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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9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0月22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181號、第5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1 月23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3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本院於89年3月2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62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乙○○執行戒治滿3 月後,成效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於89年8月4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96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後因乙○○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依規定報到,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由本院於89年11月13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34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於90年7 月1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刑事案件部分,則經本院於89年3月10日,以89年度竹東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乙○○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12月27日,以90年度易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乙○○前有妨害風化、竊盜、逃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妨害自由、違背安全駕駛等前科、最近1 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2月3日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5年9月5日執行完畢。

㈢、乙○○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4月6日15時、16時許,在新竹市○○路湖山汽車旅館203 號房內,以將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4月7日為警在新竹市○○路775巷內之明湖公園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 楊數盈

書 記 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