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楊惠芬
- 被告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2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非法重製之「新忍者龜」影音光碟片貳片、「門徒」影音光碟片叁片及「賽柏格之戀」影音光碟片壹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門徒」、「賽柏格之戀」「新忍者龜」DVD 影音光碟分別係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享有臺灣地區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未經同意或授權,基於反覆、延續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片之單一行為決意,自96年3 月間某日起至96年5 月26日止,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村○○鄰○○街22之1 號4 樓住處,以其所有之個 人電腦與周邊設備聯結至PCHOME露天拍賣網站,分別以帳號00000000、198398號接續刊登拍賣前揭未經合法授權之視聽著作,以「門徒」每片新臺幣(下同)250 元、「賽柏格之戀」每片350 元、「新忍者龜」每片380 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並以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買家匯款之用,於接受不特定人訂購後,至網路「e 購光碟城」購買上開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重製之DVD 光碟,俟確認匯款無訛後,再郵寄上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予購買者,而侵害上揭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經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法務乙○○佯裝買家,於96年4 月27日投標,並以上揭方式向甲○○購得「新忍者龜」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於96年5 月3 日收到後,乃於96年5 月12日報警處理,並將上揭「新忍者龜」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2 片交予警方,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又經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陳正剛委託他人佯裝買家,分別於96年4 月24日及同年月25日投標,並以上開方式向甲○○購得「門徒」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2 片,於96年5 月8 日及同年月9 日收到後,於96年5 月26日報警處理,並將前述「門徒」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2 片交予警方。再經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陳羅崇佯裝買家,於96年5 月14日投標,並以上揭方式向甲○○購得「賽柏格之戀」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1 片,於96年5 月24日收到後,乃於96年5 月26日報警處理,並將「賽柏格之戀」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1 片交予警方。經警於96年5 月26日16時許,在甲○○位於上址之住處搜索,扣得「門徒」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1 片,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均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二)證人乙○○、陳正剛及陳羅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刑事案件呈報單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 份、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著作權證明資料1 份、印鑑證明書(中譯本)1 份、PCHOME露天拍賣網頁5 份、PCHOME露天拍賣商品得標通知信資料5 份、YAHOO 奇摩電子信箱網頁資料2 份、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現場照片14幀、贓證物品清單2 份、同意搜索書1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拍賣網頁1 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信封資料2 份、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2 份、視訊產品發行合作契約書2 份、電影發行合作契約書1 份、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影片版權買賣合約書1 份、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片准演執照2 份。 三、按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253 條之1 ,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260 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1 款或第2 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260 條第1 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260 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法院對此另行起訴之案件,自應予以受理、審判,並有同法第267 條所定關於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5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本件被告於96年4 月間,接續以上開方式非法散布上開「門徒」及「賽柏格之戀」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之行為,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續偵字第9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檢察官發現被告尚有於前揭期間散布上開「新忍者龜」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前揭期間散布「新忍者龜」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之行為,仍得起訴,此時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關於起訴不可分原則之規定,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依職權併予審理被告於前揭期間接續以上開方式非法重製及販賣上開「門徒」、「賽柏格之戀」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之行為,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非法散布前揭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非法散布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非法散布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判決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非法散布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致告訴人等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實無足取,惟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犯罪所得利益及所生之損害,及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之非法重製之「新忍者龜」影音光碟片2 片、「門徒」影音光碟片3 片及「賽柏格之戀」影音光碟片1 片等物,均係被告供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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