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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索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固於民國95年7月1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然於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居亞克(Herve de Cuniac)已於起訴前92年4月23日死亡,有卷附駐法國代表處97年4月2日法服字第831號函乙份可稽,故被告就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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