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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8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惠芬林昌義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楊文瑜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汎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4樓
8號
巷59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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