買的,本院也當庭提示扣押物品清冊給你看,讓你指認無誤,為何你現在又說有些機器是以前留下來的?)(沈默不答)。」「問:【提示扣案偽刻公司章、私人章、國稅局櫃台章、職員章】,這些東西是誰的?)我的。」「(問:如何來的?)我去刻的。」「(問:所以是你偽造的?)是。」「(問:何用途?)作假的在職證明。」「(問:是否有偽造國稅局清單?)沒有。」「(問:那國稅局印章何來?)是我向小魏買的,但小魏還來不及教我們,我們就被抓了。」「(問:小魏移交給你國稅局櫃台章、職員章做何用?)用在所得清單。」「(問:是否是用在偽造的所得清單?)是。」「(問:你這些公司章、私人小章到何處刻的?)隨便的刻印店就可以刻。」「(問:是同時刻的嗎?)有些是小魏移交給我的,有些是我去刻的。」「(問:【當庭開啟扣案的公司章、私人章】,請區分哪些是小魏移交給你的?哪些是你去刻的?)清單上我打勾的是我去刻的,即享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月娥、水舞健康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李益成、愛美國際有限公司、陳怡臻、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寅○○、安諾電子有限公司、勞福勒、文茂建設有限公司、羅文在、隆展企業社、徐民權等是我刻的,其餘是小魏移交的。」「(問:你偽刻這些章做何用?)要偽造在職證明。」「問:【當庭開啟私章部分】,哪些印章是你自己去刻的?)寅○○(4 個)、王俊國、許鎮源、黃清林、趙品鎖、楊銘乾、丁○○、陳昌儒、連春和、吳秀梅、賴俊義(2 個)、甲○○、C○○(2 個)、Y○○、廖國雯是我自己去刻的,其餘是小魏移交的。」「(問:依你所說小魏移交給你的那些私人章,又不是你的客戶,為何他要移交給你?)我那時候也沒有想那麼多。」(參本院卷八第7-17頁)。 ⑹綜合觀察共犯i○○歷次陳述,可知其於為警查獲初始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就被移送事實均坦承在卷,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證述,動輒加以修正而附和被告D○○,或前後矛盾,甚至無法回答,顯已受被告D○○之影響,堪認其於審理中所為之證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D○○之詞,不足採信,應以其於警詢、偵訊中所言較為可採。 (二)共犯亥○○於審理中經本院以證人身分迭次傳喚均未到庭,惟其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為下列證述: ⑴(未○○)都是戊○○將他的資料交給我,我再傳真給D○○,D○○偽造好之後再傳真給我,錢都是戊○○收,再將其中資料處理費交給我,我再用匯款方式匯給D○○,我不知D○○如何偽造,我把東西傳真給她,她就把偽造好的未○○申請信貸所用之財力證明祥順工程行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再傳真給我,我可以收佣金,本件我收到8000元的佣金,其中的5000元我交給D○○資料處理費。(A○○)跟未○○情形一樣,我在中間做轉交工作,(庚○○)是我承辦,庚○○拿15000 元佣金由介紹人癸○○、我、D○○各分得5000元,(己○○)是我承辦,己○○拿24000 元佣金由介紹人戌○○獲12000 元,我得7000元,D○○分得5000元,(楊俐雯企業貸款)是D○○找J○○當保人,我有問D○○J○○是否有在上班,他的資料是否屬實,當時D○○說是真實的,不實的貸款資料是D○○提供,對保時有我、D○○、天○○站在宇○○公司櫃台等候,佣金30萬元是對保完後由宇○○開1 張面額30萬元支票給D○○,過二天款項核下來,我就與D○○去宇○○公司以支票兌換30萬元現金,我與戌○○各拿2 萬元,其餘都是D○○拿走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24 9- 252 頁)。 ⑵張遠任詐貸案件之銀行資料是我給戊○○,但是我是從D○○那裡買來的。辦詐貸件假資料來源只有D○○。只有在職證明是自己列印出來,我與D○○不屬於同一團體,但資料都是我向D○○買來,如朋友要貸款就接下案子,我就跟D○○說我需要什麼資料,請D○○把假資料給我,而後半段我們快不做時,銀行照會電話都轉接到D○○的電話,鍾年瑞、沈德正、林柏穎、癸○○、V○○、賴村德、c○○、R○○、W○○、M○○向銀行貸款資料都是我向D○○買的,且確實是D○○拿給我的等語(參95年度偵字第1399號偵查卷第 97-100頁) (三)共犯宇○○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J○○替你擔任銀行企業貸款保證人的代價是多少錢?何人開價的?你將錢交何人?)「代價為30萬元,是亥○○告訴我要30萬元,在對保當天就是核貸當天,我開立一張30萬元的支票給J○○,但於隔日該張支票由D○○及亥○○拿來跟我換30萬元現金,他們說他們急需要用錢,不要拿支票去銀行交換」(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185 頁)。 (四)共犯寅○○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有當時向地下錢莊借錢,錢莊的人許先生介紹我認識D○○,請她幫忙我向銀行借款,所以在辦理貸款送件時有將我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附近交給D○○,過不久D○○就把我資料送一些銀行,就是警察問我時提示D○○說的富邦、慶豐、安泰、竹企、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台新等銀行,辦理融資及信用卡申請、貸款等手續。警方在D○○處所扣得我所有之財力證明等文件:在職證、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財政北區國稅局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文件不是我提供予D○○,我只有提供本人身分證及健保卡,其他都是D○○及i○○提供,我沒有在億冠企業工作。D○○當初跟我說要我當人頭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融資、貸款,每向銀行借得1 筆貸款,分我二至三萬元不等,我總共向夏先生即i○○領過20萬元左右。當初i○○及D○○跟我說貸款利息他們有正常繳款,所以我才願意當人頭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號偵查卷第198-199 頁)。 (五)共犯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家中經濟有困難,我找D○○幫我忙用我先生J○○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我先生做擔保人,因為辦不出來,D○○叫我先生J○○做擔保人,對方說辦300 萬元的貸款我可獲得15萬元的佣金。我知D○○以J○○名義做為宇○○向萬泰銀行申辦企業貸款之擔保人,我只負責提供我先生身分證影本,申請相關資料都是由D○○提供。我本人跟D○○、壬○○去宇○○的店裡辦理,時間大約在今年4 月底左右,地點在新竹市○○道路上申辦的,核貸金額為300 萬元,是以我先生J○○做擔保人。我拿佣14萬5000元,另外拿給壬○○5000元,等於說D○○拿給我15萬元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211-213 頁)。 (六)共犯C○○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94年10月18日透過D○○幫忙申請送件,94年10月20日核貸50萬元,當初D○○跟我說我只要提供雙證件身分證、戶籍謄本影本等資料就可以申請銀行貸款,有核貸完成就給銀行所核貸金額四成之佣金。除了我的身分證影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戶籍謄本影本及貸款申請書上簽名是真的,其他都是偽造的,包括申請書上所填公司資料、所留電話都是假的,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93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也都是假的。申請書上的資料都是D○○填寫,假財力證明及在職證明是D○○偽造。D○○在貸款對保前一天拿相關資料給我,要我背起,是有銀行人員問我什麼就答什麼等語(參95年度他字第795 號偵查卷第292-293 頁)。 (七)共犯申○○、B○○、丁○○、丙○○、庚○○、辰○○、酉○○、己○○、辛○○等人於偵查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委託i○○、亥○○等人以不實財力證文件向銀行貸款並付出佣金(參95年度他字第1328號偵查卷第89-92 頁、他字第1326號偵查卷第52-55 頁、他字第1327號偵查卷第34-37 頁、他字第1353號偵查卷第46-49 頁、他字第1243號偵查卷第52-54 頁、他字第1337號偵查卷第28-31 頁、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39-41 頁、他字第1338號偵查卷第34-37 頁)。 (八)共犯s○○於警詢中供稱其係透過被告D○○向台北商銀代辦信用貸款,其中在職證明係被告D○○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5026號偵查卷第4頁)。 (九)共犯f○○於警詢中供稱其係透過被告D○○向台北商銀代辦信用貸款,其中之麗揚公司扣繳憑單、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被告D○○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5025號偵查卷第3-4頁)。 (十)共犯邱玉子、林素甄於警詢中供述邱玉子委託林素甄代辦信用貸款,林素甄係透過被告D○○向安泰商銀申請,其中之中華大雄公司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被告D○○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5025號偵查卷第4-6 頁、第10-12 頁)。 (十一)共犯r○○於警詢中陳述透過被告D○○向慶豐商銀代辦信用貸款,其中之冠億企業社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被告D○○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6199號偵查卷第4-6 頁)。(十二)共犯p○○於警詢中陳述透過被告D○○向慶豐商銀代辦信用貸款,其中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被告D○○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6170號偵查卷第4-6 頁)。 五、被害人各銀行之職員於警詢均陳述遭客戶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等資料詐貸款項: (一)地○○○職員乙○○陳述申○○、己○○、酉○○、辰○○、C○○、丁○○、j○○、B○○、丙○○、張遠任、A○○、Y○○、甲○○、未○○、辛○○、庚○○、卯○○、寅○○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2-24 頁、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275-276 頁、308-309 頁、325-326 頁、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161-163 頁、89-91 頁、111-113 頁、133-135 頁、1-2 頁、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193-194 頁、150-151 頁、353-354 頁、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136-137 頁、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223-224 頁、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138 頁、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341-342 頁、249-250 頁、236-237 頁、82-83 頁)。 (二)萬泰商銀職員周銘雄陳述宇○○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189-190 頁)。 (三)安泰商銀職員玄○○陳述申○○、甲○○、寅○○、未○○、庚○○、B○○、j○○、酉○○、丙○○、g○○、t○○、b○○、陳芳進、邱玉子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他字第1328號偵查卷第30-31 頁、95年度偵字第4038號偵查卷第35-36 頁、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103-104 頁、95年度偵字第5019號偵查卷第38-39 頁、95年度偵字第3545號偵查卷第20-21 頁、95年度他字第1326號偵查卷第31-32 頁、95年度偵字第40 39 號偵查卷第35-36 頁、95年度偵字第4036號偵查卷第42 -43頁、95年度他字第1353號偵查卷第25-26 頁、95年度偵字第5017號偵查卷第27-28 頁、95年度偵字第6180號偵查卷第57-58 頁、95年度偵字第6188號偵查卷第57-58 頁、95年度偵字第6287號偵查卷第28-29 頁、95年度偵字第6175號偵查卷第24-25 頁)。 (四)國泰世華銀行職員E○○陳述B○○、辛○○、寅○○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他字第1326號偵查卷第41-42 頁、95年度他字第1338號偵查卷第22-23 頁、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84-85 頁)。 (五)台北商銀職員龍祥淵陳述丁○○、辰○○、Y○○、f○○、s○○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538號偵查卷第74-75 頁、95年度偵字第4034號偵查卷第32-33 頁、95年度偵字第4037號偵查卷第29-30 頁、95年度偵字第5025號偵查卷21-22 頁、95年度偵字第5026號偵查卷第20-21 頁)。 (六)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宙○○陳述寅○○、申○○、己○○、丁○○、J○○、賴村德、c○○、鍾年瑞、V○○、林柏穎、R○○、沈德正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47-48 頁、95年度偵字第3539號偵查卷第102-103 頁、95年度偵字第4033號偵查卷第29-30 頁、95年度偵字第3538號偵查卷第102-103 頁、95年度偵字第6171號偵查卷第22-23 頁、95年度偵字第6173號偵查卷第19-20 頁、95年度偵字第6178號偵查卷第23-24 頁、95年度偵字第6182號偵查卷第40-41 頁、95年度偵字第6172號偵查卷第22-23 頁、95年度偵字第6183號偵查卷第27-28 頁、95年度偵字第6101號偵查卷第21-22 頁、95年度偵字第6181號偵查卷第23-24 頁)。 (七)板信商銀職員F○○陳述寅○○、C○○、申○○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57-58 頁、95年度偵字第3780號偵查卷第62 -63頁、95年度偵字第3539號偵查卷第72之1-74頁)。 (八)中信銀職員子○○陳述庚○○、申○○、寅○○、q○○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545號偵查卷第22-23 頁、95年度偵字第3539號偵查卷第113-116 頁、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115-118 頁、95年度偵字第6174號偵查卷第52-55 頁)。 (九)日盛商銀職員郭盈妘陳述宇○○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4032號偵查卷第25-26 頁)。 (十)慶豐商銀職員李響俯陳述寅○○、b○○、r○○、p○○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40-41 頁、95年度偵字第6188號偵查卷第68-69 頁、95年度偵字第6169號偵查卷第32-33 頁、95年度偵字第6170號偵查卷第18-19 頁)。 (十一)臺灣中小企銀職員蕭樹強陳述寅○○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134-135 頁)。 (十二)台新銀行職員K○○陳述癸○○、q○○、賴村德、W○○、M○○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5018號偵查卷第33-3 4頁、95年度偵字第6174號偵查卷第43-44 頁、95年度偵字第6173號偵查卷第27-28 頁、95年度偵字第6176號偵查卷第34-35 頁、95年度偵字第6179號偵查卷第25-26 頁)。 (十三)陽信銀行職員l○○陳述未○○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5019號偵查卷第22-23 頁)。 (十四)香港匯豐銀行職員黃鑫偉陳述c○○、p○○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6178號偵查卷第33-34 頁、95年度偵字第6170號偵查卷第26-27 頁) (十五)遠東商銀職員k○○陳述鍾年瑞以不實財力證明文件詐貸款項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6182號偵查卷第27-28 頁)。 六、被害人即遭偽造在職證明之公司、行號負責人於警詢中陳述未曾開立上開在職證明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陳述上開清單均屬偽造等情甚詳: (一)銓顥公司負責人I○○陳述未曾開立A○○、張遠任、Y○○上開在職證明,彼等向銀行提供之上開在職證明係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152-153 頁、195 頁、355 頁)。 (二)東盛實業社負責人H○○陳述未曾開立C○○、辰○○、庚○○上開在職證明,彼等向銀行提供之上開在職證明係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164 頁、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327 頁、第251 頁)。 (三)林建進工業社實際負責人G○○陳述未曾開立己○○、酉○○上開在職證明,彼等向銀行提供之上開在職證明係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277-278 頁、第310-311 頁)。 (四)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職員n○○陳述申○○、己○○、酉○○、辰○○、C○○向銀行提出之上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係偽造等情甚詳(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5-26 頁、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280-281 頁、第313-314 頁、第328-329 頁、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166-167 頁)。 七、另參酌被告D○○於監聽譯文,其中不乏被告D○○於電話中自承「那些資料都是我的絕活」(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27 頁)、「我們這邊無所不利,背什麼都背起來」「我們都嘛是影印本進件,然後房貸不看正本,然後勞保我們都嘛拿來改過,年資多嘛一年以上,又照會不到」(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33 頁)、「我現在就要拿來改啊,好不然就是你手上的那個,我來改」(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40 頁)、「你自己想想看,現在只能做到月薪的22倍,你現在看你老公膨脹到幾倍,170 萬了耶」「官仔的部分,你自己去對他說,那邊我不管」(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95 頁)、「黃小姐,你趕快連絡官仔明天出來對保」「我跟你講,就幫那個很穩的公司,賺紅包錢」、「貸300 ,然後他們包30萬,但是中間有二個介紹人,還加上我,好,我們一人拿5 萬,然後你還可以拿到15萬」(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二第298 頁)等語之內容。雖被告D○○辯稱其於電話中所言均不實在云云,然該等電話監聽內容係於被告D○○未有防備下與他人交談時自行說出,較之被告為警查獲後所述更具真實性。 八、本案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可稽,且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言扣案物品分屬其與共犯i○○所有,已如前述,而觀諸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中即包含本件事實欄所示之多位客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各項申請書、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等物暨光碟片、磁碟片,而該等碟片內容又有本件事實欄所示之多位客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偽造財力證明文件,益明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確係被告與共犯i○○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雖被告事後翻供改稱該等扣案物係為警查獲前不久向「小魏」購入尚未使用即為警查獲云云,然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品除有事務性機器、光碟片、磁碟片外,尚有各該申貸人申請貸款之各項文件、印章,若非該等文件、印章本來即屬被告與共犯i○○所有,彼等豈會購入與彼等毫無關聯之客戶書面資料與印章?是被告D○○所辯扣案物非其所有云云,顯不可採。 九、此外,事實一(1)至(40)各該貸款人之冒貸過程均有下列書面證據可資證明: (一)申○○部分: 卷附板信商銀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偽造之五秀公司申○○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五秀公司申○○在職證明(以上為板信商銀部分)、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五秀公司申○○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五秀公司申○○在職證明(以上為台北富邦銀行部分)、中信銀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中信銀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五秀公司申○○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上為中信銀部分)、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五秀公司申○○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五秀公司申○○在職證明(以上為安泰商銀部分)、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五秀公司申○○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五秀公司申○○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為地○○○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 月1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539號偵查卷第76-178頁)。 (二)B○○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永昌企業社B○○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永昌企業社B○○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上為安泰銀行部分)、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永昌企業社B○○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為國泰世華銀行部分)、地○○○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永昌企業社B○○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偽造之永昌企業社B○○在職證明(以上為地○○○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1月5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50002181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徵所94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4000846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537號偵查卷第74 -112頁)。 (三)丁○○部分: 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丁○○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丁○○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上為台北商銀部分)、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丁○○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丁○○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丁○○在職證明(以上為地○○○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4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4000846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 年 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538號偵查卷第76 -119頁)。 (四)丙○○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丙○○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丙○○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為安泰商銀部分)、地○○○貸me more申請書、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丙○○93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丙○○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丙○○在職證明(以上為地○○○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4年12月30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4000846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716號偵查卷第37-63頁)。 (五)j○○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地○○○貸款申請書及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北國稅局核發j○○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好田公司開立j○○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4039號偵查卷第39頁至第61頁)。 (六)卯○○部分: 卷附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成勤公司卯○○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成勤公司卯○○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 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卯○○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781號偵查卷第43-50 頁)。 (七)庚○○部分: 卷附地○○○貸me more 申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庚○○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庚○○工作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庚○○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 月1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庚○○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545號偵查卷第31-49 頁、第60-61 頁)。 (八)辰○○部分: 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辰○○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辰○○員工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辰○○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 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辰○○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4034號偵查卷第34-60 頁)。 (九)C○○部分: 卷附板信商銀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偽造之東盛實業社C○○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C○○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為板信銀行部分)、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東盛實業社C○○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C○○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東盛實業社C○○員工在職證明(以上為地○○○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5年2 月23日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5100195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C○○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龍工程行C○○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 月1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C○○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780號偵查卷第47-104頁)。 (十)酉○○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消金管理部信用貸款審核報告書1 份、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1 份、被告之身分證影本2 份、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在職證明書2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 份、偽造之酉○○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 份、地○○○貸me more申請書1 份、地○○○申請書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95年2 月21日北區國稅楊梅二字第095100163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被告酉○○93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3 月1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03984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被告酉○○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1 份(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4036號偵查卷第44-67 頁)。 (十一)己○○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己○○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己○○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己○○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5年2 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二字第0951001565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己○○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4033號偵查卷第31-60 頁)。 (十二)辛○○部分: 卷附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晶業公司辛○○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辛○○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95年2 月17日中區國稅苗縣四字第0950002079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715號偵查卷第35-52 頁)。 (十三)A○○部分: 卷附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A○○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A○○在職證明、偽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A○○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A○○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A○○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一第154-205 頁)。 (十四)張遠任部分: 卷附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任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銓顥公司張遠任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4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竹南四字第0940019248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5460號偵查卷第31-40 頁)。 (十五)未○○部分: 卷附陽信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地○○○貸me more 申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未○○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未○○員工在職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 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0603號函暨檢附之未○○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5019號偵查卷第24-54 頁)。 (十六)甲○○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鈞富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鈞富企業社甲○○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為安泰商銀部分)、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鈞富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鈞富企業社甲○○在職證明書(以上為地○○○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4 月25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0603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甲○○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4038號偵查卷第37-56頁)。 (十七)寅○○部分: 卷附 ⑴地○○○貸me more 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偽造之寅○○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927335元)、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寅○○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5 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51012844號函(以上均影本)。 ⑵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寅○○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寅○○名片(註明寅○○係冠億企業社廠長)(以上均影本)。 ⑶北富銀「所得金」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寅○○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寅○○名片(註明寅○○係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寅○○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 ⑷板信商銀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寅○○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892080元)、寅○○名片(註明寅○○係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寅○○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⑸國泰世華銀行貸款申請暨個人資料表(註明寅○○係冠億企業社廠長)。 ⑹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寅○○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年薪0000000 元)、寅○○名片(註明寅○○係冠億企業社廠長)、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寅○○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1年度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92年度清單蓋有「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⑺中信銀個人信貸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寅○○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年薪0000000 元)。 ⑻客戶授信申請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凌耀輝」印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工程分包合約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文在」印文)、偽造之保證人C○○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保證人C○○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以上均影本)。 (參95年度偵字第4035號偵查卷第42-185 頁)。 (十八)Y○○部分: 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94年8 月1 日公司服務證明書暨93年度Y○○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國稅局新竹市分局Y○○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地○○○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中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Y○○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95年2 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二字第0951001565號函中所附之被告Y○○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全功能櫃台專用單樣章(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4037號偵查卷第31至38頁、第49、51頁、第55至58頁)。 (十九)宇○○部分: 卷附 ⑴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借據、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J○○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4年度扣繳憑單、J○○所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琍多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資產負債表、損益暫結表、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上均影本)。 ⑵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不實之琍多商行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J○○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4年度扣繳憑單(以上均影本)。 (參95年度偵字第4032號偵查卷第27至58頁) (二十)癸○○部分: 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剛訊公司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剛訊公司癸○○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癸○○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5018號偵查卷第36至46頁)。 (二一)g○○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g○○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全頂公司g○○93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g○○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5017號偵查卷第29至40頁)。 (二二)s○○部分 卷附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影本、偽造之93年度由山立企業社所製作之塗財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之s○○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塗財福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s○○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5026號偵查卷第22-48 頁)。 (二三)f○○部分: 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出具之f○○92年度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麗揚公司出具之f○○之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0521號函檢送f○○真正之92年度及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5025號偵查卷第23-42 頁)。 (二四)陳芳進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申辦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合隆公司陳芳進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合隆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陳芳進9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0521號函檢送陳芳進真正之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287號偵查卷第30-38 頁)。 (二五)邱玉子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中華大雄公司邱玉子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中華大雄公司邱玉子在職證明、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邱玉子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0521號函暨檢附之邱玉子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5號偵查卷第26-34 頁)。 (二六)t○○部分: 卷附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誼達行」t○○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誼達行」t○○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t○○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暨檢附之t○○之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80號偵查卷第59-69 頁)。 (二七)b○○部分 卷附台北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安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消金管理部信貸款審核報告書、慶豐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虹通公司在職證明及偽造之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核發之b○○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偽造之虹通公司b○○92、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 日 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函暨檢附之b○○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88號偵查卷第42-51 頁、59-65 頁、70-78 頁)。 (二八)q○○部分: 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中信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中信銀行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開立q○○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q○○在職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4號偵查卷第46-47 頁、56-62 頁、64-66 頁) (二九)r○○部分: 卷附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偽造冠億企業社之r○○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冠億企業社r○○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91、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份(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69號偵查卷第34-43 頁)。(三十)p○○部分: 卷附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p○○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0521號函暨檢附之p○○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0號偵查卷第20-21 頁、第28-30 頁、第35-37 頁)。 (三一)c○○部分: 卷附 ⑴臺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道毅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暨93年11月份至94年4 月份之薪資袋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⑵匯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道毅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以上均影本)。 