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4、5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