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自己是七十年次之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同年月十九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出獄後,即遷離其位於新竹市○○路○段四五五巷六七弄二四號之住處,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嗣經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於同年九月十二日及同年十月二日,分別以北民字第0950011266號徵兵檢查通知書與電話通知其至衛生署新竹醫院參加役男徵兵檢查,然甲○○屆期無故未到場受檢;該區公所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再次以北民字第0950012977號徵兵檢查通知書催促甲○○至前開醫院受檢,惟其仍無故不依檢查通知書所定之日期參加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案經新竹市政府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對於上開事實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之母徐月梅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函、切結書、兵籍表各一紙、九十五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單二紙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