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98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5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0年6月13日起至92年間,在位於新竹市○○ ○路177巷3號(現整編為新竹市○○○路568巷2號)之凱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凱頡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在竹苗地區從事業務推廣、收取貨款及處理客戶退換貨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侵占犯意,自92年7月25日起至92年11月25日止,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凱 頡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後,旋即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他用,共計侵占貨款新台幣(下同)149萬4354元。 二、乙○○復自93年3月1日起至93年7月20日止,在金則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金則公司)之關係企業,即位於台北市○○○路55號2樓之舍樂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舍樂力公司)擔任 業務員,負責在竹苗地區從事業務推廣、收取貨款及處理客戶退換貨事宜,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承前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自93年4月12日起至93年7月15日止,先後向附表二所示之舍樂力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取回退貨(附表二編號15部分)後,旋即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將取回之退貨轉買他人換取現金,均挪為他用,共計侵占貨款71萬4931元及價值1萬1096元之貨物。 三、案經凱頡公司訴請、金則公司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原記載「乙○○於62年5、6月間,將凱頡公司客戶北聯興賣場陸續所退價值新台幣10餘萬元之貨物侵占入己後,另行變賣於不知情之廠商以換取現金」犯行,嗣經公訴人減縮此部分犯罪事實,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乙○○所犯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事實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自白認罪,且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一)事實一部分 業經告訴人凱頡公司法定代理丁○○於警詢、偵訊中指訴綦詳(見93偵2983:7至9頁、30頁),並經告訴代理人丙○○於本院指訴歷歷(見93易413:19至22頁、66至68頁 ,本院卷:13至15頁)。且有和泰行銷貨明細表1份(93 偵2983:11至20頁)、告訴人凱頡公司出具之遭侵占款項清單1份(93他81:3至4頁)、存證信函1份(93他81:5 至7頁)、估價單1份(93易413:29至52頁)、丁○○所 提出被告侵占之廠商及金額資料1紙(93易413:28頁)、新竹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93偵2983:21頁)、保 證書1紙(93偵2983:22頁)附卷可稽。 (二)事實二部分 業據告訴人金則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指訴歷歷(94偵59:17頁),並經證人即金則公司會計陳靜儀於警詢、偵訊中證述綦詳(94偵59:18至19頁、103至104頁),且經證人張添宜(坤靖五金有限公司)、胡新芳(永順行)、車秋發(延晨企業有限公司)、林童慶(寶慶行)、張建順(日立五金行)、徐紹倉(尚展五金百貨批發)、彭文政(盛良水電材料行)、林宗民(新中興生活量販廣場)、朱泓有(大樹賣場)、林木森(泉玟企業有限公司)、莊文亮(原新螺絲行)、何文德(得億五金行即應得五金行)於警詢中證述明確(94偵59:20至42頁)。復有勞工保險卡1紙(94 偵59:11頁),明細表1份(94偵 59:10頁),證明書1份(94偵59:43、44、46、48、51 、52、55、56、59、61、63、67至69、108、110、112、114、116、118、120、121、123、125、127、129、133、134、139頁),付款簽收簿1份(94偵59:45、57、66、70、71、109、126、132、135、136頁),舍樂力企業有限 公司請款單1份(94偵59:47、49、50、53、58、64、65 、111、113、115、117、130、131頁),損失明細表1份 (94偵59:106至107頁),林宗民提出之明細表1紙(94 偵59:54頁),林童慶(寶慶五金行)提出之支票存根1 份(94偵59:60頁),朱泓有提出之支票存根1份(94偵 59:62頁),林宗民(新中興生活量販廣場)提出之明細表1紙(94偵59:119頁),支票影本1份(94偵59:122頁),彭文政(盛良水電材料行)提出之明細1份(94偵59 :124頁),支票影本1份(94偵59:137至138頁)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自白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 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分述如下: 1、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得科銀元3千元 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 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 26日至94 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3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新臺幣9萬元、最 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 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2、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被告犯行因修正後新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舊法之連續犯、新法之數罪併罰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先後多 次業務侵占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之罪名及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業務侵占罪,並加重其刑。 (三)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貨款部分提起公訴,而被告侵占附表二所示貨款、貨物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被告此部分行為,與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先後擔任凱頡公司、舍樂力公司之業務員,違背對於公司之忠誠度,利用收取貨款、處理客戶退換貨之機會,侵占附表一所示之貨款149萬4354元、附表二所示 之貨款71萬4931元、價值1萬2096元貨物,且迄未與告訴 人凱頡公司、舍樂力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併審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56條、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廠商 │侵占金額 │ │ │ │ │(新台幣) │ ├──┼──────┼─────────┼───────┤ │1 │92年7月25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3萬7800元 │ ├──┼──────┼─────────┼───────┤ │2 │92年8月24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29萬7600元 │ ├──┼──────┼─────────┼───────┤ │3 │92年8月25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5萬6493元 │ ├──┼──────┼─────────┼───────┤ │4 │92年8月29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 │6萬9922元 │ ├──┼──────┼─────────┼───────┤ │5 │92年8月29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2萬9920元 │ ├──┼──────┼─────────┼───────┤ │6 │92年8月29日 │鑫屋有限公司 │1萬8465元 │ ├──┼──────┼─────────┼───────┤ │7 │92年8月30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5萬3659元 │ ├──┼──────┼─────────┼───────┤ │8 │92年9月5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5390元 │ ├──┼──────┼─────────┼───────┤ │9 │92年9月16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9196元 │ ├──┼──────┼─────────┼───────┤ │10 │92年9月25日 │榮展商行(起訴書誤│3萬8194元 │ │ │ │載為榮屏商行) │(起訴書誤載為│ │ │ │ │3萬5866元 │ ├──┼──────┼─────────┼───────┤ │11 │92年9月25日 │開順百貨精品商行 │2493元 │ ├──┼──────┼─────────┼───────┤ │12 │92年9月25日 │賀鋒商行 │3萬7800元 │ ├──┼──────┼─────────┼───────┤ │13 │92年9月30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11萬1741元 │ ├──┼──────┼─────────┼───────┤ │14 │92年10月3日 │榮展商行 │4234元 │ │ ├──┼──────┼─────────┼───────┤ │15 │95年10月6日 │北聯興企業(股)公司│581元 │ ├──┼──────┼─────────┼───────┤ │16 │92年10月8日 │榮展商行 │7萬5600元 │ │ ├──┼──────┼─────────┼───────┤ │17 │92年10月9日 │博碩(股)公司 │11萬3400元 │ ├──┼──────┼─────────┼───────┤ │18 │92年10月9日 │榮展商行 │6791元 │ │ ├──┼──────┼─────────┼───────┤ │19 │92年10月15日│成群生鮮超級市場 │11萬3400元 │ ├──┼──────┼─────────┼───────┤ │20 │92年10月15日│建輝行 │6980元 │ ├──┼──────┼─────────┼───────┤ │21 │92年10月15日│百輝 │6992元 │ ├──┼──────┼─────────┼───────┤ │22 │92年10月15日│金洋糖果玩具行 │3192元 │ ├──┼──────┼─────────┼───────┤ │23 │92年10月17日│榮展商行 │2222元 │ │ ├──┼──────┼─────────┼───────┤ │24 │92年10月17日│鴻均商行 │3萬9480元 │ ├──┼──────┼─────────┼───────┤ │25 │92年10月18日│榮展商行 │1414元(起訴書│ │ │ │ │ │誤載為3742元)│ │ ├──┼──────┼─────────┼───────┤ │26 │92年10月24日│慶鴻商行 │2萬9975元 │ ├──┼──────┼─────────┼───────┤ │27 │92年11月5日 │榮展商行 │3萬7800元 │ │ ├──┼──────┼─────────┼───────┤ │28 │92年11月10日│鴻均商行 │9萬4620元 │ ├──┼──────┼─────────┼───────┤ │29 │92年11月15日│榮展商行 │3萬7800元 │ │ │ ├──┼──────┼─────────┼───────┤ │30 │92年11月17日│全泰行 │7萬5600元 │ ├──┼──────┼─────────┼───────┤ │31 │92年11月17日│開鑼百貨精品行 │3萬7800元 │ ├──┼──────┼─────────┼───────┤ │32 │92年11月25日│苗博(股)公司 │3萬7800元 │ ├──┼──────┼─────────┴───────┤ │合計│ │149萬4354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廠商 │侵占金額 │ │ │ │ │(新台幣) │ ├──┼──────┼─────────┼───────┤ │1 │93年4月12日 │坤靖五金(有)公司│2萬5235元(支 │ │ │ │ │ │票) │ │ ├──┼──────┼─────────┼───────┤ │2 │93年5月13日 │坤靖五金(有)公司│1萬9046元(支 │ │ │ │ │ │票) │ │ ├──┼──────┼─────────┼───────┤ │3 │93年5月28日 │永順行 │6850元 │ ├──┼──────┼─────────┼───────┤ │4 │93年6月11日 │坤靖五金(有)公司│1萬8000元(支 │ │ │ │ │ │票) │ │ ├──┼──────┼─────────┼───────┤ │5 │93年6月13日 │泉玟企業(有)公司│5萬8000元 │ ├──┼──────┼─────────┼───────┤ │6 │93年6月14日 │寶慶行 │7691元(支票)│ ├──┼──────┼─────────┼───────┤ │7 │93年6月14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11萬740元 │ ├──┼──────┼─────────┼───────┤ │8 │93年6月15日 │尚展五金百貨批發 │5萬8290元(支 │ │ │ │ │票) │ ├──┼──────┼─────────┼───────┤ │9 │93年6月15日 │日立五金行 │1萬1902元(支 │ │ │ │ │票) │ ├──┼──────┼─────────┼───────┤ │10 │93年6月15日 │盛良水電材料行 │7300元(支票)│ ├──┼──────┼─────────┼───────┤ │11 │93年6月25日 │新中興生活量販廣場│4200元 │ ├──┼──────┼─────────┼───────┤ │12 │93年6月29日 │永順行 │4435元 │ ├──┼──────┼─────────┼───────┤ │13 │93年6月29日 │大樹賣場 │5270元(支票)│ │ ├──┼──────┼─────────┼───────┤ │14 │93年6月30日 │寶慶行 │5505元(支票)│ ├──┼──────┼─────────┼───────┤ │15 │93年6月間 │得億五金行 │價值1萬2096元 │ │ │ │ │之貨物 │ ├──┼──────┼─────────┼───────┤ │16 │93年7月初 │原新螺絲行 │2336元 │ ├──┼──────┼─────────┼───────┤ │17 │93年7月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14萬9400元(支│ │ │ │ │票) │ ├──┼──────┼─────────┼───────┤ │18 │93年7月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6600元 │ │ │ │ │ │ ├──┼──────┼─────────┼───────┤ │19 │93年7月6日 │得億五金行 │9700元(支票)│ ├──┼──────┼─────────┼───────┤ │20 │93年7月1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16萬8900元(支│ │ │ │ │票) │ ├──┼──────┼─────────┼───────┤ │21 │93年7月12日 │延晨企業(有)公司│2700元 │ ├──┼──────┼─────────┼───────┤ │22 │93年7月15日 │源泰五金行 │3萬2831元 │ ├──┼──────┼─────────┴───────┤ │合計│ │貨款71萬4931元、價值1萬2096元貨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