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3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香煙貳佰伍拾貳包,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應 更正為:「...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七星牌』(MILD SEVEN)、『峰牌』;瑞商大衛朵夫公司所有之『大衛杜夫牌』(含黑色、紅色、白色DAVIDOFF牌)、... 」;第12行應更正為:「... 以每條新台幣(下同)200 元或250元進貨...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同時販賣仿冒前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商大衛朵夫公司、福爾摩莎雪茄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同時侵害上述4家公 司之商標專用權,乃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竟以低價販入仿冒商標之商品而售出,以賺取其中之差價,危害商標權人業務上之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至鉅,實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商品種類 │數量(包)│ 受侵害之商 ││ │ │ │ 標專用權人 │├──┼──────────┼─────┼──────┤│1 │長壽牌黃硬盒香煙 │ 48 │臺灣菸酒股份││ │ │ │有限公司 │├──┼──────────┼─────┼──────┤│2 │長壽牌白軟包淡煙 │ 28 │同上 │├──┼──────────┼─────┼──────┤│3 │長壽牌尊爵白盒香煙 │ 18 │同上 │├──┼──────────┼─────┼──────┤│4 │峰 │ 28 │日本香煙產業││ │ │ │股份有限公司│├──┼──────────┼─────┼──────┤│5 │七星淡煙硬盒 │ 38 │同上 │├──┼──────────┼─────┼──────┤│6 │大衛杜夫 │ 18 │瑞商大衛朵夫││ │(黑) │ │公司 │├──┼──────────┼─────┼──────┤│7 │大衛杜夫 │ 28 │同上 ││ │(白) │ │ │├──┼──────────┼─────┼──────┤│8 │大衛杜夫 │ 8 │同上 ││ │(紅) │ │ │├──┼──────────┼─────┼──────┤│9 │BLACK DEVIL │ 38 │福爾摩莎雪茄││ │ │ │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52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