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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放置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前於民國84、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竊盜、偽證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並於86年6月28日以86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復於8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87年7月5日以87年度易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於89年1月26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8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其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8月26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9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9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9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6年2月7日晚上22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道○街38巷13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燒烤使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旋於同日晚上23時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96年2月7日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初步及確認檢驗後,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96年2月14安鑑字第0960000249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273號卷35頁)。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

㈢搜索現場照片暨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之照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1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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