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楊文瑜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汎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號4樓
- 8號
- 巷59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