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3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馮俊郎
- 當事人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838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硬碟壹個,沒收之。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硬碟壹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電腦硬碟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乙○○明知如附表所示「阿波卡獵逃」、「血鑽石」等42部影音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等在我國地區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非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上開著作,詎其竟基於擅自透過網路重製或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反覆、延續之單一犯意,未經該等公司同意,擅自於民國95年5 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4 月14日止,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863 巷5 弄43號住處,反覆、延續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在「捷克論壇」上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影音著作下載並重製於其個人之電腦內,再重製至其以「max50123」為帳號之韓國「CLUBBOX 」網站提供之個人使用空間(即網路硬碟)(麥克斯-遊戲. 影片. 連續劇,網址:http://clubbox.co.kr/max50123)供不特定人下載,復為提高該空間之等級,而以「max50123」帳號,在「下載王論壇」(網址:http://forum.hotdl.com/index.php )公布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影音著作在「CLUBBOX 」之載點,供登入上開論壇之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各載點所在之「CLUBBOX 」提供之網路硬碟,而得免費下載其所重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影音檔案,乙○○即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上開影音著作,而侵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4 月11日下午6 時許,經警以電話與乙○○取得連繫,乙○○並於96年4 月14日自行攜帶其所有且供重製上開影音著作及維護「麥克斯-遊戲. 影片. 連續劇」空間之電腦硬碟1 個交由警方查扣,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甲○○於警詢之指述。 (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著作權及委任證明文件、被告乙○○於「CLUBBOX 」、「下載王論壇」之電腦畫面列印資料各1 份在卷可證。 (四)扣案之電腦硬碟1 個可資證明。 三、論罪及科刑: (一)查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且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⑴按刪除連續犯規定之修正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⑵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⑶而重製、公開傳輸多部影片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如將「持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評價為數罪,恐與刑罰過度評價禁止原則相悖,並有違憲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基此,本院認被告上開持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各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實質一罪,且重製、公開傳輸影片既屬集合犯之習慣犯的性質,不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是如此,縱被告於刑法修正前、後各有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本院仍均僅論以一罪(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一罪),以求理論之一貫,而不採「二段併罰說」(按:將於刑法修正前所為數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論以連續犯;另將於刑法修正後所為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論以集合犯,再將此二段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予以數罪併罰,此說就同為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於刑法修正前、後竟異其理論適用,不無矛盾,且依此說之結論,論以連續犯加重其刑後,再予數罪併罰,亦顯然不利於被告)。⑷本案被告重製、公開傳輸影片之最後行為時係於96年4 月14日止,乃在刑法前開修正施行後,是本案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後刑法,無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合先敘明。 (二)論罪: 1、被告乙○○自「捷克論壇」網站非法重製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至其所有電腦硬碟及重製至其以「max50123」為帳號之韓國「CLUBBOX 」網站提供之個人使用空間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在上開「下載王論壇」網站張貼超連結及在「CLUBBOX 」網站設立下載點,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直接連線至該電腦下載前揭視聽著作,核其所為係違反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於前開時間內先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音著作之犯行,均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聲請人認均係接續犯,尚有未合。 2、想像競合犯:被告分別以一反覆、延續之重製影音著作或公開傳輸影音著作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3、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亦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三)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枉顧「阿波卡獵逃」、「血鑽石」等影音視聽著作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影片,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為提昇自己於上開網站空間之等級、犯行之期間,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均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思慮不周而罹於刑責,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另為使被告有正確之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並端正其行為,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3、從刑(沒收):扣案之電腦硬碟1 個,為被告所有供重製上開影音著作及維護「麥克斯-遊戲. 影片. 連續劇」空間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明在卷,故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93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中文片名 │公司 │ ├──┼─────────────┼───────────────┤ │1 │阿波卡獵逃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神鬼奇航2 │同上 │ ├──┼─────────────┼───────────────┤ │3 │野蠻任務 │同上 │ ├──┼─────────────┼───────────────┤ │4 │跑車嘉年華 │同上 │ ├──┼─────────────┼───────────────┤ │5 │極地長征 │同上 │ ├──┼─────────────┼───────────────┤ │6 │血鑽石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7 │防火牆 │同上 │ ├──┼─────────────┼───────────────┤ │8 │硫磺島的英雄們 │同上 │ ├──┼─────────────┼───────────────┤ │9 │頂尖對決 │同上 │ ├──┼─────────────┼───────────────┤ │10 │登峰造極 │同上 │ ├──┼─────────────┼───────────────┤ │11 │超人再起 │同上 │ ├──┼─────────────┼───────────────┤ │12 │跳躍時空的情書 │同上 │ ├──┼─────────────┼───────────────┤ │13 │雷霆萬鈞 │同上 │ ├──┼─────────────┼───────────────┤ │14 │X戰警3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5 │小鬼魔鞋2 │同上 │ ├──┼─────────────┼───────────────┤ │16 │加菲貓2 │同上 │ ├──┼─────────────┼───────────────┤ │17 │正宗約會電影 │同上 │ ├──┼─────────────┼───────────────┤ │18 │我的超人女友 │同上 │ ├──┼─────────────┼───────────────┤ │19 │幸運之吻 │同上 │ ├──┼─────────────┼───────────────┤ │20 │偷穿高跟鞋 │同上 │ ├──┼─────────────┼───────────────┤ │21 │蠢蛋進化論 │同上 │ ├──┼─────────────┼───────────────┤ │22 │同床異夢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23 │玩命關頭3:東京甩尾 │同上 │ ├──┼─────────────┼───────────────┤ │24 │新婚奧客 │同上 │ ├──┼─────────────┼───────────────┤ │25 │聯航93 │同上 │ ├──┼─────────────┼───────────────┤ │26 │邁阿密風雲 │同上 │ ├──┼─────────────┼───────────────┤ │27 │休旅任務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8 │冷板凳 │同上 │ ├──┼─────────────┼───────────────┤ │29 │命運好好玩 │同上 │ ├──┼─────────────┼───────────────┤ │30 │怪怪屋 │同上 │ ├──┼─────────────┼───────────────┤ │31 │神仙家庭 │同上 │ ├──┼─────────────┼───────────────┤ │32 │當幸福來敲門 │同上 │ ├──┼─────────────┼───────────────┤ │33 │達文西密碼 │同上 │ ├──┼─────────────┼───────────────┤ │34 │德州電鋸殺人狂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35 │蝴蝶效應 │同上 │ ├──┼─────────────┼───────────────┤ │36 │蝴蝶效應2 │同上 │ ├──┼─────────────┼───────────────┤ │37 │獨領風潮 │同上 │ ├──┼─────────────┼───────────────┤ │38 │沈默之丘 │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39 │不可能的任務3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40 │世貿中心 │同上 │ ├──┼─────────────┼───────────────┤ │41 │森林保衛戰 │同上 │ ├──┼─────────────┼───────────────┤ │42 │賴家王老五 │同上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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