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攜帶兇器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3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攜帶兇器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