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6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0521號函中所附之c○○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 (參95年度偵字第6178號偵查卷第25-26 頁、第29-32 頁、第35-38 頁、第42-44 頁)。 (三二)M○○部分: 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適園公司M○○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7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M○○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9號偵查卷第27-38 頁)。 (三三)W○○部分: 卷附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銓顥公司W○○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W○○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6號偵查卷第36-47 頁)。 (三四)賴村德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金融卡密碼單領用證明、偽造之成勤公司賴村德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號函及檢附之賴村德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3號偵查卷第29-33 頁、第40-42 頁)。 (三五)J○○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貸款契約書、偽造之合隆公司94年1 月17日J○○員工職務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6 月27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17646 號 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J○○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1號偵查卷第24-31 頁)。 (三六)鍾年瑞部分: 卷附遠東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祥順工程行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82號偵查卷第29-39 頁、第42-49 頁)。 (三七)R○○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R○○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偽造之剛訊公司R○○工作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R○○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01號偵查卷第23-30 頁)。 (三八)沈德正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沈德正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沈德正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81號偵查卷第25-33 頁)。 (三九)林柏穎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建安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建安公司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林柏穎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林柏穎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83號偵查卷第29-36 頁)。 (四十)V○○部分: 卷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V○○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祥順工程行V○○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5年8 月7 日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51021731號函暨檢附之V○○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上均影本、參95年度偵字第6172號偵查卷第24-31 頁)。 十、綜合以上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與本院準備程序中部分認罪,共犯i○○、亥○○等人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證述,被害人各銀行職員、各公司行號負責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職員於警詢中之陳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暨卷附之各貸款人貸款申請書、偽造之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堪認被告D○○所辯均不足採信,其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暨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十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部分)、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扣繳憑單、薪資袋部分)、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在職證明書部分)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i○○、亥○○及事實欄一(1)至(40)所示之各貸款人、代辦人、「小魏」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法第28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正前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修正後規定,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案被告與其他共犯共同實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及56條連續犯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舊法以牽連犯、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各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間,係以詐取財物為目的,並以偽造文書為手段,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以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以偽造各種財力證明文件代客持向銀行詐取貸款並抽取高額佣金,所為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甚鉅,且其已有詐欺等前科(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不知悔悟,犯後雖先坦承犯行後矢口否認全部犯行,態度反覆,難認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 十二、移送併辦部分即事實欄一(20)至(40)所示之事實雖未經起訴,然因與事實欄一(1)至(19)所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十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或係偽造之印章、或係被告D○○及共犯i○○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就偽造之印章部分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其餘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宣告沒收。又按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可資參照,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雖均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身分證、提款卡、存摺、印章、文件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D○○等人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D○○尚涉有如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犯行,惟訊之被告D○○堅決否認有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犯行,辯稱:該等犯行係i○○所為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D○○另涉犯如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犯行,無非係以共犯i○○警詢中之陳述為主要依據,然查: (一)共犯i○○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 ⑴李春慧、鄒永傳、陳裕鑫、林銘書、李宗憲、易陳新、鍾仁宏、黃國龍、羅義然、張彬彬、門仁廣、劉怡君、江偉濠向銀行貸款而偽造之所得稅資料、在職證明、扣繳憑單都是我送件的,資料是我買來的,不是我和D○○一起偽造的等語(參95年度偵字第6175號偵查卷第62-64 頁)。⑵X○○、Q○○、Z○○、S○○、李國棟、T○○、N○○、e○○、U○○、胡惠菁、a○○、O○○、L○○、P○○、楊國材向銀行貸款而偽造之所得稅資料、在職證明、扣繳憑單都是我送件的,資料是我買來的,不是我和D○○一起偽造的,我和她各做各的等語(參95年度偵字第5018號偵查卷第60-62 頁)。 (二)共犯i○○於審理中以證人之身分證述內容已如前述,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共犯i○○於警詢之供述較偵查中、審理中之證述可信,尚難僅憑共犯i○○於警詢中之供述即認被告D○○確有與i○○共同為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犯行。 (三)況如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各貸款人於警詢中係供稱委託i○○代辦信貸,均未供稱曾與被告D○○接洽(參95年度偵字第5016號偵查卷第3-5 頁【張彬彬】、95年度偵字第5015號偵查卷第4-6 頁【羅義然】、95年度偵字第5014號偵查卷第4-6 頁【黃國龍】、95年度偵字第5008號偵查卷第4-6 頁【門仁廣】、95年度偵字第5009號偵查卷第3-5 頁【鐘仁宏】、95年度偵字第5010號偵查卷第4-6 頁【U○○】、95年度偵字第5006號偵查卷第4-6 頁【劉怡君】、95年度偵字第5005號偵查卷第4-6 頁【X○○】、95年度偵字第5011號偵查卷第3-5 頁【易陳新】、95年度偵字第5012號偵查卷第3-5 頁【e○○】、95年度偵字第5013號偵查卷第3-5 頁【T○○】、95年度偵字第5033號偵查卷第3-5 頁【N○○】、95年度偵字第5032號偵查卷第4-6 頁【李春慧】、95年度偵字第5031號偵查卷第3-5 頁【林銘書】、95年度偵字第5030號偵查卷第4-6 頁【Q○○】、95年度偵字第5029號偵查卷第4-6 頁【李宗憲】、95年度偵字第5028號偵查卷第4-6 頁【a○○】、95年度偵字第5027號偵查卷第3-5 頁【O○○】、95年度偵字第5024號偵查卷第4-6 頁【胡惠菁】、95年度偵字第5023號偵查卷第3-5 頁【陳裕鑫】、95年度偵字第5022號偵查卷第3-5 頁【鄒永傳】、95年度偵字第5021號偵查卷第3-5 頁【Z○○】、95年度偵字第5020號偵查卷第3-5 頁【S○○】、95年度偵字第5007號偵查卷第3-5 頁【李國棟】、95年度偵字第6186號偵查卷第4-6 頁【P○○】),是該等申貸人於警詢之供述亦未能證明被告D○○有何與i○○共犯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犯行。