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