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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196、575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75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含背面簽名欄上所偽造之「余郁彥」簽名壹枚)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伍拾枚(含簽名拾柒枚及指印叁拾叁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丁○○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1年7月11日確定,並於92年9月13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丁○○於94年9月16日,在臺中市火車站附近某小吃店,向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六」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購得偽造之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並自行在該偽卡背面偽簽「余郁彥」之簽名後,明知所購得之上開信用卡係偽造,信用卡上之電磁記錄,藉由刷卡機之讀取處理後所顯示之符號,足以為表示該信用卡係經發卡銀行核准持卡人對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證明,竟仍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犯意,於同年月21日下午4時許,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至新竹市○○路○段194巷3號NOVA廣場141室購買價值15000元之SONY牌數位相機,並持該偽造之信用卡交付該商店之服務人員丙○○,以刷卡之方式支付價金,經丙○○在刷卡機上刷卡辨識,然為店內之端末機所拒絕,因而未能消費成功,丙○○因而起疑,於是呼叫警衛前來處理而未遂足生損害於余郁彥、匯豐銀行及丙○○。而丁○○於同日下午6時10分許、翌日即22日上午7時許,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員警製作筆錄時,竟假冒同母異之弟「甲○○」之名義應訊,並在警訊筆錄、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口卡片、權利告知通知書、逮捕通知書上接續偽造「甲○○」之署押及按捺指印,復於同年月22 日下午3時6分許及同年10月11日下午3時38分許,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繼以「甲○○」署押,共計偽造「甲○○」署押49枚(含簽名16枚及指印33枚)足生損害於甲○○及司法人員偵辦犯罪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供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佩真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佩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偽   造   所   在   位   置      │   偽  造  之  態  樣   │
├──┼───────────────────┼────────────┤
│   1│94年9月21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 │偽造「甲○○」簽名3枚及 │
│    │出所調查筆錄(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指印6枚。               │
│    │卷第6-7頁)                           │                        │
├──┼───────────────────┼────────────┤
│   2│94年9月22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 │偽造「甲○○」之簽名2枚 │
│    │出所調查筆錄(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及指印11枚              │
│    │卷第8-11頁)                          │                        │
│    │                                      │                        │
├──┼───────────────────┼────────────┤
│   3│94年9月21日16時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 │偽造「甲○○」簽名3枚及 │
│    │索扣押筆錄(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卷│指印9枚。               │
│    │第15-17頁)                           │                        │
│    │                                      │                        │
├──┼───────────────────┼────────────┤
│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偽造「甲○○」簽名1枚及 │
│    │式3聯)(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卷第 │指印1枚。               │
│    │18頁)                                │                        │
├──┼───────────────────┼────────────┤
│    │口卡片(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卷第19│偽造「甲○○」簽名1枚及 │
│   5│頁)                                  │指印1枚                 │
├──┼───────────────────┼────────────┤
│   6│權利告知通知書(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偽造「甲○○」簽名1枚及 │
│    │查卷第23頁)                          │指印1枚。               │
│    │                                      │                        │
├──┼───────────────────┼────────────┤
│   7│逮捕通知書(見94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卷│偽造「甲○○」簽名3枚及 │
│    │第24、25頁)                          │指印3枚。               │
│    │                                      │                        │
├──┼───────────────────┼────────────┤
│   8│94年9月22日下午2時48分偵訊筆錄(見94年│偽造「甲○○」簽名2枚及 │
│    │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卷第28-29頁)       │指印2枚。               │
├──┼───────────────────┼────────────┤
│   9│94年10月11日下午3時34分偵訊筆錄(見94 │偽造「甲○○」簽名1枚   │
│    │年度偵字第5196號偵查卷第41頁)        │                        │
├──┼───────────────────┴────────────┤
│    │共計:50枚(含簽名17枚及指印33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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