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6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9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決有罪確定,接續執行後,於民國85年2月7日假釋出監,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3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經撤銷前揭假釋而一併執行殘刑,於91年5月6日假釋出監;又因傷害、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4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92年度訴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撤銷上開假釋而一併執行殘刑及接續執行後,甫於95年9 月17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其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87年9 月13日以87年度易字第264 號判決免刑確定。復於92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596 號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0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法律修正報結釋放出所;刑責部分,經本院於92年8 月18日以92年度訴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2 月4 日上午某時,在新竹市○區○○路1 段546 巷1 弄6 號住處2 樓,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6年2 月4 日10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與光明六路口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