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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63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7月14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2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12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月11日以88年度偵字第2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月5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復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1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2月2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又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27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刻正執行中。乙○○另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1年10月14日以91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5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思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7月16日晚上某時,在新竹縣關西鎮新富里老社寮12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置入注射針筒施打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於96年7月16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路52巷3號3樓友人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使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旋於96年7月16日晚上7時許因遭通緝為警在上址友人住處緝獲,經採集尿液送請鑑定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馮玉玲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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