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9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弄1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曾於民國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4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上開2案件再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其又於82年間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經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部分接續執行後,初於85年6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其於假釋期間,又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經撤銷上開假釋後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2月20日,復於92年4月1日再度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其於假釋期間,再於93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詳如後述),並經二度撤銷上開假釋後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3月7日,甫於94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於95年1月8日晚上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正執行中。
㈡、乙○○曾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號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聲請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嗣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0月7日予以釋放(惟接續執行上開徒刑),並於94年10月15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乙○○仍不知戒慎其行,復於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7月16日12時24分許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市○○街關帝廟旁巷內,以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5年7月16日12時24分許,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