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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秋宜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經處理車禍員警據報後到場,並於民國96年3月31日凌晨3時57分許,在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急診室檢測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及贅引「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按受檢測人傷重無法檢測)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
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度偵字第234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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