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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汪漢卿方鴻愷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台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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