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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交簡字第一0三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 秀 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