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