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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6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間某日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24日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1397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0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46 條第2項、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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