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