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未能證明被告D○○確有與i○○共犯附表三所示一覽表編號22-39 、42-47 、54-57 之犯行,應認此部分犯嫌尚有不足,本應為無罪之判決,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 │01│傳真機 │1台 │ ├──┼───────────────┼────────┤ │02│事務機 │1台 │ ├──┼───────────────┼────────┤ │03│電腦主機 │1台 │ ├──┼───────────────┼────────┤ │04│紙張裁刀 │1台 │ ├──┼───────────────┼────────┤ │05│寅○○之印章 │4枚 │ ├──┼───────────────┼────────┤ │06│甲○○之印章 │2枚 │ ├──┼───────────────┼────────┤ │07│C○○之印章 │2枚 │ ├──┼───────────────┼────────┤ │08│Y○○之印章 │1枚 │ ├──┼───────────────┼────────┤ │09│丁○○之印章 │1枚 │ ├──┼───────────────┼────────┤ │10│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暨負│各1枚 │ │ │責人寅○○印章 │ │ ├──┼───────────────┼────────┤ │11│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章及負│各1枚 │ │ │責人羅文在印章 │ │ ├──┼───────────────┼────────┤ │12│偽造之合隆紙器廠有限公司印章及│各1枚 │ │ │負責人張明智印章 │ │ ├──┼───────────────┼────────┤ │13│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1個 │ │ │園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 │ │ ├──┼───────────────┼────────┤ │14│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1個 │ │ │竹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 │ │ ├──┼───────────────┼────────┤ │15│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1個 │ │ │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 │ │ ├──┼───────────────┼────────┤ │16│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服│1個 │ │ │務科全功能服務櫃專用章 │ │ ├──┼───────────────┼────────┤ │16│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 │2個 │ ├──┼───────────────┼────────┤ │18│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戳章 │2個 │ ├──┼───────────────┼────────┤ │19│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戳章 │1個 │ ├──┼───────────────┼────────┤ │20│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 │1個 │ ├──┼───────────────┼────────┤ │21│偽造之稅務員彭倩盈戳章 │1個 │ ├──┼───────────────┼────────┤ │22│偽造之助理員呂宜錚戳章 │1個 │ ├──┼───────────────┼────────┤ │23│戶名寅○○之存摺 │5本 │ ├──┼───────────────┼────────┤ │24│光碟片(內有偽造之五秀公司陳清│1片 │ │ │炎93年度扣繳憑單、偽造之虹通公│ │ │ │司b○○92年及93年度扣繳憑單、│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蔡│ │ │ │玉華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 │ │單) │ │ │ │ │ │ │ │ │ │ ├──┼───────────────┼────────┤ │25│磁碟片(編號12內有偽造之林建進│2片 │ │ │工業社己○○93年度扣繳憑單、偽│ │ │ │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巫法│ │ │ │嚴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 │ │)(編號13內有偽造之五秀公司陳│ │ │ │清炎在職證明、偽造之冠億企業社│ │ │ │寅○○與r○○在職證明、偽造之│ │ │ │冠億企業社寅○○93年度扣繳憑單│ │ │ │) │ │ ├──┼───────────────┼────────┤ │26│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5份 │ │ │年度B○○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料清單1 份、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賴│ │ │ │震興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憑單1 份、偽造之B○○在職證明│ │ │ │2 份、偽造之B○○93年度綜合所│ │ │ │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1 │ │ │ │份 │ │ ├──┼───────────────┼────────┤ │27│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4份 │ │ │1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 │ │稅局丁○○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 │ │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影本各1 份、│ │ │ │偽造之丁○○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 │ │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1 份 │ │ ├──┼───────────────┼────────┤ │28│偽造之永昌企業社丙○○領取8954│12份 │ │ │63元之93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憑單1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 │ │ │區國稅局丙○○92年度、93年度(│ │ │ │領取895463元)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得資料清單各1 份、偽造之永昌企│ │ │ │業社丙○○在職證明正本及影本各│ │ │ │1 份、偽造之丙○○永昌租屋薪資│ │ │ │明細條6 份、丙○○新竹國際商業│ │ │ │銀行貸me more申請書1份 │ │ ├──┼───────────────┼────────┤ │29│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銘│共8份 │ │ │志在職證明書正本2 份及影本1份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 │j○○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 │資料清單影本2 份、偽造之財政部│ │ │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j○○93年度綜│ │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2 │ │ │ │份(領取822236元)、偽造之好田│ │ │ │公司j○○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 │ │免扣繳憑單1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 │ │ │行貸me more 申請書1份 │ │ ├──┼───────────────┼────────┤ │30│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張│共6份 │ │ │之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料清單2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 │ │ │北區國稅局辰○○93年度綜合所得│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偽造之│ │ │ │辰○○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正│ │ │ │本及原本各1 份、偽造之東盛實業│ │ │ │社辰○○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扣繳憑單1 份 │ │ ├──┼───────────────┼────────┤ │31│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謝│共7份 │ │ │新鑑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料清單3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 │ │ │北區國稅局C○○93年度綜合所得│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偽造之│ │ │ │C○○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所得資料參考清單2 份、偽造之東│ │ │ │盛實業社C○○93年度各類所得扣│ │ │ │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 │ │ ├──┼───────────────┼────────┤ │32│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貸me more 申請│共13份 │ │ │書1 份、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 │ │ │請書1 份、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陳│ │ │ │鳳儀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憑單正本2 份及影本2 份、偽造之│ │ │ │林建進工業社酉○○在職證明書3 │ │ │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 │ │局酉○○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得資料清單3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 │ │ │灣省北區國稅局酉○○93年度綜合│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 │ │ ├──┼───────────────┼────────┤ │33│偽造之晶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盛│共6份 │ │ │清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1 份、偽造│ │ │ │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辛○○│ │ │ │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 │單2 份、偽造之晶業公司辛○○93│ │ │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 │ │ │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貸me more │ │ │ │申請書1 份、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者│ │ │ │信用貸款申請書1份 │ │ ├──┼───────────────┼────────┤ │34│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貸me more 申請│1份 │ │ │書1份(甲○○申請信貸) │ │ ├──┼───────────────┼────────┤ │35│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徐│共21份 │ │ │添基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料清單2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 │ │ │北區國稅局寅○○92年度綜合所得│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偽造之│ │ │ │冠億企業社寅○○92年度各類所得│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偽造之冠│ │ │ │億企業社寅○○93年度各類所得扣│ │ │ │繳暨免扣繳憑單5 份、偽造之冠億│ │ │ │企業社寅○○在職證明書2 份、偽│ │ │ │造之冠億企業社寅○○員工職務證│ │ │ │明書1 份、偽造之永康泰科技工程│ │ │ │有限公司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間之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2 份暨合│ │ │ │約明細3 份、偽造之永康泰科技工│ │ │ │程有限公司與文茂建設有限公司間│ │ │ │之工程分包簡易合約書4 份 │ │ ├──┼───────────────┼────────┤ │36│偽造之全頂公司g○○93年度各類│共10份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何奇│ │ │ │駿安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1 │ │ │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 │ │局g○○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得資料清單影本1 份、偽造之何奇│ │ │ │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明細)2 份、偽造之g○○勞工保│ │ │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5 份 │ │ ├──┼───────────────┼────────┤ │37│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塗│共11份 │ │ │財福(即s○○原名)93年度綜合│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4 份│ │ │ │、偽造之山立企業社s○○在職證│ │ │ │明書正本5 份、s○○台北國際商│ │ │ │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1 份、偽造│ │ │ │之山立企業社塗財福93年各類所得│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 │ │ ├──┼───────────────┼────────┤ │38│偽造之麗揚公司f○○93年度各類│共3份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偽造│ │ │ │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f○○│ │ │ │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 │單影本1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 │ │ │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 │ │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 份 │ │ ├──┼───────────────┼────────┤ │39│偽造之誼達行t○○員工職務證明│共3份 │ │ │書1 份、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 │ │國稅局t○○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 │類所得資料清單1 份、偽造之誼達│ │ │ │行t○○9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扣繳憑單1 份 │ │ ├──┼───────────────┼────────┤ │40│偽造之虹通公司b○○92年度各類│共3份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偽造│ │ │ │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b○○│ │ │ │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 │單影本2份 │ │ ├──┼───────────────┼────────┤ │41│r○○之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1 份│共2份 │ │ │、偽造之冠億企業社r○○員工職│ │ │ │務證明書1份 │ │ ├──┼───────────────┼────────┤ │42│p○○之慶豐商銀貸款申請書1份 │1份 │ ├──┼───────────────┼────────┤ │43│J○○名義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貸│共2份 │ │ │款申請書1 份、偽造之合隆紙器廠│ │ │ │有限公司94年1 月17日J○○員工│ │ │ │職務證明書正本1份 │ │ └──┴───────────────┴────────┘ 附表二 編號1 1.偽造之「五秀企業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m○○」印章1 枚 2.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h○○」印章1枚 3.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郭誠實」印章1枚 4.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葉文順」印章1 枚 5.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H○○」印章1枚 6.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林宗建」印章1 枚 7.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I○○」印章1 枚 8.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章1 枚及偽造之「王家祥」印章1 枚9.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章1 枚、偽造之「李蘭芳」印章1 枚、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傽1 枚、偽造之「凌耀輝」印章1 枚、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章1 枚、偽造之「羅文在」印章1 枚 10、偽造之「鈞富企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葉君浪」印章1 枚 11、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于周麗珍」印章1 枚 12、偽造之「山立企業社」印章1 枚及偽造之「熊正清」印文1 枚 13、偽造之「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枚、偽造之「潘萬益」印章1 枚 14、偽造之「誼達行」印章1 枚及偽造之「謝明璋」印章1 枚 15、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洪金祿」印章1 枚 16、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黃建雄」印章1 枚 17、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枚及偽造之「凌耀輝」印章1 枚 18、偽造之「稅務員林惠娟」戳章1 枚 19、偽造之「稅務員彭智菁」戳章1枚 編號2 1.申○○部分: ①偽造之申○○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板信商銀、台北富邦銀行、安泰商銀、地○○○)上偽造之「五秀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偽造之「m○○」印文各4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1 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 枚 2.B○○部分: ①偽造之B○○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安泰商銀及地○○○)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偽造之「h○○」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彭智菁」戳章印文1 枚、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 3.丁○○部分: ①偽造之丁○○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台北商銀及地○○○)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偽造之「h○○」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台北商銀及地○○○)上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1 枚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 4.丙○○部分: ①偽造之丙○○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安泰商銀及地○○○)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偽造之「h○○」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1 枚 ③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各1 枚 5.j○○部分: ①偽造之j○○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安泰商銀及地○○○)上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偽造之「郭誠實」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各1 枚 ③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各1 枚 6.卯○○部分: 偽造之卯○○在職證明(已交付地○○○)上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葉文順」印文1 枚 7.庚○○部分: ①偽造之庚○○工作證明書(已分別交付地○○○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偽造之「H○○」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地○○○及安泰商銀)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 枚 8.