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1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