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4
弄7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43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在設於新竹市科學園區○○○路8號之告訴人公司即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室日文翻譯人員,竟於民國95年4月18日離職後,明知其已無權限進入或使用告訴人公司電腦系統,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概括犯意,利用其在職期間為告訴人公司顧問中村勝哉及總經理長岡徹處理秘書性事務,而取得之該2人在告訴人公司電腦系統所使用帳號(分別為N3666及N3168)與密碼,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竹市○○路716號3樓居所,連續以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及網路設備,使用其向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即So-net,下稱索尼公司)申請之ADSL線路及動態配發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IP位址,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和喬公司之終端機伺服器(網址為http://61.222.222.200/tsweb),並無故輸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中村勝哉或長岡徹之電腦系統帳號與密碼後,侵入和喬公司之終端機伺服器,並於如附表編號3、6所示時間,分別以中村勝哉及長岡徹之電腦系統帳號侵入告訴人公司之終端機伺服器後,旋自終端機伺服器上選擇執行Lotus Notes應用程式(係一提供公司內部文件管理及相關簽核流程管理用之軟體),並分別輸入中村勝哉或長岡徹之電腦系統帳號與密碼而侵入告訴人公司之Lotus Notes系統;再分別緊接於95年5月9日11時19分1秒、95年5月10日5時14分6秒,自Lotus Notes系統中呼叫出待批核之告訴人公司員工蔡金盆「2005年績效評估B表」電子文件後,分別以中村勝哉或長岡徹之身分予以核准該電子文件,無故變更該電子文件之批准流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電腦系統安全性及電子文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中村勝哉、長岡徹發現原待其等批核之員工蔡金盆「2005年績效評估B表」遭人擅自核准,察覺有異,由告訴人公司調閱終端機伺服器之連線稽核紀錄檔(亦即log檔),並報警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6年8月3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IP位址 │帳號 │ ├──┼────────────┼──────┼───┤ │ 1 │95年5月3日1時54分16秒 │61.64.149.76│N3666 │ ├──┼────────────┼──────┼───┤ │ 2 │95年5月3日1時55分15秒 │61.64.149.76│N3168 │ ├──┼────────────┼──────┼───┤ │ 3 │95年5月9日11時7分28秒 │61.64.87.220│N3666 │ ├──┼────────────┼──────┼───┤ │ 4 │95年5月9日11時27分56秒 │61.64.87.220│N3666 │ ├──┼────────────┼──────┼───┤ │ 5 │95年5月10日5時3分55秒 │61.64.100.62│N3666 │ ├──┼────────────┼──────┼───┤ │ 6 │95年5月10日5時11分17秒 │61.64.100.62│N31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