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8號
97年度易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業東
- 被告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業東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柯君重律師
耿淑穎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6582號),經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所載。
三、經查:
(一)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恩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被告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規定之罰金刑。
(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第101條第1、2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具有撤回告訴權限之共同告訴代理人張家賓律師於98年6月24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