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主刑部份均各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惟,原聲請書附表錯誤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