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原名溫陳招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