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