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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凡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三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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