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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黃淑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5日上午11時41分許、同年3月23日晚上10時48分許及同年4月18日晚上7時5分許採尿往前回溯96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96年1月25日、同年3月23日及同年4月18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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