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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秋宜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原名溫陳招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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