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各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