辰○○部分: ①偽造之辰○○員工在職證明(已交付台北商銀)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偽造之「H○○」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北商銀收受92年度、93年度清單各1 份,地○○○收受93年度清單1 份)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3 枚 9.C○○部分: ①偽造之C○○員工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板信商銀及地○○○)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偽造之「H○○」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C○○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各1 枚③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板信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 10、酉○○部分: ①偽造之酉○○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安泰商銀、地○○○)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偽造之「林宗建」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酉○○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均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各1 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11、己○○部分: ①偽造之己○○員工職務證明書(已分別交付地○○○及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地○○○及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2 枚 12、辛○○部分: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予國泰世華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 13、A○○部分: ①偽造之A○○在職證明(已交付地○○○)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I○○」印文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A○○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1 枚 14、張遠任部分: ①偽造之張遠任在職證明(已交付地○○○)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I○○」印文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張遠任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條戮章印文1 枚 15、未○○部分 偽造之未○○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陽信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印文各2 枚 16、甲○○部分: ①偽造之甲○○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予安泰商銀及地○○○)上偽造之「鈞富企業社」印文、偽造之「葉君浪」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甲○○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各1 枚 ③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予地○○○)上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17、寅○○部分: ①偽造之寅○○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明書(已交付地○○○)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李蘭芳」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偽造之「李蘭芳」印文各1枚 ③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偽造之「李蘭芳」印文各1 枚 ④偽造之寅○○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板信商銀)上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1 枚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板信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偽造之「李蘭芳」印文各1 枚 ⑤偽造之寅○○91年度、92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偽造之「助理呂宜錚」戮章印文、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戮章印文各1 枚暨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偽造之「李蘭芳」印文各1 枚 ⑥偽造之工程簡易承攬合約書(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凌耀輝」印文各1 枚、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偽造之 工程分包合約書(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羅文在」印文各1枚、偽造之保證 人C○○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中小企銀)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 18、Y○○部分: ①偽造之銓顥公司服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商銀)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I○○」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國稅局新竹市分局Y○○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商銀)上偽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各1 枚 ③偽造之中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Y○○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地○○○)上偽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19、宇○○部分: ①萬泰銀行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暨借據上偽造之「J○○」署押各1 枚 ②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在職證明書(已交付萬泰銀行)上偽造之合隆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合隆公司負責人張明智印文各1 枚 ③偽造之合隆公司95年3 月24日在職證明書(已交付日盛頭份分行)上偽造之「合隆紙器廠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張明智」印文各1 枚 20、癸○○部分: 偽造之癸○○在職證明(已交付台新銀行)上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于周麗珍」印文各1 枚 21、g○○部分: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g○○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 22、s○○部分: ①偽造之山立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商銀)上偽造之「山立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熊正清」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1 枚 23、f○○部分: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各1 枚 24、陳芳進部分: ①偽造之合隆公司在職證明書(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合隆紙器廠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張明智」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書記簡曉菁」戳章印文1 枚 25、邱玉子部分: ①偽造之邱玉子在職證明(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及「潘萬益」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稅務員林惠娟」戳章印文1 枚 26、t○○部分: ①偽造之「誼達行」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誼達行」印文及「謝明璋」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安泰商銀)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服務科全功能服務櫃93年11月30日」印文1枚 27、b○○部分: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台北商銀、安泰商銀)上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各1 枚 28、q○○部分: 偽造之道毅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已分別交付台新銀行、中信銀)上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文及「洪金祿」印文各1 枚 29、r○○部分: ①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在職證明書(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李蘭芳」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慶豐商銀)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服務科全功能服務櫃93年10月8 日」印文各1 枚) 30、p○○部分: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p○○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分別交付慶豐商銀、匯豐銀行)上偽造之「稅務員彭倩盈」印文各1 枚 31、c○○部分: ①偽造之c○○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文1 枚及偽造之「洪金祿」印文1 枚暨偽造之c○○薪資袋(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道毅營造有限公司」印文6 枚及偽造之「洪金祿」印文6 枚與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匯豐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32、W○○部分: 偽造之W○○在職證明(已交付台新銀行)其上偽造之「銓顥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 枚及偽造之「I○○」印文1 枚 33、賴村德部分: 偽造之賴村德在職證明(已分別交付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上偽造之「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印文2 枚及偽造之「葉文順」印文2 枚 34、J○○部分: 偽造之合隆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合隆紙器廠有限公司」印文1 枚及偽造之「張明智」印文 35、鍾年瑞部分: ①偽造之鍾年瑞員工在職證明書(已分別交付遠東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王家祥」印文各2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鍾年瑞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36、R○○部分: ①偽造之剛訊公司工作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之偽造之「剛訊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于周麗珍」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R○○91年度、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各1 枚 37、沈德正部分: ①偽造之沈德正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文1 枚及偽造之「黃建雄」印文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沈德正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枚 38、林柏穎部分: ①偽造之林柏穎員工職務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建安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黃建雄」印文各1 枚 ②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39、V○○部分: 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已交付台北富邦銀行)上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王家祥」印文各1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