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