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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7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被告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6年度偵字第5428號、6873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乙○○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丁○○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係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查詢戶籍資料、前科資料、辦理戶政事務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明知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並明知自然人之戶籍地址、前科資料,屬戶政機關基於戶政業務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非依法令,不得洩漏,又明知非經民眾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申請,並依同法第12條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規費或公務機關之調閱,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公務電腦及密碼,私自查詢民眾之戶籍資料。詎丙○○於民國96年6月12日,透過配偶乙○○知悉姪女丁○○為協助友人范錦涵追討債務,欲查詢李燕華(原名李招娥)戶籍資料,竟與乙○○、丁○○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共同以丙○○利用其職務上有查詢戶籍資料權限之機會,於96年6月13日9時5分許,在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以公務電腦及密碼私下查詢李燕華之戶籍資料後,於同日某時,將李燕華戶籍地址,告知乙○○,再由乙○○於同日下午,在不詳地址,以電話告知丁○○,由丁○○於同日晚上,在高雄市某處,以電話將李燕華戶籍地址告知范錦涵之方式,洩漏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范錦涵。

(二)丙○○另於96年7 月11日下午,在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為民眾處理改名事宜時,明知非依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創新e 化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注意事項第2 條規定之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國籍變更案件、變更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案件不得利用上開系統查詢民眾刑事前科資料,並明知依電腦處理過人資料保護法第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書。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竟因辦公室工友張蘭珍擔心子耿大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在外情形,欲查詢耿大偉刑事前科資料,又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利用其處理民眾改名事宜時,有查詢刑事前科資料權限之機會,於同日13時27分許,在上址,以公務電腦及密碼私下查詢耿大偉之刑事前科資料後,告知張蘭珍,而洩漏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張蘭珍。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2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陳美利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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